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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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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16: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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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接口的配置对液晶显示器归类的影响(转)

目前,液晶类产品是电子产品中进出口业务量较大的部分。正因为电子产品归类的复杂出现明显偏差,因此转入缉私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提高这部分产品的归类水平对于我们关务人员来讲至关重要。我们将从今天起,分数期内容介绍液晶产品的归类案例和归类知识。 案例回放: 深圳海关某现场关接收a公司请求,将一票特定型号液晶显示器报关单进行规格修改,拟将备注栏中原申报“无hdmi接口”改为“有hdmi接口”。为此,现场海关发送联系单至审单处,审单处遂对商品归类进行了复核,发现根据相关解释,带hdmi接口的液晶显示器应按照其他用途的彩色视频监视器归入税则号列8528.5910(关税税率30%),企业原申报税则号列为8528.0(关税税率0%)。现场海关发送的联系单未提出税号修改意见,随后审单处通过现场海关要求企业进行归类确认,现场海关反馈应将此税号修改为8528.5910。 事后,审单处关员根据以上线索对该公司的报关单历史数据进行了核查,发现除上述报关单外,企业还进口该型号液晶显示器31票,均申报为“不带hdmi”接口。为保证执法统一,确保税收征管到位,关员仔细查阅了互联网资料,确定此型号液晶显示器均带有hdmi接口,进一步固定了证据。随后,海关对该公司此前进口的报关单一并纠正归类,补征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858万元。 产品分析: 随着液晶技术的发展,液晶显示器用途越来越广泛,从的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户外广告屏等。不同的应用环境和与显示需求使液晶显示器的接口也日趋多样化,如早期计算机用显示器一般使用d-sub、dvi-d接口,随着技术的发展和需求的提高,为得到更好的音频和视频传输效果,hdmi(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接口由于和dvi接口的兼容音频信号而被广泛使用。不同的接口会影响液晶显示器的用途,进而影响显示器的归类和适用税率。 2009年,总署对含hdmi接口的液晶显示器归类作了明确规定:“只配有d-sub、dvi-d接口,不带hdmi接口的液晶显示器”按照“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设备,归入税则号列8528.0;“带hdmi接口的液晶显示器”按照其他用途的彩色视频监视器归入税则号列8528.5910。 hdmi接口: 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英文: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hdmi)是一种数字化视频/音频接口技术,是适合影像传输的专用型数字化接口,其可同时传送音频和影像信号,最高数据传输速度为2.25gb/s。同时无需在信号传送前进行数/模或者模/数转换。 hdmi可搭配宽带数字内容保护(hdcp),以防止具有著作权的影音内容遭到未经授权的复制。hdmi所具备的额外空间可应用在日后升级的音视频格式中。而因为一个1080p的视频和一个8声道的音频信号需求少于0.5gb/s,因此hdmi还有很大余量。这允许它可以用一个电缆分别连接dvd播放器,接收器和prr。 d-sub接口(vga接口): 俗称vga(video graphics adapter)接口。可能因为竖看很像一个大写的字母d,所以称之为d-sub。这是一种模拟信号接口,按需求有不同的接口数。d-sub是d-subminiature的简称,是一种接口形状、结构的标准,于1952年由icc公司发明。由于在当时来说,这种接口已经算小的了,所以才以subminiature(超小型)冠名。d-sub包含若干子类,比如db25,第一个字母d表示属于d-sub,第二个字母b是描述接口的大小——和后面的数字(针数)对应(a=15针,b=25针,c=37针,d=50针,e=9针)。每种接口又分公头(plug)和母头(socket)。 dvi-d接口: dvi接口是1999年由数字显示工作组ddwg(digital display working group)推出的接口标准,是digital visual interface的缩写,其造型是一个24针的接插件。是专为lcd显示器这样的数字显示设备设计的。dvi接口有多种规格,分为dvi-a、dvi-d和dvi-i。[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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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9 15: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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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归类进口煤炭HS编码(转)

近年来,我国煤炭进口量逐年增长,进口品种渐趋增多。由于hs编码制度和我国煤炭分类标准对煤种归类解释的不统一,口岸报关报检中,经常会遇到贸易各方对某批进口煤炭的分类意见不一致,引发颇多界定争议,影响货物通关结算效率。为此,笔者拟对煤炭相关标准要求作个简要介绍,并尝试提出减少进口煤炭hs编码归类争议的具体操作建议。 首先介绍一下不同种类煤炭对应海关编码。hs编码表中子目号2701.11对应无烟煤,子目注释为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不超过14%的煤;子目号2701.12对应烟煤,子目注释为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超过14%,并且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等于或大于5833大卡/公斤的煤。除上述两项外,子目号2701.19对应其他煤,2702(含2702.10、2702.20)对应褐煤,但都没有明细的注释。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国家标准gb/t5751—2009《中国煤炭分类》中的相关规定。该标准根据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和透光率(pm),将煤炭分为无烟煤、烟煤和褐煤。vdaf≤10%为无烟煤,vdaf>37.0%同时pm≤30%或30%﹤pm≤50%且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小于等于24mj/kg为褐煤,其余的归为烟煤。 由此可见,hs编码制度和国标都以挥发份vdaf作为区 分烟煤和无烟煤的主要指标,但两者所取的临界值不同,hs编码制度取值14%,而国标为10%。对于挥发份指标在上述两个临界值之间(大于10%且小于14%)的煤炭,两者的归类结论是不同的。另一方面,hs编码制度中子目号2701.19对应的其他煤,在国家标准中并无定义,从某种程度上说不是一个规范的名称表达,由于界定指标不明确,非常容易与褐煤等编码归类相混淆。 基于上述现状,当前报关报检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开展进口煤炭海关编码查询归类?笔者以为,考虑到hs编码制度的国际通用优先参照的依据。首先对照进口煤炭装货港检测报告中挥发份和热值数据,判断货物是否属于hs编码制度中定义较明确的烟煤和无烟煤范畴;若不属于这两个品种,可参照现行国标中褐煤的界定指标,判断货物是否适用褐煤的hs编码,只有上述三种情况都不相符时,才能将货物归类为其他煤(2701.19)。 值得关注的是,自2013年8月30日起,我国对褐煤进口关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取消原先暂定的零进口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而其他品种进口煤炭仍执行零进口税率。个别进口商为规避3%的进口关税,故意调整装货港检测报告指标,将褐煤申报为其他煤。因此,为保证货物hs编码归类结论的准确,还应该结合到货港检测报告的数据,加以必要的验证。同时也吁请有关职能方能协调统一分类标准,消除品种界定中的歧义。[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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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9 15: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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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酯多元醇”归类复议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1年3月,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地方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批原产地为台湾地区的“聚酯多元醇”,申报税号为3907.9990(2011年ecfa协定关税税率5%)。地方海关审单处关员在审单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12月进口相同型号的聚酯多元醇曾被送海关化验中心化验,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的主要成分为聚酯多元醇,具有蜡质特征”。审单关员认为本次该进口商品可能存在归类错误的风险,决定布控取样送检。经海关化验中心化验,该中心于2011年3月21日出具《海关化验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的主要成分为聚酯多元醇,具有蜡质特征”。地方海关随后就该商品向归类分中心提交归类问答书,地方归类分中心出具《商品归类指导意见》,认为该商品应归入税号3404.9000(不享受ecfa协定关税税率5%,2011年进口关税税率10%)。该公司对化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验。地方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海关化验鉴定证书(复验)》鉴定结论与初验一致。审单处遂将相关线索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2011年6月~10月,地方海关对该公司实施海关稽查并作出《稽查结论》,认定该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6月24日期间申报进口税号为3907.9990的5个型号的聚酯多元醇应当归入税号3404.9000,因该公司的行为导致海关少征税款,决定补征有关税款。该公司不服地方海关对“聚酯多元醇”所做《稽查结论》,认为《稽查结论》所依据的海关化验鉴定结论错误、海关对该商品的归类认定有误,遂向海关总署某分署提出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海关某分署经审理认为地方海关《稽查结论》将相关聚酯多元醇归入税号3404.9000这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稽查结论》所依据的海关化验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规定。决定维持地方海关作出的《稽查结论》。因涉及ecfa清单设置等政策层面因素,后续处理措施有待多个政府部门之间协商。 三、评析 该案例中,该公司从海关化验鉴定结论到商品归类认定均提出质疑,质疑理由有:一是多年以来该企业均以税号3907.9990进口聚酯多元醇,海关未对该归类提出异议。在2006年至2010年曾就相同货物送地方海关化验中心进行化验,结论为“送检样品为初级形状的聚酯多元醇”,参考归类意见为税号3907.9990;二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的结论为不具备蜡质特征,并随后获得过其他关区预归类服务中介出具的归类建议书(税号3907.9990);三是《海关化验工作制度》规定“原化验人员不得承担复验工作”,该公司认为对聚酯多元醇的初验和复验的复核人和负责人相同违反海关化验程序;四是鉴定结论只能显示涉案商品具备《税则注释》对品目34.04的注释中的“两个条件”,没有反映出“六个物具备蜡质特an> 该公司因以下三个方面原因导致归类错误及诉求未得到复议部门支持。 一是对海关化验相关规定理解错误。地方海关化验中心于2010年6月重新制定了聚酯多元醇样品检验作业指导书,增加了“滴点”、“旋转粘度测定”等检测方法以确定样品是否具有蜡质特验内容较以前不同,这是对化工品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符合客观的认识规律。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二条、《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而且在复议过程中,曾为该公司出具化验分析报告的中国科学院地方化学研究所书面表示“不了解《税则注释》关于化工品是否具有蜡质特否具有蜡质特检测”。曾为该公司出具归类建议书的预归类服务中介在重新审核商品属误、收回了最初的归类建议书,并重新作出归入税号3404.9000的归类建议。 二是对海关化验操作规程理解错误。海关化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相关化验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海关化验工作制度》属于海关内部工作制度,并非海关对外执法依据。“原化验人员参与复验”,化验人员仅指“化验人”而并不包括“复核人”,初验与复验,只要化验人员不同即可。 三是对归类认定的依据理解错误。虽然在化验鉴定结论中没有显示聚酯多元醇是否具备“六个心已针对六个合“两个条件”、“六个实验记录中有记录,地方归类分中心作出归类认定时,也询问了化验人员,并依据归类规则,根据化验鉴定结论,作出了归入税号3404.9000的意见,因此海关对该商品的归类认定依据充分,适用准确。[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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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6 16: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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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类注释四译文探讨(转)

