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应将境外收入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并按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和境外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按规定申报境外收入并缴税,可根据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协定,享受减免税或抵免税的待遇。因此,正确理解境外收入定义和判断标准是合规的前提。

境外收入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判断一笔收入是否属于境外所得,需要根据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从境外企业或组织获得报酬、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有境外股权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1、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所得属于境外所得的范畴。例如,某个人被派遣到德国工作,他在德国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就属于境外所得。这类收入的特征是与个人在境外的工作、任职、受雇或履约等活动直接相关。

2、个人从境外企业或其他组织获得的稿酬所得也属于境外所得。比如,个人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支付给个人的稿酬就属于境外所得。这类收入的特征是与个人在境外的创作、表演、咨询等活动直接相关。

3、个人在中国境外使用特许权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属于境外所得。例如,个人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就属于境外所得。这类收入的特征,是与个人在境外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活动直接相关。

4、个人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也属于境外所得。比如,个人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就属于境外所得。这类收入的特征,是与个人在境外的经营、投资等活动直接相关。

5、个人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属于境外所得。例如,个人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就属于境外所得。这类收入的特征,是与个人在境外的投资、股权等活动直接相关。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以及境外企业支付的偶然所得等,也属于境外所得。这些收入的特征,是与个人在境外的租赁、财产转让、投资收益等活动直接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转让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的所得,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转让前的连续36个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总之,境外收入的定义和特征,包括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从境外企业或组织获得报酬、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有境外股权等情况。判断一笔收入是否属于境外所得,需要综合考虑个人在境外的活动和收入来源,并参考国际通行惯例以及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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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易税通首席经济师    Mr. Mark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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