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企业出口货物后,满足国家出口退税条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为了防止出现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会对出口企业进行税务函调。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出口企业每年会被函调一次。当然,如果税局认为风险较高的企业,也有可能会多次函调。出口退税函调属于比较正常的现象,只要你的外贸交易真实合法,资料完整,函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退税时间相对会延长一些。

出口退税过程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函调?

1、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商品的出口业务,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出口企业为一般风险出口企业。 

2)  供货企业一般风险级别为二级以上。 

3)  出口商品一般风险级别为三级以上。

2、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的。

3、出口一般风险商品,本月申报的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环比增幅超过100%的。

4、跨商品大类出口一般风险商品,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累计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

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的,委托其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跨大类的。

6、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视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供货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是发函调查的对象。

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第一百零四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函调系统查阅调查函接收情况,在收到调查函后,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核查并复函。

(一)对供货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并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对调查函所列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核查资料。

(二)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在函调系统如实、完整、规范地填写《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经复函地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核准后进行复函。

(三)复函地税务机关对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在复函时按自产货物复函,并在复函附件中对视同自产货物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复函地税务机关发现核查的出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的,在函调系统填写《关于调查外购或者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函》,向其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条的要求开展核查,并在函调系统填写《关于调查外购或者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复函》进行复函。

供货企业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且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

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且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

(五)复函地税务机关因下列原因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当自收到调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函地税务机关回复《延期复函说明》,说明不能按期复函的原因,可以延期60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仍无法完成核查的,应在复函中说明情况,选择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

向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复函。

供货企业正被增值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尚未有结论。

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导致复函地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因供货企业拒绝、逃避等行为导致复函地税务机关无法正常开展核查。

(六)复函地税务机关复函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再次函告发函地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

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

原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现有关工作已完成并有明确结论。

原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至复函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仍无处理结果的,回复相同类型的复函。

原复函类型为“暂缓办理退(免)税”,现有关工作已完成并有明确结论。


再次复函改变原复函类型的(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暂缓办理退(免)税”除外),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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