通常认为第十六类注释四是专门用于规范功能机组的条款,但根据其中文表述:“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因此事实上该注释的规范对象既包括机器(machine)又包括机组(combination of machines),而前提是它们必须是由不同的独立部件(individual components)组成。之所以在工作实践中仅考虑该注释在功能机组上的运用,而在处理机器的场合极少应用,则是因为一般认为第十六类类注三,即“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的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已经规范了组合式机器的归类规则,因此无须再运用类注四关于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的机器的归类规定来解决上述问题。 在此应注意第十六类类注三和类注四在规范对象表述上的区别,前者的规范对象为“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而后者为“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的机器”,而除非类注三里所述的“机器”和类注四中的“独立部件”是不同的概念,或者两条类注有不同的适用场合,否则类注四看上去就已经涵盖了类注三的所有情况,而《协调制度》在此处的条款设计上就存在“多此一举”的嫌疑了,或者说,至少从中文条款上看确实是这样的。 从指代上看,根据第十六类类注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该注释明确了类注三和类注四中提及的“机器”均为同一概念,再根据类注四的上下文的对应关系,可以推导出该条款前半句“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中的“独立部件”和后半句“……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机器”其实指的也是同一个概念,因此从中文译文看类注三中的“机器”和类注四的“独立部件”也就是同一个概念。 从适用场合看,类注三叙述了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组合机器的情况(具体装配的概念可参照总注释第六款),类注四的表述则为“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注意若单从语义上理解,“不论是否A或B”这个结构所涵盖的范围应既包括A或B,也包括A否和B否,而这种理解事实上已囊括了类注三所述的范围。难道《协调制度》在此处的设计确实存有瑕疵吗? 为了理解上述看上去的“多此一举”,考察第十六类类注四英文条款:“Where a machine (including a combination of machines) consists of individual components (whether parate or interconnected by ng, by traniion devices, by electric cables or by other devices) intended to contribute togetho a clearly defined function covered by one of the headings in Chapter 84 or Chapter 85, then the whole falls to be claified in the heading appropriate to that function”后发现,首先相对于类注四后半句的中文译文“……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英版条款为“then the whole falls to be claified in the heading appropriate to that function”,由于英版中并未出现machine一词,因此在中文译文中关于“独立部件”和“机器”为同一概念推论的逻辑在英版中并不存在,这方面第十六类总注释第七款译文就处理的较好,用了“整套设备”替代了“the whole”,从而避免了与类注五所定义的“机器”相混淆。此外中文译文括号中“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的关系,在英版中就是“whether parate or interconnected by ng, by traniion devices, by electric cables or by other devices”,因此严格来说将中文译文“……不论是否分开或……”中的“否”去掉才更符合英版原意,同时也验证了其所修饰的“独立部件”。 综上,为还原英版原意,建议将第十六类类注四括号中的内容改为“不论是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并将后半句中的“全部机器”替换为“整套设备”,即“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整套设备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显然作为类注三的补充,类注四除了可适用于功能机组,同样也可用于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的机器。[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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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6 16: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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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中船舶滞期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案(转)

甲公司:国内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商 乙公司:澳大利亚铁矿石供货商 甲公司从乙公司进口铁矿石,贸易方式是fob,双方约定:如果在启运港产生了滞期费,该费用由乙公司向船务公司支付。但甲公司与船务公司的运输合同中约定,滞期费由甲公司向船务公司支付。从2006年5月至2009年12月,共产生滞期费共500万美元,全部由乙公司向船务公司支付。2009年12月,海关通过核查企业,认为该500万美应当计入完税价格,计征关征及进口环节代征税。 海关律师点评: 该案的关键点是完税价格的定义及构成,以及对其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本案甲公司与乙公司以fob方式贸易,以及与船务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向船务公司支付滞期费,故此500万美元滞期费应计入完税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这一部分费用实际上并不是由甲公司来支付,而是由乙公司来支付。这意味着此笔费用并不属于甲公司的购货成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生在境外的相关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律师提醒: 如果甲公司与a公司及船务公司关于滞期费用有一个三方协议,那么滞期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就清晰多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案发后,由专业律师进行有针对收集相关证据,帮助或独立起草报告,以及与海关进行有理有据的交涉是非常关键的。[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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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16: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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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漏 该如何归类?(转载)

