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香港的独特的经济环境,香港仍是内地中资企业对外发展的重要平台。而中国企业走出去,通常会在香港设立公司,主要有4种常见的运营模式,分别是:

投资控股公司; 地区总部,全球或地区贸易、物流、采购中心;

融资平台;知识产权开发或控股公司。

今天文章我们就“投资控股公司”模式展开介绍。

通常情况下,中国公司普遍在对外投资时会考虑在香港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以进一步向全球其他国家投资。对于投资控股公司而言,其所得一般是股息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等资本利得。

01

协定待遇和TRC

①境外的预提所得税

香港控股公司的股息所得一般来自于海外子公司,从外汇入香港时,很有可能需要在境外先缴纳预提所得税。目前,香港与近40个税务管辖区订立了税收协定。

香港投资控股公司在日本设立子公司为例日本子公司将股息汇出给香港控股公司,汇出时需根据当地税法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一般税率约为20%)。但是,由于日本和香港之间存在税收协定,该控股公司只要符合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及其他相关规定,便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优惠(最低可降至5%)。

②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若要申请享受预提税税收优惠,香港控股公司一般需要在香港申请某个具体年份的“香港税务居民身分证明书”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等资料。

判断是否是香港税务居民的核心条件是管理和控制在香港”,倘若有关控股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不在香港,在香港并没有实质经营,或者对有关收入没有实质的受益所有权,一般很难取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

在2015年2月,税务局对“香港税务居民身分证明书”的申请表作出了重大的改动。申请表所需要填报的资料比以前更多、更详细,进一步提供管理和控制在香港的信息,这某程度上反映了税务局对“香港税务居民身分证明书”的审批比以前严谨。2023年,又放松了。

02

外地收入豁免征税(FSIE)

在香港税制中,股息收入一般是免税的,而其他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亦不属于利得税的征税范围。也就是说,倘若投资控股公司的收入只有股息及长期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一般并不需要缴纳利得税。

2022年,香港立法会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FSIE)机制,跨国企业实体须符合修订后FSIE制度,才可就在香港收取的外地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和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获得税务豁免,反之其取得的离岸被动收入将被视为源自香港的收入,须缴纳利得税。

一、受涵盖的纳税人

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只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跨国企业实体)

对于没有境外业务的独立香港公司和完全由香港本地集团控制的公司,它们的离岸收入将继续免税。

二、符合豁免征税的要求

1.经济实质要求

如果跨国企业集团的香港实体收到离岸股息或股权处置收益时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则相关收入继续免缴利得税。

①纯股权持有实体

某跨国企业实体仅持有其他实体中的股权权益;及赚取股息、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及取得、持有或出售上述股权权益所附带的收入。

有关跨国企业实体须遵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 37 章)、《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和《公司条例》(第622 章)之下每项适用的注册及存档规定;及在香港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及处所,以进行指明经济活动。

②非纯股权持有实体

某跨国企业实体不属纯股权持有实体。

有关跨国企业实体须在香港雇用足够数量且具有进行指明经济活动所需资格的员工,以进行该等活动;及为进行该等指明经济活动而在香港招致足够的营运开支总额。

2.关联要求

对于外地知识产权收入,《税务条例》规定采用关联要求标准来决定这类收入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的程度。只有来自符合资格的知识产资产的收入,才可按关联比例享有税务优惠待遇。

关联比例指:

符合资格的支出在纳税人开发相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整体支出中所占的比例。

研究和开发的支出比例:

是一项实质经济活动的替代指标,目的是确保获得优惠的收入与有助取得该收入的支出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3.持股要求

持股要求为经济实质要求提供了替代方案,方便在香港收取外地股息或股权处置收益的跨国企业实体申请税务豁免,持股要求条件如下:

①该跨国企业实体属于香港居民人士,或如该跨国企业实体不属于香港居民人士,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来自于其在香港设有的常设机构。

②该跨国企业实体在将外地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计入收入之前的不少于12个月的期间,持续持有该投资实体不少于5%的股权。

4.参与豁免:欧洲海南

参与要求为在香港收到境外股息或处置收益的跨国企业实体提供了另一条免税途径。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是香港居民个人(或者是非香港居民,但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且可归属于外国股息或处置收益),如果在外国股息或处置收益产生前连续持有被投资实体不少于5%的股权且不少于12个月,则可能有资格获得参与豁免。这需要遵守特定的反滥用规则(包括纳税规则、主要目的规则和反混合不匹配规则)。

海南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境外所得范围: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免税条件: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三、纳税人的义务

1.纳税人应在指明外地收入类算的课税年度内在利得税报税表和指定表格内申报豁免收入。

2.纳税人应保存豁免收入的交易或运营的纪录,保存期限至少到该交易或营运完成后的7年届满;或收取该收入之后的7年届满为止,以较迟者为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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