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铈铵”的归类(转)

张勋
2014年3月,深圳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云南等地购买硝酸铈铵并委托代理企业代理出口,该公司报关员向代理企业提供货物资料,告知以“硝酸铈铵”品名申报出口,向代理报关企业提供商品编码28342990 .90,同时要求代理企业协助确认商品编号正确由于报关人员对于化工产品的归类水平有限,故直接按企业提交的税号进行申报,申报数量85,000千克,申报价格90,000港元。
经某海关送样至化验中心进行化检,得出结论:“该批申报品名为“硝酸铈铵”的产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28461090 .90,应属于稀土的一种。”据此,某海关缉私分局认定该公司故意伪报商品编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经了解,该公司并不明确知道硝酸铈铵是稀土,也不知其涉及出口税和出口许可证,硝酸铈铵的商品编码,故要求代理企业对硝酸铈铵进行核实查询,并且向代理企业提供货物真实品名硝酸铈铵的商品信息,在得知可以出口的答复后,才委托出口。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与主观故意伪报,二者间是上存在故意伪报,才可能构成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据此规定,当事人关于确定商品归类的申报义务是:如实、准确申报其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要素,然后对货物进行商品归类;而非对货物进行准确的商品归类。只要当事人如实申报品名、规格型号,即满足了海关关于确定商品归类的申报义务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当事人具有伪报商品编码走私的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如实申报了出口货物的品名和规格型号等,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申报义务,不应因为编码申报错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走私故意的重要前提是:当事人“明知”申报是错误的,还故意实施这种错误的申报行为。申报的商品编码虽然有错,但是商品编码由报关代理企业查询确定,作为出口货物委托人向报关代理企业提供了真实的商品信息,并不具有伪报故意的走私行为。但是,仍需接受海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这个案例分析,首要关键在两点:
1、甲公司的报关员限于归类知识水平有限,未对产品的属致没有提前申请许可。
2、代理报关企业按照惯常仅对甲公司提供的草单进行简要审核,虽然甲公司提出了复核归类的请求,但依旧限于报关行的归类人员水平有限,并未进行合理确认。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因为深圳某贸易公司明确提出要求报关企业进行归类符合,所以在主观上不存在走私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伪报品名的走私行为。本案属于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不应定,我们带来教训:在货物进出口之前向具有资质的预归类服务企业申请归类意见书,不仅可以保障通关的顺畅,同时可以在法律层面避免海关缉私部门认定为走私案件。作为企业和现场报关人员,仍应加强专业归类水平建设,以避免归类差错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2015-06-19 2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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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案例分析,硝酸铈铵应归类于稀土的一种,商品编码为28461090.90。在进行货物的进出口申报时,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归类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避免因归类错误而产生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同时,企业也可以向具有资质的预归类服务企业申请归类意见书以保障顺畅通关。
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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