经常看到饰品店里面各式各样的沙漏,看起来充满各种神秘感,沙漏一般都是由两个玻璃球和一个狭窄的连接管道组成的,通过充满了沙子的玻璃球从上面穿过狭窄的管道流入底部玻璃球。 沙漏,英文Sandgla, is a device for measuring time, including: hourgla ,Marine sandgla,Egg timer在西方,是一种测量时间的装置。一旦所有的沙子都已流到的底部玻璃球,该沙漏可以被颠倒以测量时间了,一般的沙漏有一个名义上的运行时间1小时。在我国,沙漏也是古代一种计量时间的仪器。沙漏的制造原理与漏刻大体相同,它是根据流沙从一个容器漏到另一个容器的数量来计量时间。这种采用流沙代替水的方法,是因为我国北方冬天空气寒冷,水容易结冰的缘故。 在现在,沙漏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礼品,被我们赋予爱情、友谊和幸福,赠送嘉友,但是偶尔几次是餐厅吃饭的时候,也会看见服务员将沙漏置于餐桌之上,作为度量上菜时间长短只用,那么,对于沙漏这种物品,我们到底是按工艺装饰品,还是作为计时装置归类,或是按照其材质归类呢? 归类思路:1、既然都被现在的年轻人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那么,我们可将其作为工艺装饰或者玩具来归类,查阅95张的玩具类,我们发现按照玩具可归入子目0503.0089,但是查阅第九十章的品目注释,我们发现,品目9503项下的玩具大部分是机动或电动的,所以作为玩具归入95张应该被排除。 2、既然在过去,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沙漏都被人们用来测量时间,那么我们可认为是计时装置,可以归入第九十一章的钟表了,但是,查阅第九十一章的品目注释总注释,该总注释的排他条款中,第一点就直接将沙漏排除在外了,并且说明了沙漏应该按其材质归类。 3、我们根据沙漏的组成结构,可以看到,其主要部分是由两个玻璃球和一个狭窄的连接管道组成,通过充满了沙子的玻璃球从上面穿过狭窄的管道流入底部玻璃球,有些沙漏的顶部和底部会有木制框架作为装饰,但是其主要材质应当为玻璃,所以我们应当按照玻璃制品归入第七十章的玻璃及其制品。查阅第七十章的注释,没有发现排他项各品目的描述,,应当归入子目7020.0099。[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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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16: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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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 编码查询经验分享(转)

关于商品编码查询的一点心得体会和大家分享,以后大家可以按照这样的情况来提供自己的资料,这样别人帮你查编码自然事半功倍了。通常在报关员员考试中商品编码是最难考的一门,那么我们是不是有必要把更多的时间去用在hs编码查询的技巧呢?一般的,商品编码归类要求: 1、完整归类:一个成品货物在归类时,首先按照其完整名称归类,(我们专业报关和海关称这种归类叫具体列明归类,就是说,你的成品名称正好和商品编码书的某个商品编码(hs code)完全一致或者基本一样,例如:冻牛舌就有专门的编码02062100,冻牛肝是02062200)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作为一个工具类编码书,不可能囊括世界上所有的商品名称,而且,同样的货物各自的叫法还不尽相同,所以人只给个货物名称叫别人去查编码,无异于叫别人去大海里捞针!各位千万记得啊,提供名称的时候,把它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材料等等越多资料越好! 2、用途归类:如果某个货物的名称并没有明确对应的编码时,立刻考虑它的用途和功能,按照这个用途去找对应的归类,例如:格力分体2匹空调,属于机器类的,就到84章去找,然后到8415空气调节器里面找,然后找到84151021.00(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这样的情况占了进出口货物的很大一个比例,一般很少能找到第一种情况所说的具体对应的编码, 3、混合归类:(又叫成分归类)如果某个成品里面有几种成分组成,而且没有一个对应的编码正好和这个成品名称对应,要按照构成这个成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例如:铁制晒衣架,没有具体对应的编码,从用途上也找不到这种具体的用途,只有从材料上入手,钢铁制品73章,其他钢铁制品7326,用73262090.00(非工业用钢铁丝制品)或者73269090.00(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都可以。(这样的情况也占了进出口货物的很大一部分比例,因此各位在提供信息的时候,尽量连材料、成分也提供清楚,电器类产品说明电压、功率,汽车类产品说明是什么汽车用的,汽车排量等情况) 4、靠后归类:当第3种情况出现根据材料分,有2个或者几个编码都合适的时候,优先选择编码靠后的。就好象我上面举的铁衣架的例子一样,应该选择73269090.00 5、模糊归类:(又叫最接近归类法)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大量的新型产品不断出现,经常有无从下手的感觉,只好先根据用途找最接近的,再按照材料找最接近的。遇到这种问题无论是进出口商或者报关公司甚至海关都无法敢说自己是完全正确,最好有丰富报关经验的专业报关公司利用其丰富的报关知识和良好的社会关系,报关起来才能省事。 简易归类方法及应用 为便于自学,根据《协调制度》中所包含的《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各类的注释及各章的章注释内容和部分章中的子目注释内容,以及其特定意义,本节将提供一种新的归类方法,供大家参考。这种归类方式,我们称其为“简易归类方法”。为便于大家记忆,现将该方式总结为以下口诀: 有列名归列名;没有列名归用途;没有用途归成分;没有成分归类别;不同成分比多少;相同成分要从后。 进出口商品归类离不开归类总规则,这些经验也是这里面总结出来的,所以熟悉归类总规则才是基础啊!![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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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17: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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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归类复议案

一、案情简介 无锡某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0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分三批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申报税则号列为8436.9100。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经审核该公司提交的相关单证,认为进口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应归入税则号列 7326.2010,遂向黄岛海关发出指令,要求按税则号列 7326.2010征收税款保证金后将该公司进口的三批货物予以放行。2005年10月25日,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产品说明及样品向青岛海关关税处发出归类问答书。2005年10月28日,青岛海关关税处以问答书答复该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应归入税则号列7326.2010。2005年10月31日,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根据青岛海关关税处出具的归类问答书修改了报关单电子数据,将该公司申报的税则号列8436.9100修改为税则号列7326.2010,并电话通知黄岛海关将该公司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2005年11月1日,黄岛海关将上述三票报关单的保证金转税。2005年11月9日,该公司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依据青岛海关关税处出具的归类问答书,按照税则号列 7326.2010审结, 2005年11月10日黄岛海关征收税款后放行货物。该公司不服黄岛海关于2005年11月1日、11月10日对其申报进口货物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于2005年11月11日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认为黄岛海关作出的归类决定有误,申请予以变更。2005年12月31日,青岛海关关税处向天津归类分中心上报归类问答书,2006年1月4日,天津归类分中心作出《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问答书》,将进口家禽饲养设备用输送螺旋归入税则号列 7320.2090。 二、处理结果 青岛海关复议认为,根据实货样品及申请人该公司提供的材料说明,本案商品系家禽饲养设备输送螺旋,又名绞龙,材质为锰钢,呈螺旋状,成卷进口,用于家禽饲养时输送饲料。经查阅有关资料,申请人所生产之家禽饲养设备在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称为螺旋弹簧喂料机,它的主要工作部件是一根螺旋弹簧,在电机驱动下高速旋转,将储料塔中的饲料送入鸡舍内,满足多台喂料机的需要,安装时对弹簧张紧力有具体的要求。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税则注释》对品目73.26的描述,本案不应归入税则号列 7326.2010。被申请人黄岛海关归类行为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青岛海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黄岛海关对申请人公司进口货物所作出的商品归类,责令被申请人黄岛海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评析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具有非常强的技术税收及进出境的管制,又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及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所以向来是海关及管理相对人十分关注的一个工作领域,也极易导致海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随着国家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相继下发,一方面标志着国家对制约行政权力、规范海关行为和提高海关行政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行政救济意识不断提升。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纠正执法偏差、规范执法行为,纠正了一些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例评析了涉案商品的属议的行政救济作用。 文章年代久远,税号难免会发生变化,我发其目的为了让大家看到案列的商品的认定性。[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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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1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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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类商品归类概述(转)

