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专利开放许可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合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享有年费减缴吗?
答: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后,仅依据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不能享有年费减缴。只有在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要求享有年费减缴。
2、专利权人因开放许可请求年费减缴的,如何提出请求?
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至专利许可期限届满期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3.2节的规定,请求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
3、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合格后,专利权人享有的年费减缴年度和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减缴比例为15%。《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合格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按照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条件予以减缴。
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10年8月8日,授权公告日是2012年10月10日,按照规定可以享有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减缴比例为85%),2015年7月7日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合格,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为2030年8月7日,则该案的专利权人第3专利年度-第12专利年度可以享有年费减缴85%的比例,第13-20专利年度可以享有年费减缴15%的比例。
4、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协商达成许可合同,年费能否减缴?
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的规定,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因此不能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年费减缴政策。
5、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届满之前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是否可以继续享有年费减缴?
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的规定,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专利年费减缴。因此专利权人在开放许可期限届满之前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专利年费减缴,但是不影响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其他条件请求减缴的年费。
6、专利权人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后,就该专利又重新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并达成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是否可以享有年费减缴?
答:专利权人在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后就该专利又重新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并达成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如果希望因再次开放许可获得专利年费减缴的,必须办理新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备案合格后才可以按规定享有自备案合格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