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申请人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如何计算?

申请人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自国际注册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2个月内提出。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11、提出撤回延迟审查的专利申请,是不是要求申请日必须在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之后?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8.3规定,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撤回延迟审查,应当在延迟期限届满前,不要求申请日必须在2024年1月20日之后。

12、关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2.3(3)“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如何适用?

针对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之后的专利申请,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经审批未予合格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再次提交发明人变更请求也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该期限不适用于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之前的专利申请,以及发明人更改姓名、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发明人资格纠纷及更改中文译文的情形。

13、发明人顺序变更是否属于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的情形?

发明人顺序变更不属于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的情形。

14、对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专利权人是否可以转让或放弃专利权?

对于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专利权人在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以及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之前,应当首先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手续。

15、专利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质权人是否可以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专利权人以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出质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供质权人同意继续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登记。

16、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许可期限可以变更吗?

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如因正当理由确需变更许可使用费和/或许可期限的,应当在完成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手续后,通过提出新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方式变更许可使用费和/或许可期限。

17、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可以进行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吗?

对于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在许可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不能对该专利再进行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

18、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第9栏“许可人联系方式”中的收件人是否要与专利请求书中的联系人相同?

不需要为同一人,专利权人(申请人)在指定相应联系人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专利请求书中的联系人是专利申请人指定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人,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联系是否畅通;而在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业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将按照声明表格“许可人联系方式”与该收件人取得联系或者直接向该收件人发出书面通知,直接影响到专利权人转化运用专利的权益。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件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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