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象颜色商标的执行决定相对罕见。这无疑是因为首先获得此类商标的保护并不容易。颜色通常被认为没有固有的显著性。因此,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商标保护仅限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知名颜色。一旦成功建立了获得的显著性,执行颜色商标可能就会相对简单,正如最近关于高压清洗机“凯驰黄色”商标的决定所显示的那样。

背景

Kärcher生产并销售用于私人和商业用途的高压清洗机。应用于这些产品的主要颜色是黄色,例如如下所示:


Kärcher拥有德国抽象颜色商标第305255835号,颜色为“锌黄”(RAL 1018):



该商标于2005年根据获得的显著性注册,适用于第7类“使用高压水射流的电动清洁设备;上述设备用于家庭外使用”。

被告是一家意大利公司及其德国子公司。他们在德国销售了以下高压清洗机等产品:


Kärcher在汉堡地区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并获得了成功。被告随后向汉堡高等地区法院提起上诉。

汉堡高级地区法院的裁决

汉堡高级地区法院驳回了上诉(案件号:5 U 32/23),并确认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1、商标的真实使用


被告质疑凯驰是否真实使用了其颜色商标。主要问题是该颜色是否会被视为商业来源的标识。

凯驰提交了2005年、2018年和2022年的三份调查。结果显示,超过50%的公众将该颜色视为商标。根据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官认为这足以证明该颜色被用作来源指示,而不仅仅是装饰性地使用。

凯驰产品中包含黑色和灰色部件的事实被认为无关紧要。黑色和灰色被认为是其他高压清洗机制造商常用的典型颜色,消费者不会将其视为商业来源的标识。

2、侵权使用作为商标

关于被告产品上的黄色是否影响凯驰商标的来源功能,法院认为该颜色会被视为来源标识。

法官认为:

a. 消费者习惯将凯驰的黄色视为高压清洗机的商业来源标识。这一点已通过调查得以确认。消费者将该颜色归属于凯驰。

b. 调查显示,该颜色具有知名度。

c. 被告产品的主要颜色是黄色,这是清洗机的重要设计特征。

d. 被告的黄色颜色至少与凯驰的商标高度相似。

e. 被诉商品上的黑色和灰色出于相同原因被视为无关,就像凯驰商品上的黑色和灰色一样。这些是其他制造商常用的典型颜色,未指示商业来源。

f. 清洗机上使用“Lavor”文字商标并不妨碍黄色被视为单独的来源标识。

3、混淆的可能性

法官认为凯驰的商标至少具有中等程度的显著性。是否因广泛使用而提高显著性水平并不被认为是决定性因素。

关于标识的相似性,由于颜色本身会被视为来源标识,因此可以单独对颜色进行比较。

这些颜色被认为高度相似,甚至可能完全相同。普通消费者必须依赖其不完美的记忆。由于消费者被认为无法记住和区分广泛的颜色范围,因此颜色间的小差异不会被注意到。只有在颜色之间显著且清晰可区分时,差异才会被记住。

鉴于商品相同,法官确认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4、无丧失权利

被告辩称,自2000年以来他们一直销售其产品。因此,凯驰的侵权索赔依据德国法律中的诚信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已丧失权利。

法院不同意这一说法。除了未能证明被告的清洗机自2000年以来就是黄色之外,被告也未能使法官信服其满足德国法律中关于丧失权利的要求。

评论

关键要点:


1、颜色(如同其他商标)不必单独使用才能被视为(1)真实使用,以保持和执行商标权利,以及(2)侵权使用。如果使用额外的颜色,并且这些颜色在相关行业中是常见的,则是可以接受的。

2、关于颜色是否被视为商品商业来源标识的调查,是证明(高度)相似颜色的真实使用和侵权使用的最佳证据。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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