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证监会国际合作司发布关于MetaLight Inc.(元光科技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备案通知书,公司拟发行不超过2858.44万股并在港交所主板上市。

备案通知书是中国企业获准境外上市的官方批准文件,为行政流程,元光科技集团能否在港交所上市,最终须通过港交所聆讯。

值得注意的是,元光科技集团是VIE架构企业,它是2024年10月以来第一个通过备案的VIE架构企业,也是2024年申请备案的VIE架构企业中唯一通过的企业。尽管是唯一一家,也算是VIE架构境外上市的开闸。

元光科技集团境内运营实体为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也是公交出行平台“车来了”的母公司,提供公交领域的时序数据智能服务,若上市成功,元光科技或将成“智能时序数据第一股”。

当前,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需要搭建上市架构,上市架构大致分为两种:H股(直接境外上市)和红筹架构(间接境外上市)。红筹架构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控制,另一种是协议控制,俗称“VIE”架构。

01

VIE模式介绍

协议控制模式(即VIE模式)是一种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实现境外上市的融资模式。这一模式在国内的应用已有二十余年。

协议控制是与股权控制相对的一个概念,它是以合同的形式,在不同的公司中建立起一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内地企业采用VIE架构赴港上市总体持开放态度,VIE模式一度成为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最主要方式。特别是新浪公司于2000年利用VIE模式在美国成功上市后,迅速在我国掀起了应用VIE模式海外上市的浪潮。

国内企业融资途径相对有限,在成长阶段往往依赖股权融资,而境内上市门槛较高,许多公司都选择通过VIE架构在海外上市。那么VIE架构究竟对上市公司有何好处呢?

①方便融资,更容易获得海外资本

②规避证监会的“四五六”原则。(企业总资产不得少于4亿,上市的融资额度不少于5000万美元,上一年利润不少于6000万)

③利用美国制度优势,简化上市程序,避免繁琐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审批程序。

④规避国内监管制度,实现合法避税。

⑤打开海外市场,加快国际化布局。

02

VIE架构如何搭建

第一层(BVI公司):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地设离岸公司,根据该岛法律,除了每年必须的管理费,其他收入和盈余无需再交税费。

第二层(开曼公司):以风投、其他公众股东和BVI公司为股东,设立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The Cayman Islands)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第三层(夹层BVI公司):通常设立在另一个离岸金融中心,作为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的"夹层"。它的存在可以提供更多的灵活性,比如在需要时可以将股权转让,避免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产生印花税。(此情况主要反应于集团上市公司)

第四层(HK公司):由开曼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般将其注册地选择在香港。SPV可以基于境内外第三方的担保直接向境外机构进行债务融资,在境外筹措资金。

第五层(WOFE):设立在中国大陆,是境外控股公司在中国的营运实体。它通过股权控制中国境内的运营公司。

第六层(协议签署):利润转移WFOE签署一系列协议控制VIE公司(境内权益公司,即境内的实际经营主体),而这个VIE公司作为境内的经营实体,它的股东全部是国内的自然人或机构。

(注意:这些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顾问服务协议、资产运营控制协议、认股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等。签署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后,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作为经营实体的VIE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

03

与VIE相关的政策

一、ODI备案

ODI即境外投资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境内公司想投资境外公司时,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就需要进行ODI备案。若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还需要实行核准管理。

即便VIE结构中的境内运营实体名义上由中方实际控制,但因为经济利益最终会传递给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所以这类企业在实施对外投资时同样需要完成ODI备案程序。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资金来源说明、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以证明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VIE结构的关注度有所提高,特别是在涉及到敏感领域或大型交易时,监管部门可能会更严格地审查VIE结构下企业的ODI备案申请,以确保资本流动的安全可控,同时防止潜在的资本外逃问题。

ODI备案与VIE结构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中国在鼓励企业国际化的同时,也在努力平衡对外开放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

二、37号文

境内企业境外搭建VIE架构上市总会涉及到37号文登记。

实质上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3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被简称为“37号文登记”。

37号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解决了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问题。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解决了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另外,37号文还强调了关于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的相关问题。当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或者期权时,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之前也需要去外汇局进行登记。

04

“协议控制”具体涉及哪些协议?

1、借款协议(Loan Agreement)

WFOE向OPCO提供资金支持,并通过规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条款来控制OPCO的资金流动。

作用:借款协议使得 WFOE 能够在财务上对 OPCO 施加影响,通过借款利息等收入来获取经济利益。此外,如果 OPCO 无法履行偿还义务,WFOE 可通过执行协议条款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从而加强对 OPCO 的控制。

2、股权委托协议(Equity Pledge Agreement)

包括股权质押协议和股权处置协议。境内股东将其持有的OPCO股权质押给WFOE,并约定在特定情况下,WFOE可以通过执行股权质押来获得对OPCO的控制权,例如当境内股东未履行合同义务时,WFOE可以行使质押权。

作用:虽然WFOE不直接拥有股权,但股权委托协议确保了在违约或其他特定情况下,WFOE能够控制OPCO的股权,从而控制公司。

3、股东权利授权委托协议(Shareholder Rights Authorization Agreement)

包括了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Shareholder Voting Rights Proxy Agreement),也涉及授权 WFOE 行使其他与股东权利相关的权利,如股东分红权、股东提名权等。

作用:表决权的委托使得 WFOE 能在 OPCO 的股东大会上主导投票,确保其能够在所有重大决策(如董事会成员选举、并购、资本结构调整等)中占据主导地位。通过委托协议,所有股东的决策权统一归 WFOE,避免了股东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4、管理协议(Management Services Agreement)

WFOE为OPCO提供全面的管理服务,包括经营管理、技术支持、财务管理等,并收取服务费用。

作用:该协议是WFOE实现对OPCO实际控制的关键。通过管理协议,WFOE可以对OPCO的经营活动(如业务决策、战略方向等)进行控制,确保其管理权。

5、技术服务协议(Technology and Services Agreement)

包括独家技术支持协议、专利技术使用许可协议、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协议、非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等。WFOE向OPCO提供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资源,并收取服务费用,OPCO通过支付这些费用获得技术和其他管理支持。

作用:通过技术服务协议,WFOE能够向OPCO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不仅确保了WFOE在技术层面的控制,同时也通过服务费用使得WFOE获得经济利益。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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