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对注册人处置权的限制
1、注册人或注册人所属成员的主管局可以通知国际局,注册人对国际注册的处置权已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可以是对国际注册的整体限制,也可以是仅在部分被指定成员的限制;在部分被指定成员限制处置权的,应当在给国际局的通知中明确说明。同样,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可以通知国际局,注册人对国际注册的处置权已受到限制,但在这种情况下,通知只能涉及在该成员领土上的限制。通知应当简要说明与限制处置权有关的主要事实——例如,因一项关于处置注册人资产的法院令。说明应当简短,形式应当适于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法院决定的复制件或契约的复制件不应发给国际局。但国际局不能根据注册人或主管局以外其他来源的信息采取行动,例如来自第三方的信息。[细则 20(1)]
2、限制处置权的原因,举例来说,可能是国际注册向成员的延伸被用作抵押或成为物权的客体,或者法院发出关于处置注册人资产的命令。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使用许可,使用许可另有规定(见第716 至739 段)。
3、如果曾根据本规定把限制处置权通知国际局,当限制被部分或全部解除时,通知方亦应通知国际局。已登记的处置权限制将在国际注册簿上保留,直至被要求删除。[细则20(2)
4、通知符合有关要求的,国际局在收到之日把处置权限制和解除处置权限制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通知注册人、注册人所属成员的主管局和有关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通知也在《公告》中公布。[细则 20(3)][细则 32(1)(a)(xi)]
5、对处置权限制的任何登记仅作参考,不妨碍国际局在以后收到申请时对国际注册进行变更登记。注册人的任何行动如果与限制的内容相悖,可能被视为违反限制,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有关各方、注册人和申请登记处置权限制的一方解决。
TWO、国际注册使用许可登记
1、一些成员有关于在国家或地区一级登记国际注册使用许可的规定,这种登记与国家或地区商标的使用许可登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国际商标的使用许可可以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不必再向使用许可涉及的每个成员的主管局申请登记。细则第20 条之二不涉及分许可的登记。
2、如果要对国际注册进行使用许可登记,根据使用许可要对其生效的成员,可能需要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或者向已作出细则第 20 条之二第(6)款(b)项的成员的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国际注册簿使用许可登记在成员无效的声明:
1、成员的法律完全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许可登记的,主管局可以通知产权组织总干事,国际注册簿中的使用许可登记在该成员无效。[细则 20 之二(6)(a)]
2、成员的法律有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规定,但不承认国际注册簿中登记的使用许可的效力时,主管局可以通知总干事,国际注册簿中的使用许可登记在该成员无效。该声明必须在《议定书》对该成员生效之前通知产权组织总干事。[细则 20 之二(6)(b)]
3、对于已根据细则第 20 条之二第(6)款(b)项作出声明的成员,要登记对该成员有效的国际注册使用许可,必须按照国内要求直接向有关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
4、按前文各段所述作出的任何通知,都在《公告》中和产权组织网站(成员作出的声明)上公布。
使用许可登记申请的提交
1、使用许可登记申请可以由注册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也可以通过一个主管局向国际局提交(注册人所属成员的主管局或使用许可涉及的一个成员的主管局)。申请必须由注册人或提交申请所通过的主管局签字。使用许可协议的复制件等证明文件不应发给国际局。[细则20 之二(1)]
2、被许可人希望将使用许可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的,可以要求注册人所属成员的主管局,或者所授使用许可涉及的成员的主管局提交申请。该局可能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措施来核实有关人有资格被登记为被许可人。但被许可人直接提交的登记申请,表格无注册人签字也无主管局签字的,国际局不能接受(被许可人不为国际局所知)。
3、申请必须用正式表格 MM13 提交(另见 MM13 提交说明)。
正式表格
1、必须在正式表格 MM13 中提供以下信息:[细则 20 之二(1)(b)]
– 有关国际注册的注册号;
– 注册人名称;
– 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应根据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填写规则填写(见第227和233 段);