糖类,又称碳水化合物,是自然界中分布最为广泛的一类有机化合物。葡萄糖、果糖、蔗糖、淀粉、纤维素等都属于碳水化合物,它们是由碳、氢、氧三种元素组成的,其中氢和氧原子数目之比都是2:1,如同水分子一样,故称为碳水化合物,通式为cm(h2o)n。但是,随着对这类化合物的深入研究,发现有的化合物,根据其元素组成和上述通式却并不相符,如鼠李糖(c6h12o5)和脱氧核糖(c5h10o4)等。有的化合物,其组成符合上述通式,但,如乙酸(c2h4o2)等。因此,从现代化学的观点来看,糖类是指多羟基醛或多羟基酮以及水解后可生成多羟基醛或多羟基酮的一类有机化合物。 根据糖类化合物的结构,可以将糖分为三大类。 单糖是多羟基醛、酮化合物,单糖化合物都是结晶固体,溶于水,有的还带有甜味,如葡萄糖、果糖、阿拉伯糖、甘露糖、半乳糖等。按照分子中所含官能团的不同,单糖还可分为醛糖和酮糖两大类,按照分子中碳原子的数目,单糖又可分为丙糖、丁糖、戊糖、己糖和庚糖等。 经过水解可以生成2~20个单糖的糖类化合物称为低聚糖,例如麦芽糖可水解生成两分子葡萄糖,蔗糖水解生成一分子葡萄糖和一份子果糖,绵子糖水解后可得到一分子葡萄糖、一分子果糖、一分子半乳糖。 水解后可生成单糖的分子数目在20个以上的糖类化合物称为多糖,如淀粉和纤维素。多糖无甜味,一般是无定形粉末状。 从商品归类的角度看,非化学纯的糖(甜菜糖、焦糖等)以及无论是否化学纯的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和果糖的归类比较简单,相应归入17.01或17.02即可。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化学纯糖归入品目29.40,但也有例外,根据29..40品目注释,该品目中的糖类每一个糖单元必须至少四个但最多不炒超过八个碳原子所构成,因此由三个碳原子构成的丙糖,这类糖就应该根据其结构归入第二十九章的其他品目,如甘油醛(29.12)和二羟基丙酮(29.14)。 没有化学定义的低聚糖和多糖的归类较为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此仅简单列举,如淀粉归入11.08,糊精和改、果胶酸盐、果胶酸酯及植物琼脂归13.02,糖原归39.13,而多数未在其他品目具体列名的纤维素归入品目39.12。 在食品行业中,有的产品虽然名称为糖,如17.04的口香糖、18.06的含糖巧克力,由于其基本特征已不仅限于糖本身,在此便不作冗述,也有的产品虽然具有甜味,但根据上述定义并不属于糖类,如木糖醇等,在实际归类时切勿与糖类商品混淆。[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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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3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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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加工工艺简介及相关产品归类概述(转)

油脂类商品的归类难点主要在于缺乏对油脂加工工艺的理解,而常规商品归类培训教材及课程往往仅将重点放在单一、混合油脂及改于油脂加工过程形成各种衍生产品归类的介绍则常较为简略甚至不作介绍。 根据第十五章总注释,品目15.04及15.06至15.15还包括这些品目所列油脂的分离品,只要这些分离品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从注释列举的分离方法看,这类分离品一般仅指在油脂分提过程中得到的产物,同样根据第十五章总注释,炼油副产品,如“油脚”及皂料,归入品目15.22。因此如脱酸、脱臭等油脂加工工艺得到的副产品常归入品目15.22(加工处理油脂物质及动、植物蜡所剩的残渣)。 油脂水解的基本机理即甘油三酯分解成为甘油和游离脂肪酸的反应,主要产物是甘油水(品目15.20)和粗脂肪酸(品目38.23)。甘油水经蒸发、蒸馏后可进一步得到甘油(品目15.20或29.05)。粗脂肪酸应用较广泛,如经分馏可得到各种单羧脂肪酸(品目29.15等),中和可得到皂基(品目34.01),加氢还原制得脂肪醇(品目38.23),此外还可用于制备各种有机表面活盥洗用品(第三十三章)等。 未经加工油脂的基本组成是甘油三酯、游离脂肪酸及各类杂质。油脂精炼包括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蜡、分提等工艺。 油脂脱胶主要是利用油脂胶杂中磷脂的表面活而吸附其他杂质的过程(水化脱胶),此外还有酸炼脱胶、吸附脱胶、电聚法脱胶和热凝聚脱胶等工艺。脱胶后生成的油脚归入品目15.22。 油脂脱酸是指用碱中和油脂中的游离脂肪酸(碱炼脱酸)以去除影响油脂品质的游离脂肪酸及其他杂质(如蛋白质、粘液质、色素、磷脂等物质)的过程,基本反应机理即皂化反应,最后得到的皂料是粗皂与中物(品目15.22),进一步加工才可制得的肥皂(品目34.01)。 油脂脱色用在生产较高品级的油脂,如色拉油、人造奶油及某些化妆品的原料油等的场合。油脂中含有有机色素、有机降解物和色原体,为获得油脂色泽的改善,需要进行脱色处理。目前工业生产应用最为广泛的是用膨润土、活剂进行脱色,使用过的脱色土归入品目15.22。 油脂脱臭的基本方法是真空减压蒸馏,其副产品脱臭馏出物(品目15.22)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对该领域工艺的研究较为深入,衍生产品也更加丰富。这里应注意将脂肪酸馏出油(品目38.23)和脱臭馏出物加以区分,前者游离脂肪酸含量很高而后者多低于50%。脱臭馏出物的基本组成包括游离脂肪酸、生育酚、甾类化合物和脂肪酸甘油脂的混合物,提取得到的生育酚(品目29.36)及甾类化合物都是颇具价值的药用原料。为进行分离,往往需预先将游离脂肪酸甲酯化,剩余的脂肪酸甲酯还可用于制备生物柴油(品目38.26)。 油脂脱蜡包括碱炼法、表面活虽然各种脱蜡手段的基本原理相同,即根据蜡与油脂的熔点差异及蜡在油脂中的溶解度随温度降低而变小的物理,再经过滤或离心分离达到蜡油分离的目的,但加工方式不同,产物也不尽相同。动植物蜡主要成分是高级脂肪酸和高级脂肪醇形成的酯,但脱蜡得到的副产品多为含蜡皂角(品目15.22),而非蜂蜡、巴西蜡、棕榈蜡及虫蜡等单一蜡(品目15.21)。 油脂分提是利用高级脂肪酸甘油三酯的同质多晶现象,使油脂冷却析出晶体后进行晶、液分离,从而得到固态脂和液态油的过程。具体工艺也分为干法、表面活取法等。油脂分提没有引起油脂化学结构上的变化,因此其产物应按油脂分离品归入品目15.04及15.06至15.15。值得注意的是,因分提工艺同样适用于混合脂肪酸、脂肪酸酯等油脂衍生物,切忌因工艺相近而将成分相差甚远的两种产物加以混淆,后者常归入品目38.23、38.24等。 此外,油脂加工还包括油脂氢化、酯交换、食用油脂调味等,但从商品归类的角度看这些工艺并不属于难点,在此便不作冗述。尽管本文旨在帮助在这方面存在困惑的读者理清思路,但其中的一些观点可能存在争议,如部分进口商认为某些炼油副产品,如脱臭馏出物应按油脂分离品归入品目15.04及15.06至15.15或按脂肪酸馏出油归入品目38.23,这可能与目前我国对品目15.22下商品的禁止进口政策有关。 文章年代久远,税号难免会发生变化,我发其目的为了让大家看到案列的商品的基本归类属br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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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16: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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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分类详解(转)

