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揽项目货进口的同学,日常会遇到整套设备的进口,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按照【整机】向海关申报,什么情形下必须按照【散件】向海关申报,带着这样的问题,让我们一起开始今天的学习。
1 摘录案例描述
经调查: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与日本*****(以下简称Tex公司)签订采购18台生箔机技术合同,约定设备于2022年9月30日前整机装运完成。
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与报关公司签订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公司代为办理该批设备进口报关事宜。
2021-2022年设备制造和交货期间全球发生新冠肺炎疫情,Tex公司交货时间推迟且无法招揽到足够能承载整机装运的海运集装箱,遂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将18台生箔机拆分成6个批次发货。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分6票报关单向铜陵海关申报进口该批设备:生箔机8台(实际进口货物为生箔机电解槽),涉及报关单
;生箔机电解槽10台,涉及报关单;生箔机卷取装置18台,涉及报关单;生箔机抛光装置18台,涉及报关单。
当事人所购生箔机整机由电解槽、抛光装置、卷取装置三部分组成,整机进口关税为零,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认为3个部件都是整机的组成部分,上述6票报关单项下进口货物均以商品编号8543300090(其他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进行申报,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0%、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本案中,生箔机卷取装置、抛光装置应归入商品编号84798190(其他处理金属的机械),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9%、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生箔机电解槽应归入商品编号85439090(品目85.43项下其他电气设备零件),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0%、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当事人进口生箔机卷取装置和抛光装置各18台,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经核算涉案货物价值30747094.86元,漏缴税款2538750.95元;进口生箔机电解槽18台,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该部分货物价值20838192元。
另当事人进口18台设备时,有未向海关申报且不包括在定单合同明确的整体设备中的备品备件,包括挤液辊3台、挤水辊3台、收卷电机3台、钛辊驱动电机3台、收卷变速箱3台、钛辊驱动变速箱3台、0型圈10个、V型圈10个、刀片10个。
经调查:Tex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安排日方工程师来现场安装调试,为避免因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可能存在零部件损坏,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调试和质保期正常运行所需,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将不包括在定单合同范围内的易损坏部件配备了少量备品备件随设备一起运输,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均未罗列相关明细,当事人在设备安装中并不知情,排除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参照定单合同附件12中约定的备品备件采购价格,经核算,当事人备品备件未申报,涉案货物价值350141.62元,漏缴税款48405.79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生箔机技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2022年版),稽查材料,当事人认错认罚承诺书,报关公司情况说明,涉案货物价值及税款计核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公司经理贾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以及未向海关申报备品,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缴纳足额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90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进口8台生箔机电解槽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商品编号,在进口10台生箔机电解槽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000元的从轻处罚。合并上述2项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合计科处罚款90.3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2 法规要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句话简述:按照实际状态归类、申报。
第六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句话简述:归并商品编码需要满足“四个同一”即为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
3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关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用电铲分批进口归类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0]116号
A海关:
你关《A海关关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用电铲分批进口归类问题的请示》(并关综[2010]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文所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P&H采矿设备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的3台4100XPC型矿用电铲属于超大型矿山用机械设备。由于设备体积庞大,受运输条件限制,只能采取分批发运方式进口,然后在国内进行组装并交付用户使用。
考虑到上述3台电铲的卖方为同一家公司,原产地均为美国,且电铲各部分分批次进口口岸为天津海关,货物进口后在同一地点组装后交付同一企业使用等特殊情况,特准你关根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口4100XPC型矿用电铲的最终进口的整体情况确定归类,如构成电铲的整机特征,应归入税则号列8430.5020。由于矿用电铲的框架以及大臂等部分设备的成型组件进口口岸是大连海关,且要在大连组装、焊接后运抵你关使用,故该批设备应单独归类。对于电铲设备的减免税问题,请按相应规定办理。
请你关做好相关货物分批进口后进行现场组装的后续监管工作,并在该设备组成整机交付使用时,请相关部门(机构)出具该设备符合我国安全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的文件,海关据此办结有关进口手续。
特此函复。
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申请,一事一议。
来源:阿拉关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