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再颁程序

美国专利授权后,若其中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会导致专利被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则可以启动再颁程序。需要说明的是,专利中必须存在至少一处实质错误,才能启动再颁程序;如视图是否具备阴影线,若干个标点符号缺失等类型的错误并不能启动该程序。重新颁布的专利权的有效期为原来专利权未到期的部分。常见的启动再颁程序的理由:

 权利要求的范围过宽或过窄;

 公开的内容存在不准确;

 申请人未能或错误的主张了国外优先权;

 申请人未引用或错误的引用了共同申请;

 实质性的视图错误。

此外,应申请人的请求,可以针对原专利申请的不同部分提出多份再颁请求,从而获得多项专利。由于该条款允许申请人在授权后再扩大权利保护范围,因此在专利服务如侵权诉讼、许可谈判等环节中采用。需要额外注意的是,除非在原专利授权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否则授予的再颁专利不得扩大原专利的权利范围。

-NO.2-美国专利复审程序

专利复审程序是授权后审查机构对专利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当前美国的复审程序包含单方复审(Ex ParteRe-examination, EPR)、多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 Grant Review, PGR)。

单方复审程序(EPR)是在请求人(可以是任何人,允许使用匿名方式)申请复审后,请求人一般不再参加后续程序,而是由中央复审单位(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CRU)的复审员组成的合议组主要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的复审程序,复审理由仅限于基于出版物公开的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

多方复审程序(IPR)与授权后复审程序均由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进行,不同于单方复审程序,该程序是需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深度参与对抗的程序,并且在这些程序中引入了审判程序(Trial)和证据发现程序(Discovery),根据需要也会引入专家证人等。多方复审程序(IPR)必须在专利授权的 9 个月后或者授权后复审程序(PGR)终止后才能启动。

多方复审程序(IPR)具有与单方复审程序相同的理由和证据限制,即基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并且限于出版物公开。

授权后复审程序(PGR)与多方复审程序有诸多类似,二者主要不同点在于:授权后复审程序必须在专利授权后的9 个月内提出,同时二者审查范围不同;授权后复审程序对专利复审理由涵盖的较宽,容许提出任何专利法上可以提出的专利复审理由,具体理由包括:新颖性、创造性、本领域人员不能实施、说明书不支持等。

-NO.3-再颁程序与复审程序的比较

再颁程序和复审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可以启动的主体不同。再颁程序由专利权人启动,可以对缺陷进行修正,且修正的缺陷通常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文件造成的;同时专利权人可以依据说明书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克服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中出现的缺陷或错误,启动主体可以为第三方;具体说单方复审程序(EPR)的请求主体不受限制,甚至允许使用匿名方式提出申请;多方复审程序(IPR)及授权后复审程序(PGR)的请求人可以为除专利权人外的第三方。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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