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构是创业公司接受美元融资的常见架构。

通过VIE架构,境外直接融资主体能够最终通过协议控制境内实际运营主体,既可以实现美元融资的目的,也能够符合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等有关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的要求。

01为什么一般会先设立BVI公司?

搭建VE架构的第一步,一般是原始自然人股东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先在境外设置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英文全称是“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这类SPV通常设立于BVI,且每个自然人股东单独设立一家BVI公司的比较多。

选择在BVI设立第一层SPV的理由包括不限于:

1.市场稳定

BV的经济、政治环境十分稳定,金融法律完善,便于注册建立海外离岸公司、各种金融机构或基金会。

2.公司注册简单

BVI公司注册比较简单,不受股东人数限制,公司业务范围广泛、限制少,只需要一人即可注册有限公习

3.保密性

BVI政府为各企业提供隐私保护,保护股东利益,董事资料绝对保密,不用公布受益人身份,也不用接受公司查阅。

4.密松的税务管制

BVI离岸公司的税务处理非常简单,且不受外汇规定管制。

注意事项:

正因为BVI公司的种种优点,在BVI设立第一层架构方便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控制,同时又因为其极高的保密性,还可以隐藏一些问题。

另一方面,正由于BVI公司对股东信息的高度保密,因此不具备上市监管的条件,像美国香港的交易所都不接受BVI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02为什么上市主体一般都设在开曼

境外架构的第二层就是未来的融资主体,通常都是选择在开曼群岛

(The Cayman Islands, Cayman)设立豁免型公司(Exempted Company)。

我们常说的避税天堂包括开曼、BVI、百慕大等地,为什么境外上市的主体设在开曼的比较多?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首先是国际上认可度高。开曼群岛的法律属于英美体系,其《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上市公司要求。开曼公司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各地证券交易所均可上市,其发行的股票更容易被西方投资者接受。

2.开曼公司有着较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开曼群岛有着严格的客户资金保护条例、净资产规定、企业管理要求、监控和可疑报告要求等条例及规定,其运作受到国际经济合作组织(OECD)、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组织的认可,安全性和稳定性良好。

3.开曼公司的税务成本低,方便税务筹划。开曼群岛的税种非常少,与企业运营相关的主要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流转税、资本利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以及遗产税等,开曼群岛都没有。相对的,开曼公司只需要每年缴纳指定金额的申报费即可。

4.开曼公司友好政策多。在开曼开设公司还能享受其他福利政策,包括:

(1)无外汇管制,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利润、利息和红利等可以随时自由汇出;

(2)股份转让不受限制;

(3)可在世界各地开设银行账户;

(4)无需每年按期举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5) 一个人即可注册,公司取名自由;注册资金无上限;经营范围无上限。

注意事项:

综上,与BVI相比,开曼群岛的诸多政策可谓是“恰到好处”,能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为投资者带来极大便利。因此海外上市公司主体设在开曼的比较多。

03为什么一般会通过香港设立WFOE?

VIE架构下一般通过香港设立WFOE(外商独资企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降低税务成本。根据中港税收安排,日后WFOE对香港公司的分红,在香港公司具备实质经营、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的情况下,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为5%。同时,香港本身也是一个低税收地区,且与很多国家地区之间签有税收协定。通过香港公司设立WFOE将有助于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成本。

2.利润汇出自由。香港没有外汇管制,香港公司可自由地将其从WFOE取得的分红再分配至上一层级公司。

3.融资便利。中国香港作为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有着便利的融资和金融服务体系,适宜SPV的生存和发展。

4.执行成本低。就具体的公司设立手续而言,相对于其他外资,香港因为其得天独厚的地区优势,港资WFOE设立的费用及时间成本一般相对较低。

未来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时需要进行境外股东的公证认证,对于香港公司,这类文件的取得已较为成熟,实践中较为快捷便利,内地方面认可度也高。

说回境内,境外与境内直接连接需要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即WFOE),由香港公司100%持股,WFOE是境外融资资金向境内转移的第一站。境内除了WFOE之外,出于持有牌照以及和境内特殊客户合作的考虑,还会设立内资公司(VIE公司),作为实际业务运营主体。

