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贸区建设取得新进展,中国的自贸“朋友圈”更广。一批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实施,包括与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马尔代夫的4个自贸协定,与新加坡自贸协定进一步升级议定书,以及与洪都拉斯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目前,中国已与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3个自贸协定,自贸伙伴遍及五大洲,自贸区网络不断扩展深化。

2025年1月1日 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协定正式生效

关税减让

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1号)

原产货物

原产地规则

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允许将符合中马自贸协定项下双方的原产货物,作为在对方生产时的原产材料进行累积。例如,我国的原产货物出口到马尔代夫,作为原料投入到下一个环节生产,该原料就可以视为马尔代夫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

直接运输规则: 为保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原产资格,中马自贸协定也设置了直接运输规则。除了未途经中、马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直接运输以外,考虑到国际物流的实际需求,对于虽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满足一定条件的,货物也能保有原产资格。 为了简化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原产货物享惠单证提交要求,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110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已提交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为马尔代夫、目的地为中国的单份运输单证,就不再要求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其他补充规则:《中马自贸协定》项下其他补充规则包括:微小加工或处理、累积、微小含量、可互换材料、中性成分、包装及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等。

享惠方式

进口: 符合中马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于马尔代夫的货物,可在我国进口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时可依规凭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以及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办理。同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进行申报,按规定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在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8”。

出口: 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可在出口至马尔代夫按其规定在马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对马尔代夫出口我国原产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各地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地方贸促机构)申请签发中马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领该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应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注意事项

1.中马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一般来说应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2.中马自贸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可自助打印。

3.享惠受阻协调:如果我国出口货物在协定伙伴国受惠遇阻,在了解具体情况及原因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原产地证-享惠受阻协调”模块提供有关情况。

温馨提示

中国海关优惠原产地服务平台已上线,企业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专区-中国海关优惠原产地服务平台”进行优惠贸易协定相关税率查询及比较、原产地规则查询、法规文件查询、享惠情况分析及订阅。

来源:合肥海关12360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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