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极速发展,跨国企业如雨后春笋一般。为了更便于跨国市场的管理,分公司或是子公司的建立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
跨国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设立,对于企业来讲也同样意味着挑战,毕竟,在很多时候,那都是在你伸手不可及,八竿子也打不着的地方。这也就更加凸显出了企业经营模式以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方面,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当如何应用与处理,是企业不得不提起重视的一大环节。否则,很容易出现既搞笑又无奈的局面,就像下面这样。
元生蓝海(亚洲)有限公司是布鲁凯姆股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根据布鲁凯姆股份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来看,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糟糕就糟糕在,元生蓝海(亚洲)有限公司未经总公司的许可,擅自申请并注册了其已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影响的“MAXX POWER”商标——第10085294号“maxx power eubricants及图”商标。当然,如果只是这么简单的话,也只是公司内部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然而,元生蓝海(亚洲)有限公司又未经允许,将此商标转让至了马驰宝中国有限公司,将此事件再次扩大。
2017年12月13日,布鲁凯姆股份公司只得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第10085294号“maxx power eubricants及图”商标是由元生蓝海(亚洲)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申请的,201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13日,现为马驰宝中国有限公司持有。
依据布鲁凯姆股份公司提交的合资企业成立协议作为证据,可以证明元生蓝海(亚洲)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投资成立的公司。但是,布鲁凯姆股份公司提交的元生蓝海(亚洲)有限公司员工提供的证言,由于元生蓝海(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其成立的公司,其员工所提交的证言并无其他事实予以佐证,故其证明力较弱,所以不予采信。
另外,布鲁凯姆股份公司还提交了元生蓝海(亚洲)有限公司周年申报表作为证据。只是,其中并无将“MAXX POWER”作为标识使用在工业用脂等商品上的单据。那么,也就不能够证明其与元生蓝海(亚洲)有限公司之间在标有“MAXX POWER”的工业用脂等商品上存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
综上,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可以说这是公司管理欠缺导致的结果,同样,总公司自身商标布局工作没有做好也是其主要原因。商标对于企业来讲至关重要,是多年打拼的血汗,是多年积累下的口碑,若是被他人抢先注册,其损失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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