贸易的方式分为许多类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以货物的移动方向划分;以国境和关境划分为标准;以商品的内容划分;以货物的运送方式划分;以是否有第三者参加划分;以清偿工具划分,在这些类型之下还有子分类,下面将具体为大家介绍。 一、以货物的移动方向划分:(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过境贸易) (1)出口贸易:一国将生产和加工的商品运往他国市场出售,称为出口贸易。(export trade) (2)进口贸易:一国将外国商品输入本国市场销售,称为进口贸易。(import trade) 出口额大于进口额,称为贸易顺差。(也叫做出超)。 出口额小于进口额,称为贸易逆差。(也叫做入超) 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称贸易差额 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复进口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二、以国境和关境划分为标准:(总贸易和专门贸易) 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包括陆地、领水、领空和领海。 关境是指实施同一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的境域,即国家(地区)行使海关主权的执法空间。又称“税境”或“海关境域”。海关合作理事会对关境的定义是“完全实施同一海关法的地区”。 所以关境与国境可能存在不一致,例如保税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存在使国境要大于关境,而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对外统一征收关税,内部则自由贸易互免关税,此时关境要大于国境。 三、以商品的内容划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 (1)货物贸易(goods trade) 货物贸易又称有形贸易、商品贸易,指各种有形的、看得见的商品的贸易。 四、以货物的运送方式划分,分为: (1)陆路贸易; (2)海路贸易; (3)空运贸易; (4)邮购贸易;这几个名词就不用在做多描述啦。 五、以是否有第三者参加划分:(直接贸易、间接贸易、转口贸易) (1)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之间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货物从生产国直接卖给消费国,对生产国而言,是直接出口;对消费国而言,是直接进口。 (2)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货物通过第三国卖给消费国,对生产国而言,是间接出口;对消费国而言,是间接进口。 (3)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指货物生产国与货物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货物买卖活动。对第三国来说是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区别,在于商品的所有权在转口贸易中先从生产国出口者那里转到第三国(或地区)商人手中,再转到最终消费该商品的进口国商人手中。而在过境贸易中,商品所有权无需向第三国商人转移。 六、以清偿工具划分:(自由结汇方式贸易、易货方式贸易) (1)自由结汇方式贸易: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叫做自由结汇方式贸易。绝大部分的贸易都是采用自由结汇方式贸易。 (2)易货方式贸易:以货物经过计价作为清偿工具的叫易货方式贸易。[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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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16: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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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铈铵”的归类(转)

2014年3月,深圳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云南等地购买硝酸铈铵并委托代理企业代理出口,该公司报关员向代理企业提供货物资料,告知以“硝酸铈铵”品名申报出口,向代理报关企业提供商品编码28342990 .90,同时要求代理企业协助确认商品编号正确由于报关人员对于化工产品的归类水平有限,故直接按企业提交的税号进行申报,申报数量85,000千克,申报价格90,000港元。 经某海关送样至化验中心进行化检,得出结论:“该批申报品名为“硝酸铈铵”的产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28461090 .90,应属于稀土的一种。”据此,某海关缉私分局认定该公司故意伪报商品编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经了解,该公司并不明确知道硝酸铈铵是稀土,也不知其涉及出口税和出口许可证,硝酸铈铵的商品编码,故要求代理企业对硝酸铈铵进行核实查询,并且向代理企业提供货物真实品名硝酸铈铵的商品信息,在得知可以出口的答复后,才委托出口。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与主观故意伪报,二者间是上存在故意伪报,才可能构成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据此规定,当事人关于确定商品归类的申报义务是:如实、准确申报其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要素,然后对货物进行商品归类;而非对货物进行准确的商品归类。只要当事人如实申报品名、规格型号,即满足了海关关于确定商品归类的申报义务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当事人具有伪报商品编码走私的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如实申报了出口货物的品名和规格型号等,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申报义务,不应因为编码申报错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走私故意的重要前提是:当事人“明知”申报是错误的,还故意实施这种错误的申报行为。申报的商品编码虽然有错,但是商品编码由报关代理企业查询确定,作为出口货物委托人向报关代理企业提供了真实的商品信息,并不具有伪报故意的走私行为。但是,仍需接受海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这个案例分析,首要关键在两点: 1、甲公司的报关员限于归类知识水平有限,未对产品的属致没有提前申请许可。 2、代理报关企业按照惯常仅对甲公司提供的草单进行简要审核,虽然甲公司提出了复核归类的请求,但依旧限于报关行的归类人员水平有限,并未进行合理确认。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因为深圳某贸易公司明确提出要求报关企业进行归类符合,所以在主观上不存在走私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伪报品名的走私行为。本案属于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不应定,我们带来教训:在货物进出口之前向具有资质的预归类服务企业申请归类意见书,不仅可以保障通关的顺畅,同时可以在法律层面避免海关缉私部门认定为走私案件。作为企业和现场报关人员,仍应加强专业归类水平建设,以避免归类差错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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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5: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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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空调暖风芯子的归类问题(转)

汽车空调暖风芯子(企业申报名称)一般用导热机循环冷却液的热量为车内供暖。该设备一端与汽车发动机冷却液循环导管相连,另一端与汽车空调的送风口相连,当车内需要暖风时,打开暖风开关,空气通过暖风芯体,将汽车发动机的热量传入车体内以时限驾驶舱增温的目的。 深圳海关审单处通过对某公司申报进口归入税则好咧8415.9090(关税税率6%)的汽车空调暖风芯子进行分析,发现该类商品存在归类错误的风险。经过调查,该暖风芯子应根据z2006-0990归入税则号列8708.2990(关税税率10%),遂将该线索移交海关缉私部门。经缉私查实,该公司进口的汽车空调暖风芯子归类申报错误,海关追征该公司近三年因归类错误导致少征的税款及滞纳金合计261万元。 该暖风芯子是利用汽车发动机水箱的余热加热空气并通过铝散热器芯散发的,符合品目87.08项下由汽车发动机供热的非电气供暖及除霜设备的解释说明,所以汽车暖风芯子应按照车辆发动机供热的非电气取暖装置归入税则号列8708.2990项下。 由于汽车暖风芯子在使用中一端与汽车空调的送风口相连,同时又起着调节温度的作用,现场报关员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汽车空调零件。报关员碰到此类商品容易报为“暖风芯子”、“散热器芯”、“蒸发器芯”、“暖风芯体”、“加热器芯”等商品,同时应明确提供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工作原理和用途等要素,才能进行正确的归类。 通过此案例打来的处理结果给我们提醒:现场报关员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增强商品研究,通过对商品原理用途的了解熟知,有针对需要还要进一步查看实物方可确定归类。文章来自全润通。[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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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5: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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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铁类合金生铁归类复议案

2007年3月至6月,元通公司在a海关出口10票钢铁类产品,申报品名为镍铁,出口税率为10%。a海关在监控中发现其存在归类风险,认为该商品的正确商品名为“合金生铁”,正确商品编码应为7201500010,出口税率为20%,对该公司进行补税处理。2007年7月至11月,该公司在b海关又申报出口9票同类产品,申报过程中,元通公司均向海关提供了真实的出口合同、、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但没有接受a海关的归类纠正,仍然申报商品名称为镍铁,商品编码为7202600000,出口税率为10%。b海关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08年7月以申报不实对元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元通公司不服b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b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了解到:元通公司出口的钢铁制品在行业内俗称“镍铁”、“镍生铁”、“镍烙铁”,是通过进口的红土镍矿,运用创新技术冶炼而成,其含镍量不超过8%,其出口价格的构成是按照伦敦金属期货市场的每1%镍铁价格计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税目7202的铁合金中包括镍铁这一品名,镍含量必须超过10%才能按照镍铁归类,元通公司出口的含镍量不超过8%的钢铁制品,应归入税目7201项下的合金生铁。元通公司在被a海关纠正商品归类后,对此归类不服,曾希望通过钢铁协会与海关协商,改变其产品的商品归类,未果。事后,元通公司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于是便发生其后故意向b海关申报错误的商品名称与商品编码的情事。b海关考虑到元通公司故意错误申报品名与编码,更多表现出采取了不正确不合适的方式表达对海关商品归类的不满,而非出于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且向海关提供了正确的等相关材料,因此将其故意错误申报行为定。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同时告知了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的正确途径。 法律提示 元通公司在对a海关商品归类不服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表达诉求、化解争议,反而采用更换申报海关的方式规避海关对其商品归类的纠正,最终导致自身必须承担违法的后果。 那么,相对人应怎样正确认识海关商品归类?在对海关商品归类不服时,又应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本条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确定了《税则》的法律地位,属关税制度的基本行政法规的范畴;二是规定了《税则》的基本功能,即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即商品编码)和税率。 《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同时还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二者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有关归类依据对其申报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同时应对申报的商品编号(税则号列)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税则》第七十二章钢铁的子目解释明确规定:“税号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归类,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即表明72.02项下的镍铁,其镍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总重量的10%。元通公司未按照此规定进行归类和申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年代久远,税号难免会发生变化,我发其目的为了让大家看到案列的商品的认定性。[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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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7 16: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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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枯原液归类历史案例(转)