04控制协议

整个VIE架构,开曼公司通过直接持股的方式100%控股香港公司,香港公司通过直接持股的方式100%控股WFOE,而WFOE则是通过一揽子控制协议来控制VIE公司,并实现VIE公司财务并表。

一揽子控制协议通常需要WFOE、VIE公司以及VIE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包括但不限于《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配偶同意函》。

通过一揽子控制协议,VIE公司可以向WFOE转移利润,WFOE对于VIE公司的股权有权以低价全部购买且WFOE取得VIE公司所有股东的表决权。

另外,WFOE还会要求VIE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VIE公司的股权质押给WFOE,以实际保证控制协议的履行。对于VIE公司的创始人,投资人可能还会进一步要求其配偶签署承诺函,放弃对VIE公司股权的任何主张。通过一揽子控制协议可以实现VIE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之目的。

05VIE架构搭建流程

整个VIE架构搭建完成约需要3个月左右:

1.设立VIE公司,通常创始人为VIE公司的股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VIE公司完成设立,创始人持有股权,才能进行下文所述的37号文登记。设立VIE公司约需要10个工作日。

2.设立BVI公司,约需要10个工作日。

3.设立开曼公司,约需要10-15个工作日。

4.设立香港公司,约需要3-5个工作日。如在这一步着手公证、认证工作,额外约需7个工作日。

5.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对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应当办理37号登记。37号文登记现已下放至银行进行办理,约需7-20个工作日(取决于选择银行的办理速度)。

有经验的VIE架构搭建人员或代理在BVI公司设立好后就会着手37号文登记准备工作,以节约时间。未来如新增创始人,创始人同样需要在VIE公司先持股,然后设立BVI公司并进行37号文登记工作。

办理37号文登记时,根据不同的办理银行,会被要求提供融资意向书或者融资交易文件。

不办理37号文登记的,一来影响未来收益调回境内,二来会造成不合规,影响未来上市,且37号文登记的时间要在WFOE设立完成前。如果WFOE已设立完成,没有办理37号文的,可能会面临罚款,且办理机构未必能够实现补办。

6.设立WFOE,约需要20个工作日。

7.WFOE与VIE公司签署一揽子控制协议。

其中,伴随着VIE架构各公司的搭建,对应还要为每个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各个注册地都有不同的银行选择,整体上,地方或新兴银行相较传统银行在开户方面以及在办理37号文登记等在效率上较有优势。

按照以上步骤就可以完成VIE架构的搭建工作,未来投资机构可以认购开曼公司股份以实现对公司的融资。公司获得融资款后,通过实缴注册资本的形式汇入WFOE,再由WFOE结汇成人民币,供VIE公司使用。

06VIE架构有哪些风险

1.政策的不确定性

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下,VIE结构一直处于“暧昧”状态,没有明文规定说可以并颁发“准生证”,也没有明文限制并一刀切,所以VIE架构面临着政策的不确定性,其中《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就给红筹上市设置了不少关卡,让民营通过VIE架构海外上市之路充满荆棘。

2.回流问题

万一VIE架构海外上市的路走不通,要把海外的红筹架构拆掉,成本非常高昂,耗时也非常漫长。

VIE结构的红筹上市,可以说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缩影和融资模式创新,但国内模糊的政策,国外善变的经济形势,都给准备用VIE结构红筹上市的民营企业蒙上了阴影。

07搭建VIE签署什么协议

1.股权质押协议

也就是“境内业务经营实体”的股东把股权质押给“WFOE”。

2.独家顾问协议

这个协议规定,由“WFOE”向“境内业务经营实体”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顾问服务,而实体公司向WFOE支付的费用额为全年的净利润。说白了就是“境内业务经营实体”一年不管挣多少钱,都得给“WFOE”,本质上这就是一个利润转移协议。

3.其他补充协议

我们把补充协议中需要考虑的条款分为“经济类”、“控制类”和“其他类”。

经济类:系列优先股、分红权、拖售/领售权、赎回权、优先清算和视同清算、员工期权;

控制类: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保护性条款;

其他类:转让权、知情权和检查权、登记权、赔偿、不竞争/排他、最优惠待遇。

总之,所有协议的目的都是把这个“境内业务经营实体”等同于要境外上市那个“Cayman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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