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

一般来讲,药监部门的现场检查方案会提前发出。企业接到方案后应按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首次会议要点》的要求,通知所有人员在检查当日不得出差,有出差任务的,应调整。如确实有特殊情况(如病假或家庭紧急事件)不能出席的,应在检查前告知检查组和方案制定人并取得允许。

1、 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企业负责人(通常理解为总经理)如果不在场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1条款(以指导原则附件1为例,具体条款号应根据不同的类别的指导原则,下同)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企业负责人不在现场,无法做出判断”。

2、 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通常理解为各部门经理)如果不在场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4.1 条款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部门负责人不在现场,无法做出判断”。

3、 拟上市注册的送检批的产品生产记录涉及到的生产操作人员如果不在现场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5.1 条款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生产记录中的生产操作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做出判断”。

如果生产操作人员已经离职无法参加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调阅生产记录上记载的时间范围内的工资发放记录或其它有力证据。不合格条款可以描述为:“生产记录中的生产操作人员已经离职,不能证实该人员真实生产拟注册产品”。

二、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最核心人物。其最主要的职责是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并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1、 通过检查发现,企业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5 条款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企业负责人未能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

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

(1)未经许可,擅自增加生产地址。注意:增加仓库,也是增加生产地址。质量管理体系中包括的所有部分都应纳入生产地址的范围,而不是狭义的制造地址。

(2)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3)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4)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5)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6)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或《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7)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8)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9)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2、 对于未组织管理评审;未按照规定组织评审;历次管理评审的内容大同小异;管理评审浮于形式的;通过与企业负责人的对话了解,答非所问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4 条款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企业负责人未能按照管理评审的要求组织管理评审

3、 对于明显人力资源不足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3 条款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企业负责人未能提供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

常见的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形如下:

(1)生产部门负责人作为生产操作员直接参与生产操作。

(2)质量部门负责人作为检验员直接参与检验操作。

(3)质量部门只有一名成品检测人员。

(4)生产量很大,没有配备足够的原料、过程、成品检测人员,与工作实际明显不符。

(5)设计与开发与生产负责人兼职,而对设计与开发一无所知。

(6)检查组认为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形。

三、 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关键人物。其最主要的职责是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目前建议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公司超过 50 人,产值超过 3000 万)单独设立管理者代表职位。

在质量管理方面,管理者代表的地位应高于部门经理,一般相当于副总级别,享受副总待遇。检查组应高度关注管理者代表在公司的地位,适当时,可以调阅人事部门的薪资或对比养老金缴费基数以核实其地位,防止出现虚职管理表代表。

检查组从收到检查方案后,就应该观察管理者代表的行为,首次会议企业介绍等一般应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实施。

1、 通过检查发现,管理者代表经验欠缺,对检查组提出的涉及管代职责的多处未回答的或回答错误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3.2 条款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管理者代表知识或经验欠缺,无法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2、 对于年度自查报告(含药监局发布的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待自查敷衍了事,未发现不合格项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3.2 条款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管理者代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年度自查报告(**专项检查)自查缺陷为零。无证据证明管理者代表有能力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目前,每年度药监部门会发布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通知。如 2020 年度的《关于开展全省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苏药监办械生〔2020〕41 号)。

对于未提交自查报告的和零缺陷的,药监局应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组织飞检,真实查看企业的管理水平。

四、 检验员

1、 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归属于质量管理部门,不得归属于生产部门等非质量管理部门。否则,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5.2 条款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检验的检验员隶属于**部门。”

备注:自检和互检一般是生产部门内部检验,不应和过程检验混为一谈。

2、 必须规定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员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不符合专业和学历要求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6.1 条款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检验的检验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不符合要求”。

五、 人员培训

《规范》实施多年后,药监部门应从“四个最严”的高度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其中人力资源是质量管理体系中最活跃的因素。实际表明:一个单位质量管理意识决定了一个企业的质量体系整体水平。所以应注重企业对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及培训效果,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培训,提供高质量的培训以及动手能力的培训并不断巩固和提高。培训一般包括法律法规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在检查时,应核查企业相关人员年度培训合格情况。具体可以参照《年度培训结果》,年度培训结果可以作为质量人员是否对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是否熟悉的重要依据。

1、 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又未接受药监部门有关高管法律法规教育并考核合格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3 条款出具不合格条款。

不合格条款一般描述为:“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对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不熟悉,未接受**高管培训。企业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作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通常为董事长)是公司重大决策的代表,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责任人,虽不参与日常管理,但是对整个公司的具有重大方向性的作用。经验表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法规意识的高低,决定了一个公司的合规程度。药监部门应重点关注法定代表人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应知应会以及法律责任的培训。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8926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