说起宝洁公司,那可是牛得很!不夸张地说,那可是几乎占据了国际上整个日用消费品行业的小半边天。要说外贸行业中,能做到像宝洁这种程度的,那已经接近巅峰了!相信做外贸的诸位朋友们,也一直在奔着这个方向拼搏着。

最近,一则宝洁从巴黎泛欧证券交易所退市的新闻引爆全网。

飘柔、潘婷、海飞丝、舒肤佳……如果你说一个都没用过,高沃小知也就姑且信了,但要是一个都没听说过,are you sure?!

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目前,宝洁公司申请商标共计2733件。这个数字,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都是无法比拟的。

然而,祸不单行,如果经常关注知识产权行业的话,你会发现,知名度越高,企业规模越大,就越容易被人各种“惦记”,不论是商标,还是专利。

第201730586237.7号外观设计专利,是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申请的“洗衣粉包装袋(Detegy)”。2018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

从图片可以看出来,在涉案专利当中,清楚地显示出了“舒肤佳”的文字图案。于是,才有了下面的一番挣扎。

2018年10月10日,宝洁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三件证据,分别是:

第10675330号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713558号商标注册证书及续展证明复印件;

第13254903号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2018年11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依法成立合议组。

2019年2月28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

要说此案,还得看专利法的这一条款,也就是: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3提到的第13254903号商标的注册人是宝洁公司,2015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在第3类,香水,香精油,化妆品,洗发剂,肥皂,洗衣剂等商品上,有限期至2025年1月13日。

而我们回头看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却是2017年11月24日,也就是说晚于商标的注册日。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7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的规定: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第13254903号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包含了“肥皂、洗衣剂”等。而涉案专利包装袋所承载商品洗衣粉与其属于类似商品,完整包含了在先商标的文字“舒肤佳”,且位于醒目位置。

合议组认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认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或者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商标所有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利益的,应当判定涉案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

因此综上,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宣告201730586237.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平时,我们提到商标,那就是商标;提到专利,那就是专利。但是,可别忘了,商标和专利,虽然是两种不同的存在,但都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只有进行全方位的防御保护,才能以防他人有可乘之机。

当然,遇到他人抢注商标,或是申请的专利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也不用过于担心,高沃知识产权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的专业一站式服务!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1490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