事件背景:2012年世界农化网曾报道,南京海关对下辖出口百草枯原液的相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海关认为,这些企业在出口百草枯原液时,hs编码未按海关2006年版归类决定书中的要求归入3808,而是以29333990.22的hs 编码申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该事件在农药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农药出口企业方面称,百草枯原液国际通用的海关编码即为2933,中国农业部药检所签发的农药放行通知单的税号也归为29333990.22,在企业多次的报关中也一直如实申报该品名。近年来,企业并不知晓海关曾发布过对该商品的归类决定书,在通关过程中,也从未受到质疑。企业还声明,在出口竞争激烈的形势下,所有的退税早就计入成本体现在报价中,无任何不当获利行为,于情于理均不应受到海关补税乃至罚款的处理。 一.海关编码孰对孰错? 此事件争论焦点之一在于归类的认定方面。企业认定出口原液应按母药归入29333990.22,海关认定出口原液中已添加催吐剂等成份,应归入38089319.就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立刻认为,百草枯原液的归类应当归入38089319. 根据第二十九章章注一,为安全起见,对二十九章中产品加入一些化学制剂,如剂料并未使原产品改变用途则归入第二十九章。从这一点看,百草枯原液中添加了催吐剂、腐蚀抑制剂和水,这些并不能说改变了百草枯的用途。 但是,根据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关于二十九章章注二的说明,制成品目3808所列形式的消毒剂,杀虫剂等不属于第二十九章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再来看3808这个税号是如何描述的。3808税号主要包括各类杀虫剂、除草剂等的零售包装或制剂或成品。百草枯原液可以很明确的规避掉零售包装和成品两项,可是否是制剂呢? 业内人士认为,百草枯原液需要进行进一步加工才能形成百草枯水剂,从而实现农田除草的目的,所以不是制剂。但同样根据《品目注释》一书中关于3808的制剂说明,"需进一步混合才能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消毒剂等的中间制剂,如果已具有杀虫、杀菌等作用的,也应归入本品目。" 由此看来,百草枯原液的归类应当是十分明确,应归入3808这个税号中。再退一步说,即使两个税号都可归入,按归类总规则三从后归类这一条,也当归入3808. 二.骗税行为是否成立?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中的主观要件是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以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的行为。就本案所涉及的农药出口企业来说,一是有农业部通关单,二是申报品名及申报要素均属实,最多只能认定归类不符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主观骗税行为。 在全润通归类实例查询中可以发现,有多通关实例中均列明品名,注明成份含量,hs编码归入2933.在申报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海关在电子审单与人工审核过程都未能发现此归类与2006年自己出具的归类决定书不符,那又怎么可以把骗取出口退税这顶大帽子扣在出口企业头上? 多年行业生涯中,曾多次遇到企业在按规申报后,被海关以追溯之名勒令补税或处罚。企业相关人员因此被离职,企业也因此蒙受经济巨大损失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在此,我们建议海关对追溯权的适用范围需加以认定,也建议海关如因主观疏忽而造成企业损失,能以坦诚的心态接受行政不作为的认定。[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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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7 16: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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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的大抵流程(转载)

1、在安排拖车运输前,把报关所需的资料发给报关行,还柜后通知报关行报关通常报关要多预留两天的时间(船公司截关前)。如果没有进出口权,买单出口的话,只需提供装箱单,装箱单务必与货物一致,装箱单的内容包括所装货物(中英文品名)及数量,订舱单号,柜号,封号,柜型,在侧面特别注明柜门所装货物名称。 2. 货柜进入指定出口口岸的码头堆场后,开始受到海关监管,码头电脑会纪录此货柜的进场时间、柜号、封条号、堆场位置等信息,并通过与海关电脑联网受到海关电脑的监控(有时货柜回堆场后发现货物短装、质量有问题等,需要重新将货柜提出码头,就必须向海关申请“监管出闸”手续,在海关查核实际情况与汇报相符的情况下监管货柜离开码头堆场)。 3. 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报关行通过联网电脑向船代输入要报关的船名、航次、柜号、订舱号、目的港、出口单位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件数、毛重等资料。船代收到资料并审核通过后会自动向海关电脑传输资料。(只有个别驳船公司需要船代公司负责审核上述内容,防止爆舱情况,一般船代在这里是不会每份具体审核的,因此上述资料是由报关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内容负责审核的)。海关电脑收到资料后也会自动通过,产生一个流水号,流水号要交打单中心。 4. 当海关电脑通过后,打印在空白装船单上(d/o),海关电脑予以放行并且加盖海关印章后,就变成了“放行条”。报关行将装船单上的内容(主要是16位数的运输工具号码及10位数的提运单号码),通过海关允许的录入公司(打单中心),正式向海关的报关电脑系统申报出口。打单中心调流水号出来显示船名航次等信息,再输入预录入凭证的其它信息,如:海关编码....发送之后等待审单中心的反馈。 (请注意,海关只承认当海关的电脑报关系统接收到申报时的时间为报关时间,之前这么多环节只算是准备环节,因此海关要求的“提前24小时申报”指的是在某条船截关前的24小时要向海关报关电脑系统申报,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 5. 当海关报关系统接收到后会交由审单中心,电脑自动审单,一般都会自动通过,报关行在发送前必须严格审核所申报的资料与客户提供的内容完全一致。审核通过后,打印出口报关单后,连同报关资料(核销单、合同、fapiao等),报关员签字、报关公司盖章,向现场海关递单。 6. 首先递报关单给综合科,综合科在电脑里确认接单,需要征税的货物转给税费组,一般货物转交给风险管理科,风险管理科认为需要查验的货物进行电脑布控,不要查验的货物直接放行,转交给放行组加盖海关印章后出单给报关行。报关行将放行条交给码头进行电脑确认海关是否放行,确认后加盖码头确认章,再由报关行将放行条交给船代公司,船代公司根据放行条装船出口。 7. 当船离开港口后,船代公司会在电脑发送一份此船实际装船的舱单资料给海关的报关电脑系统,报关电脑系统与舱单资料对碰一致后才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出口外汇核销联及退税联。(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单》及更正后的箱单fapiao、提单副本进行更正,这样报关单上内容才能与舱单上内容一致。)至此,全部报关环节完毕。海关查柜:海关查柜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报关查柜,还没有放行。如果是买单报关,这部分查柜所产生的查柜费用及杂费,舱租柜租由报关行承担(仓租柜租是由提柜起7天为免租期,超过按照船公司要求收费)。第二种,是柜子已经放行,但是被商检抽到查柜,这部分里面还是由我司负担查柜的费用。查柜时候,应该及时同货代及时沟通上,告知查柜情况。如果一个so上超过2个柜子,被查一个柜,需要看情况决定是否要安排被查柜子走同一票船。查柜后封条号都有变动的,补料的时候注意新的封条要补上去。被海关查柜了会产生哪些费用? 查柜费、ens费用、提单改单费、封条费。 柜子在港口没有超过7天,就不用柜租。 买单报关需要付查柜费,包柜出口不用注意:货物到码头过磅的实际重量和装箱单上的重量相差不能超过500kg,就会被开柜查验。装箱单上的数量也要和实际装货的数量一致。[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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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15: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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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酰胺MXD6归类解析(转)

