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知识产权纵深发展、愈加强调专利保护的背景下,专利无效程序已成为知产参与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在专利诉讼实践中,专利无效更是作为对抗专利诉讼的重要手段长期与专利诉讼纠纷相伴相生。

专利无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不必多言。在之前的文章中,小微已经给大家介绍了美国专利单方再审程序的相关知识

实用干货!你不可错过的美国专利单方再审程序详解文章

,今天小微带大家了解一下美国专利无效中的多方复审程序。

一、专利无效和多方复审IPR程序是什么?

专利无效全称为专利权无效,它指的是当专利在完成相关权利授予以后,被发现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专利权授予的条件,经相关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后将对原专利权宣告无效。专利无效程序的存在有利于维持知产领域的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保护个人或机构的正当权利。

专利被相关部门宣告无效后,原本享有的专利权将不再存在,如权利人对无效宣告存在异议,一般只能向相关法律机关提起上诉,主张恢复自己的专利权。

而想要在美国无效已被授权的专利,在实践中则主要存在3种途径:

· 行政途径:即向USPTO下属机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无效请求;

· 司法途径: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 准司法途径: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无效申请,由ITC判断专利的有效性。

相较于联邦法院诉讼审理时间长,耗费费用高昂等缺点,通过PTAB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途径更为普遍。在PTAB职能下,存在着三种主要的专利无效程序:单方再审(EPR)、多方复审(IPR)和授权后审查程序(PGR)。其中,多方复审IPR程序因其专业性强、时效快、成本低等特点成为有关权利人的首要选择,也是最常被使用的专利无效通道。

二、多方复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1:美国专利法第35章第102条的“新颖性”规定

任何人都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其所要求的发明在其有效申请日之前“已获得专利授权,或已在印刷出版物中被公开描述,或被公开使用、销售,或已经以其他方式被向公众提供”,或者“其他专利权人已经公开了相关专利技术、递交专利申请或以获得专利授权”。

依据2:美国专利法第35章第103条的“非显而易见性”规定

当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请求满足102条新颖性规定,但作为一个整体与现有技术或者公开信息的区别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时,该发明专利并不一定能获得专利权。

总体而言,在美国具体专利法实践中,专利的多方复审无效的核心是围绕上述规定的方面展开检索、解释、宣誓等流程,寻找证据和专家报告,从而反向证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以达到颠覆专利授权基础的目的。

三、多方复审的申请要求有哪些?

根据《美国发明法案》(AIA)第312条,发明专利的无效请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 请求人按规定缴纳了多方复审无效程序的官费;

· 申请书明确了所有实际利益相关方;

· 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明确了被挑战的每一项权利要求、依据及对应的证据;

· 申请书提供了USPTO官方规定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 请求人需向专利权利人或其委托人提供专利无效文件材料的相关副本;

· 请求人需符合申请主体资格,一般是专利权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 申请需符合申请时间条件,一般为授权9个月后或授权后审查PGR程序后;如果请求人是作为专利诉讼被告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则需在送达起1年内提出请求。

四、请求多方复审IPR需要注意的地方?

(1)客观受理门槛提高。PTAB对是否受理多方复审IPR程序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在美国提交专利无效程序请求,PTAB并不一定会受理。且近年来受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的SAS Institute, Inc. v. Iancu案的判例影响,PTAB的IPR程序启动门槛有所提升,受理率持续下降。但PTAB一旦受理IPR请求,则意味着该无效请求存在较高的成功概率。

(2)IPR程序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根据美国专利法“禁止反言”规则,为避免重复、冲突的无效程序,如果提请专利无效方的IPR程序败诉,则此后无法在任何程序中(包括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和ITC的337调查程序)依据“已提过”或“本应提出”的理由对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3)PTAB的IPR程序启动后,几乎不听取现场证词,其审判程序将大部分以书面形式进行,当事双方主要以陈辩书的形式提交各自论述。此外,PTAB规定禁止在申请书提交后加入新的陈辩观点,因此,在提交无效申请前,请求人应与专家紧密配合,准备一份论据充足、有力的申请书和其他支持性文本材料

以上就是小微整理的关于美国专利无效制度及多方复审程序的介绍。美国独特的法系传统和司法环境使得有关专利无效程序也颇为复杂,对在美布局的跨境品牌而言,全面、深入地了解美国复杂的专利无效程序既重要,也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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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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