– 使用许可涉及的被指定成员;
– 使用许可涉及国际注册的全部商品和服务,或者使用许可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按尼斯分类的适当类别分组)。
2、上述各项的依据是 2000 年 9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和巴黎联盟大会通过的《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联合建议》第 2 条以及《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十所列出的说明和项目。与国际使用许可登记框架不相关的说明或项目未包括在内。
3、一些被指定成员可能要求额外信息,因此申请中还可以说明:[细则 20 之二(1)(c)]
– 被许可人是自然人的,被许可人系其国民的国家;
– 被许可人是法律实体的,法律实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实体依其法律组成的国家(适用时,并填写该国域内单位);
– 使用许可仅涉及某一被指定成员的部分领土;
– 被许可人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应按《行政规程》填写);
– 使用许可是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的,予以说明;
– 适用时,使用许可的期限。
使用许可登记要缴纳规费表第 7.5 项中规定的费用,每项有关国际注册 177 瑞郎。如果注册人希望为一个以上的被许可人或一个以上的国际注册登记使用许可,需要为每个被许可人或每项国际注册单独填写一份表格。
申请不规范
1、使用许可登记申请不符合有关要求时,国际局将通知注册人,申请由主管局提交的,并通知该局。[细则 20 之二(2)(a)]
2、不规范在国际局通知不规范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补正的,申请视为放弃,国际局将发出相应通知,同时通知注册人,申请由主管局提交的,并通知该局,已付款将在扣除有关规费的一半后退还付款人。该数额目前为 88.50 瑞郎。[细则 20 之二(2)(b)]
3、注册人未遵守补正不规范的三个月时限的,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处理。申请继续处理,必须在未遵守的时限届满后两个月内用正式表格 MM20向国际局提出(另见 MM20提交说明)。与申请一同,未遵守的时限所适用的所有要求必须得到符合,且必须缴纳应缴的继续处理规费。发生继续处理的,使用许可登记日期将是做到符合相应要求的时限届满之日。关于继续处理这一救济措施的进一步详情,见第65 至69 段。[细则 5 之二][细则 20 之二(3)]
登记通知
申请符合有关要求时,国际局在收到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之日,把使用许可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写入申请中所含的信息,通知使用许可涉及的各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同时告知注册人,申请由主管局提交的,并告知该局。[细则 20 之二(3)]
使用许可登记无效声明
1、被指定成员的主管局在收到国际局关于该成员的使用许可登记通知后,可以声明该使用许可登记在该成员无效。发出无效声明的情况可能是,有关成员的法律承认国际注册簿中登记的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对具体某一使用许可有可能误导公众等存在反对意见。无效声明应逐案作出。[细则 20 之二(5)]
2、无效声明必须说明:
(i) 使用许可登记无效的理由;
(ii) 声明不影响使用许可所涉全部商品和服务的,声明所影响的商品和服务或不受声明影响的商品和服务;
(iii) 法律相应的主要条款;
(iv) 可否对声明提起复审或上诉。
声明必须在使用许可登记通知发给有关主管局之日起 18 个月届满前发给国际局。国际局在收到符合有关要求的通信之日,把声明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将信息在《公告》上公布,另通知使用许可登记申请的提交方(注册人或主管局)。声明的任何相关终局决定,也应由主管局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通知使用许可登记申请的提交方(注册人或主管局)。
使用许可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1、使用许可登记之后,注册人可能希望变更使用许可的某些内容,例如许可期限。申请必须用正式表格 MM14 提交(另见 MM14 提交说明)。已登记使用许可变更登记要缴纳规费表第 7.5 项中规定的费用,每项有关国际注册 177 瑞郎。[细则 20 之二(4)]
2、国际注册需登记新的被许可人时,这种申请不视为使用许可变更,而是另一项使用许可的登记申请,应当用表格 MM13 提出,并缴纳相应费用(另见 MM13 提交说明)。
3、使用许可登记注销申请必须用正式表格 MM15 提交(另见 MM15 提交说明)。注销申请一经提出,使用许可即从国际注册簿上删除。注销使用许可登记不收费。
4、一项国际注册有多项使用许可登记的,申请变更或注销使用许可登记时,应当清楚、明确地说明申请涉及哪一项使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