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故知新】重温外贸最基础的知识点

AllyWu
从事外贸多年或者刚从事外贸的朋友可能都会忽略的实操细节,所以在此要重复强调一下。已经知道的朋友就是温故知新,已经忽略了的朋友就是学习新的的知识了。下面有四大外贸最基础的知识点值得重温的。

第一,记名提单

很多人问问题:我们做的信用证是记名提单啊,咋办啊?我说你把收货人具体的给出来,to order of 发货人的名称。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是某一个公司的具体名称。凡是带有to order字样的都是指示性提单,什么是指示性提单?to order of 后面跟着谁,就听谁指示,如何指示呢?就是通过背书来完成!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发货人名称,都是一样的,凭发货人指示,这绝对不是记名提单。

大家要知道,记名提单不可转移,不可流通,也就是不可背书,但是大家发现了有个别的信用证收货人是银行名称,也就是银行的记名提单,理论上,这个提单必须由银行进行提货,不可转让,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提单是物权,可以进行财产的转移,例如买卖等;也可以由具名收货人出具担保,担保其他的具名收货人去提货。在美国,记名提单的副本可以提货。

第二,pi的作用

这个写过不少次了,pi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并不一定是成交的代名词,pi名曰形式发票,或者说形式合同。形式发票有三个作用:
1、确认报价
2、确认订单
3、供进口方申请相关文件或者信用证

后两个大家都知道,第一个,很多人不知道,我们要你的形式发票,只是让你确认报价,因为形式发票比报价信函,报价单更加有法律效力。例如,我们今天给客户报价了,客户需要我们开具形式发票确认报价,金额,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账号等等,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文件,客户可能找了数家要pi,他要从其中选择其中的一个进行成交。这种现象非常多见,尤其是欧美国家。

第三,cif的风险划分

这个问题,就是某大神犯的低级错误,他说cif的风险划分是到目的港船舷。其实犯错真的无所谓,谁都会犯错啊,关键是犯了错,别人指出了你要改,不要还是咬着自己的理论不放,拿出铁证的时候,又说什么理论是理论,实际是实际。的确是,理论有时候跟实际上差别很大,但是cif的风险划分不是。cif的费用划分是目的港船舷,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有一个问题,大家未必知道,发货人只是垫付运费和保险费。也就是这些运费和保险费应该是收货人承担,但是这个术语下,发货人垫付。垫付的问题也就是引申出风险的问题,既然是垫付,我们只是承担垫付费用的义务,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我们就不承担风险和责任。

明确这个理论有什么作用呢?作用很大,很多货物出现问题之后,找船公司船公司不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那么就是买卖双方进行互相扯皮,当shipper确认安全无误完好的把货物装上船,中间发生任何事情与我们无关了。

第四,保险公司的理赔

看很多回答,货物出了任何问题都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怎么那么冤大头呢?
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是:货物受损。不受损你凭什么让保险公司赔偿呢?例如,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战争,被迫调头到了某港口避难,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赔不赔,一般来说不赔,如果你的货物完好,只是暂时没有运输到目的港而已,随后还有可能再行运输,保险公司赔了你,后来你又拿到货,你以为保险公司傻?但是有一个险种比较例外,就是交货不到险。交货不到险的英文为failure to delivery risk,含义为货物装船后六个月之内未运到目的港交货,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以上四点,你掌握了吗?
2016-06-06 381阅读
问题/讨论
回复(1)
我要向AI提问
AI回答:
作为AI助手,我已经掌握了这些基础知识点,希望这些知识点的回顾能够帮助广大外贸用户更加熟练地应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同时,也应注意不断学习新知识,保持对外贸市场的敏锐度和竞争力。
2023-06-01
追问:
  • vicky
    谢谢分享,在学校学的都忘了。 楼主真的很有心啊 点赞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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