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相当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于从事外贸行业的朋友们来说,更是占领市场,吸引目标消费群体的一个手段与工具。

最近,专利人朋友圈里有一个很吸引眼球的案例,英特尔的一件专利申请CN201210161092.2,其申请日为1995121日,授权日为2016629日。在20年专利权到期之后,才拿到授权。消息刚出来的时候,吃瓜群众纷纷表示无法淡定面对,到底是怎么回事?

来看时间轴:

申请人英特尔的原申请(申请号95197430.0)的申请日为1995年12月1日,该案于2002年11月20日被授予专利权,2015年12月1日专利权到期;分案申请于2002年7月2日提出,该案于2008年8月20日被授予专利权,2015年12月1日专利权到期。然而申请人英特尔又在2007年提交了一件分案申请,授权时间是2012年7月4日;接着申请人英特尔又在2012年5月14日提交了另一件分案申请(申请号201210161092.2),在2016年6月29日获得授权。也就是说,2007提出的分案和2012年提出都是在原申请被授权之后获得授权。

一时间,很多人都不淡定了,同样也不理解。其实这里边涉及到的是专利分案知识。

专利申请也有分身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分案申请的提交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那么,上述英特尔超过20年,专利才授权是怎么个分案策略?我们先复习一下《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相关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上述规定的本意是,正常情况下第一代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是母案处于未最终结案状态,但书规定“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的意思是原申请(作为第一代分案基础的母案)已经结案,但是在第一代分案仍然未结案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对第一代分案发出指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分案通知书,则可以在第一代分案审查过程中的任意时间递交第二代分案,而不受作为第一代分案基础的母案申请处于未结案状态这一时间限制。此时,可以理解为第一代分案成为了第二代分案的母案。

分案最初的目的是给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一个再次提交的机会,这也是分案的最基本功能,但是当今的专利事业发展已经赋予了分案策略更丰富的含义。

基于现行的专利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利用主动分案申请,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代理机构灵活运用专利制度,可以给申请人的利益以最大化保护。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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