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申请国际快递经营许可的,需要具备海关监管快件中心仓库。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经营地址要与注册地址一致、
3、拥有15本以上快递从业资格证、
4、要求企业的仓库达到海关监管仓库的要求、
5、与国外快递公司合作代理协议(至少两家)、
6、车辆若干、
7、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8、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等;
9、等保证书
详细材料及要求: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场地使用证明》(即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等,执照上的注册地要与实际经营地、处理场所要一致。该场地需要是海关监管快件仓库,仓库配置要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配置规范》
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5、《股权结构》
6、《分公司(营业部)名录》
7、《子公司名录》
8、《经营快递业务的加盟企业名录》
9、《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0、《与国外的合作或代理协议》
1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
12、自有操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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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第八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一)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二)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业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六)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七)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八)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第十条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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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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