聚酰胺(Polyamide),俗称尼龙(Nylon)、PA,是分子主链上含有重复酰胺基团—[NHCO]—的热塑聚酰胺-6和聚酰胺-6,6,其次还有聚酰胺-11、-12、-6,9、-6,12等,而聚酰胺-6I、6T、MXD6等则为较新开发出的聚酰胺品种。 尽管具有类似的重复基团,各类聚酰胺在单体结构上差异显著。例如PA6的单体为己内酰胺,PA66是己二酸和己二胺的聚合物,而PAMXD6则为己二酸和间苯二胺的缩聚产物。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仅只是针对聚酰胺本身的分类,实际应用时人们往往还会通过添加各种填料和助剂,甚至将不同种类的聚酰胺共混以满足工艺对材料环节实际接触到的尼龙产品成分通常并不是100%聚酰胺,而是聚酰胺与多种其他物质制备而成的复合材料。 就归类而言,品目3908下各类初级形状聚酰胺的子目归类规则由税则第三十九章子目注释给出,其中包括单体比例量化限定以及聚合物混合体的归类规则,即:“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以及“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单体单元比例相等,种类相同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子目。”而《税则注释》在第三十九章的总注释中则规定了初级形状的该章产品所允许添加的物质范围。 由于PAMXD6的单体为己二酸和间苯二胺,因此可根据其单体种类确认其为3908.10所列名聚酰胺-6、-11、-12、-6,6、-6,9、-6,10、-6,12之外的其他聚酰胺。单纯的PAMXD6应按其他初级形状聚酰胺归入3908.90,但在实际贸易中标识为PAMXD6的产品成分多为以PAMXD6为基料,并且添加多种其他物质制成的复合材料,因此归类时还应考虑产品成分中除聚酰胺之外的部分。例如某牌号的PAMXD6粒子实际成分为30%PAMXD6、15%PA66、30%玻璃纤维及25%云母粉,其中玻璃纤维和云母粉应视为第三十九章总注释规定的允许添加的主要使成品具有特殊物理单体比例确定子目时可不加考虑,而根据子目注释,PAMXD6与PA66两种聚酰胺的混合物应按单体单元比例相等、种类相同进行归类,由于其中任何一种单体种类按重量计在整个聚合物中都没有达到95%,因此应按其他初级形状的聚酰胺归入子目3908.90。. 在认清商品属,确定PAMXD6的归类并没有难点,但之所以专列成文主要是因为已经发现相当数量的贸易商,或因缺乏商品知识,或因不了解政策法规等原因将PAMXD6与PA6或者PA66混淆,从而造成错误申报和归类的现象。这个只是PAMXD6归类的一小部分,大家可以看看这个思路来归类其他类型,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相关企业正确申报,顺利通关。[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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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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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15: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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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售包装”如何归类?(转)

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有较多涉及“零售包装”与“非零售包装”之间存在较大的税差。所以在实际通关过程中,判断所申报的商品是否属于零售包装的商品范畴非常重要。 如何界定“零售包装”? 在海关的《进出口税则》中,所称的“零售包装”即国际贸易中的“销售包装”。在商品归类中,对于“零售包装”没有相关定义,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而在《进出口税则》中,有些商品的“零售包装”是用定品使用定量的标准来作界定,有些既没定般惯例标准。 什么是定 /> 《税则注释》中第三十三章总注释的相关规定。“除适合作上述用途外还适合作其他用途的制剂(例如,清漆)及为混合产品(例如,未加香料的滑石粉、漂白土、丙酮、明矾),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零售包装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表明用作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或室内除臭剂。包装形式足以表明专供这些用途的(例如,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 上述零售包装使用“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等”或“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来做判断。 《税则注释》中品目3212条文注释的相关规定。“制成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这些是非成膜产品,通常由着色料和其他物质(例如,惰渗透)混合组成,有时还加有媒染剂。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它们才可归入本品目:零售包装的染料(例如,袋装粉、瓶装液);明显为零售形状的(例如,球、片及类似形状)。 归入本品目的的染料主要是供家庭用的,并通常作为“家庭染料”(例如,染衣服、染鞋、染家具用的染料)销售。本品目也包括实验室用的特种染料,例如,对显微制剂染色的染料。 上述零售包装用“袋装粉、瓶装液”或“球、片及类似形状”来作判断。 定字说明和描述,将货物是否属于“零售包装”的范畴定义清楚,属于规定的范畴内就属于“零售包装”,反之则不属于。[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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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16: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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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多用途”化工品的归类(转)

归类实践中,一般归类人员对多用途机器的归类规则掌握较好,而从商品属器可以有多用途,不少化工品同样也会存在多用途的问题。多用途机器的归类有第八十四章注释七的明确规范,那么多用途化工品又该如何归类呢?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由于下文将会提到的一些原因,不少归类人员对于多用途化工品的归类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故作此文望与广大归类工作者交流探讨。 首先看一案例,商品名称为硬脂酸镁,成分实际上是硬脂酸镁(C18)与软脂酸镁(C16)的混合物,可用作润滑剂、抗粘剂、助流剂和增稠剂等。该商品作为多用途化工品较具代表这样一个商品,就存在品目34.03(润滑剂(包括以润滑剂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制剂、螺栓或螺母松开剂、防锈或防腐蚀制剂及脱模剂)及用于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处理的制剂,但不包括以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制剂)和38.24(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包括由天然产品混合组成的))两种观点,以及围绕这两种观点衍生出的千奇百怪的归类思路。 持该商品应归入品目34.03的观点有,商品可用作润滑剂,即使存在看上去可以归入38.24的其他用途,因为34.03列名较38.24更为具体,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一)也应优先归入34.03;持应归入品目38.24的观点有,该商品存在多种用途,且不能确定哪种用途为主要用途,应根据总规则三(三)从后归入38.24;此外,其他观点还包括商品应按实际报验状态归类,因此当企业申报用途为润滑剂时,归品目34.03,当申报为其他用途时,则归入38.24。 事实上,对该商品较正确的归类思路应为,根据34.03品目注释:“本品目主要包括所含作为基本成分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重量未达到70%及以上(参见品目27.10)的下列混合制剂……”显然该商品的成分并不符合制剂的要求,因此不能归34.03,从而只能考虑归入38.24。虽然该商品是一种多用途化工品,但正确的归类思路仅考虑了成分属具体是什么用途。之前所述的一些观点虽然结论正确,但思路不但缺乏依据,甚至有些“天马行空”。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归类人员在对多用途化工品归类时下意识地参照了多用途机器的归类思路,甚至衍生出诸如“通用化工品即归38.24”等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 看到这里,一些读者或许会疑惑:通过硬脂酸镁这个案例,是不是说所有多用途化工品都可以仅仅通过其成分属入两个税目的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与第八十四章一些完全根据用途列名的品目不同,即使基本上是按用途列名的第六类商品品目,如34.02、38.11、38.14等,一般而言也都会对其成分或其他物化属的联系,所以只要一个商品符合某品目所规定的成分及其他物化属被唯一地确定,即俗称的“专用税目的38.24形成互斥,因此即使某些化工品看上去有用途,也很少会出现因考虑其多个用途而造成看上去可以归入多个税目的情况。 尽管如此,也确实存在一些确实需要考虑其用途作为归类依据的化工商品。作为其中为数不多的特例,例如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既可以作为合成染料使用,也可以用作合成其他染料的中间体。虽然当作为合成其他染料的中间体时,这些商品看上去可以归入第二十九章的相应税目,但由于根据第二十九章注释二:“本章不包括:……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萤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为32.04)……”,该商品依旧应该优先作为合成染料归入32.04,尽管相当一部分这类商品可能由于行业发展或技术更新等种种原因,作为合成其他染料的中间体已经成为其主要用途,而直接作为染料使用可能只是次要用途。这一案例依旧告诉我们,多用途机器按其主要用途归类的思路对多用途化工品并不适用。 总结下来,与多用途机器不同,并没有专门规范多用途化工品归类的注释条款,要对这类商品的归类做到得心应手、底气十足,一方面要摆脱诸如“具体列名优先”、“按主要用途”、“从后归类”等缺乏依据的观念影响,另一方面要熟悉注释条文,灵活运用各种优先条款及排外条款在诸多候选税目里选出最为合适的税目。文章年代久远,税号难免会发生变化,我发其目的为了让大家看到案列的商品的基本归类属/p>[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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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15: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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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由商品归类引起争议的若干问题

