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这个外贸市场竞争万分激烈的时代,谁掌握着先进的技术,谁就掌握着市场的话语权,尽显优势。于是人才,变成了外贸各大行业各大企业抢夺的对象;如何留住人才,也变成了外贸企业经营者最为头疼的事情之一。
很多外贸企业经营者都有过这样的顾虑,若是员工,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离职,那么,在掌握了那么多技术的他/她再申请的专利,究竟归谁所有呢?
通过一个案例,大家与小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今天要讲的这件涉案专利,申请号为201410086592.3,名称为“纯电动汽车实时续驶里程的预测方法及系统”,申请日为2014年3月10日,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7月30日,申请人为智行鸿远公司,申请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为王帅宇、张君鸿、姜炜。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车辆续驶里程的计算方法,通过本发明的计算方法能够更加准确的计算车辆的续驶里程信息,以提醒驾驶员及时充电,并进一步提高纯电动车辆的使用寿命。
问题就出在王帅宇、张君鸿、姜炜这三个发明人身上。别看这个专利的申请人是智行鸿远公司,但之前,这三个人都曾就职于北汽福田公司。
张君鸿与北汽福田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月起任乘用车设计院副院长、新能源技术中心主任。2014年1月,张君鸿签署辞职信。2015年3月,张君鸿以1500万元受让,以900万元认购智行鸿远公司的股份,成为涉案专利申请人的股东。
姜炜于2011年5月3日与北汽福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5月,智行鸿远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副总经理。
王帅宇与北汽福田公司于2011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4日解除,2012年5月15日,智行鸿远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软件开发部总监。
北汽福田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纯电动汽车实时续驶里程的预测方法及系统”,其技术方案源于其自主研发的“S700N混合动力车”及“纯电动车”项目。三名发明人自离职后,将其在北汽福田公司被分配的研发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了涉案专利,主要技术特征与北汽福田公司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涉案专利权应当归北汽福田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系由其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不能证明其对该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任职期间既未完成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已不可能从北汽福田公司的工作任务中获知的相关技术方案进展情况或者阶段性成果。判决驳回北汽福田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据北汽福田公司的专利技术研发记录表明,其中2013年11月5日提交的专利提案载明的发明人包括张君鸿,但是内部提报日、发送技术交底书的邮件日期均在张君鸿离职之后,记载发明人为卢山90%、梁汝川10%。故张君鸿在北汽福田任职期间并未完成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也不可能获知相关技术方案进展情况或阶段性成果。驳回上诉。
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因员工离职而摸不准专利权的,小知这里总结了一下涉及到的三项法律条款,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如今人们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渐增强,尤其是对于专利。专利纠纷等相关案件数不胜数,每天都会有新的纠纷产生,每天都会有新的判决公布。如果在知识产权方面您有任何疑问,或是面临专利问题,可以直接留言或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