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归类编码,如果同海关发生争议,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的解决渠道化解争议。纳税义务人应依法如实对其申报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同时对申报的商品编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年3月至6月,元通公司在a海关出口10票钢铁类产品,申报品名为镍铁,出口税率为10%。a海关在监控中发现其存在归类风险,认为该商品的正确商品名为“合金生铁”,正确商品编码应为7201500010,出口税率为20%,对该公司进行补税处理。2007年7月至11月,该公司在b海关又申报出口9票同类产品,申报过程中,元通公司均向海关提供了真实的出口合同、、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但没有接受a海关的归类纠正,仍然申报商品名称为镍铁,商品编码为7202600000,出口税率为10%。b海关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08年7月以申报不实对元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元通公司不服b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b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了解到:元通公司出口的钢铁制品在行业内俗称“镍铁”、“镍生铁”、“镍烙铁”,是通过进口的红土镍矿,运用创新技术冶炼而成,其含镍量不超过8%,其出口价格的构成是按照伦敦金属期货市场的每1%镍铁价格计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税目7202的铁合金中包括镍铁这一品名,镍含量必须超过10%才能按照镍铁归类,元通公司出口的含镍量不超过8%的钢铁制品,应归入税目7201项下的合金生铁。元通公司在被a海关纠正商品归类后,对此归类不服,曾希望通过钢铁协会与海关协商,改变其产品的商品归类,未果。事后,元通公司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于是便发生其后故意向b海关申报错误的商品名称与商品编码的情事。b海关考虑到元通公司故意错误申报品名与编码,更多表现出采取了不正确不合适的方式表达对海关商品归类的不满,而非出于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且向海关提供了正确的等相关材料,因此将其故意错误申报行为定。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同时告知了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的正确途径。 法律提示 元通公司在对a海关商品归类不服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表达诉求、化解争议,反而采用更换申报海关的方式规避海关对其商品归类的纠正,最终导致自身必须承担违法的后果。 那么,相对人应怎样正确认识海关商品归类?在对海关商品归类不服时,又应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本条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确定了《税则》的法律地位,属关税制度的基本行政法规的范畴;二是规定了《税则》的基本功能,即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即商品编码)和税率。 《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同时还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二者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有关归类依据对其申报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同时应对申报的商品编号(税则号列)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税则》第七十二章钢铁的子目解释明确规定:“税号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归类,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即表明72.02项下的镍铁,其镍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总重量的10%。元通公司未按照此规定进行归类和申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类争议的解决办法 《税则》作为行政法规,其自身具有概括商品都进行具体描述并一一列名;而且由于归类具有鲜明的规则对人单纯从行业或技术的角度出发,片面理解税则结构和目录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实际中,容易导致管理相对人与海关产生商品归类争议。此时,纳税义务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寻求争议的化解。首先,2007年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明确规定了管理相对人不服商品归类时与海关进行磋商的程序;其次,海关管理相对人也可对某一确定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此外,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断调整,因此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每年都要对《税则》进行一次新的修改和调整,海关总署也是参与修改《税则》的重要部门。因此,除前面几种化解争议的方式外,管理相对人应积极通过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海关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向海关提出商品归类及所适用税率的意见,以利于海关及时掌握市场动向与相关信息,为每年《税则》调整工作提供参考。文章来自全润学堂。[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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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10: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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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通关程序简介(转)

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通关程序简介(转) 国际物流的了解 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主要有以下2个程序,分别是进口转关运输货物以及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可以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特别指出,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全内容如下: 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如下: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装箱单等)。 (4)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相同时,可免填“申报单”,海关可不签发关封,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时,仍按上述(1)—(7)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前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转关运输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交启运地数据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转关运输申报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各一式三份。 (3)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转关运输申报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4)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后,签发出口转关货物联系单,并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 (5)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6)来往港澳的出境车辆装载的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启运地海关交验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启运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文章来自全润 学堂,和大家分享一下知识。[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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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16: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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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归类案例(转载)

设备归类案例(转载) 情况介绍: 2012年甲代理进口一票昆山某公司一个小柜的海运进口货物,收到回执现场申报环节,接单官员对编码有疑议。查验后与企业确认编码错误,后被移交辑私。 具体如下: 申报品名为自动压膜机(数量1台,总价30000美元)和二次热压机(数量1台,总价7000美元),编码均为841989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零,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2项货物的实际税则号列均应为8420100090(进口关税税率8.4%),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通过计核,本案货物价值306400.98元,漏缴税款23743.26元。 经调查,上述税则号列申报错误系当事人对海关归类知识与进口设备不了解,以及工作差错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条例依法从轻课处罚款11000元整,并开出缉私补税通知书。 甲公司按照企业提供的补税通知正常补税,企业后又提出改做免表,我们再次将补税的报关单删掉。企业与缉私队商议后获准把补税通知单作废,并将最早申报的一般贸易删单,重新按免表进行申报。 解析: 类似情形,设备归到零关税、移交缉私处罚的情况2011年甲公司代理的企业中有三票,在申报前我们都对企业做了提醒,但企业坚持按零关税申报。其中 昆山某公司的货物,2011年5月份进口后,海关前台接单要求从零关税改到十点的关税。因为货物价值达到一百四十多万,涉及到漏税金额较大,单证被昆山缉私队移交到苏州缉私局,暂时处罚金额还未下来。企业申请将货物退回国外,申请过程到2012年2月份完成,直到2月29日货物才退运出境。2011年5月-2012年2月期间产生了巨额的费用,包括场站落箱费、集装箱超期费、滞报金等等。 基本上归零关税设备的价值都较高,如果涉及到改单,几乎都会被移交缉私,导致以下后果:一是会造成通关时滞较长,二是造成增加较多的额外费用,三是期间会有很多的异常情况产生。 在实际操作中,碰到设备归零关税的,我们会及时提醒客户,告知存在的风险及后果。如关务组也无法给出适用归类编码的建议,我们将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向海关咨询,尽量规避改单与移交缉私的风险。 文章年代久远,税目难免会发生变化的,大家看看这个案例性质就可以了。[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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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5 1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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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状态对归类的影响(转载)

报验状态对归类的影响 在进出口实践中,虽然品名相同,但报验状态不同也会影响其归类。本文以“超声波发生器”和“离子发生器”为例分析报验状态不同的影响。  超声波发生器和离子发生器,虽然应用领域不同,但工作原理都是将市电转化为高压(频) 电,然后利用换能部件(一个将电能转换为机械能,而另一个通过探针电离空气)实现最终的设计目的。 报验状态一:一体式的设备归类  此类设备将所有部件组装在一起,直接实现其功能,通常也有更具体的名称(基于其设计功能),比如超声波清洗机和离子风机。  超声波清洗机将水槽、变流器和用于将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换能器装在同一机壳内,通过变流器将220伏的市电转化为高频信号,再经换能器转换成高频机械波,使水槽发生高频振动,达到清洗目的。该商品为超声波清洗机,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按清洗装置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 离子风机将风机、变流器和用于激发离子的离子针装在同一机壳内,通过变流器将220伏的市电升至5~7千伏,再经电缆传送到金属端子(离子针)后尖端放电产生离子,内置的离心式风机将产生的离子随风吹出。该商品应被视为由风机和离子发生器(变流器+离子针)构成的组合式机器,根据十六类类注三的归类原则,产生离子功能应被视为主要功能,应按离子发生器归入税则号列8543.7099。 报验状态二:分体式的设备归类  为了使用更加方便和多元化,上述设备也常常采用分体式的结构,而品名则继续沿袭之前的表述,但归类的方法就发生了变化:  分体式超声波发生器将超声波换能器和变流器(通常也被称为“超声波发生器”)独立开来,成套进口。该商品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电缆连接,组合后并不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根据十六类类注四的归类原则,应分别归类。根据其不同的参数,超声波发生器应归入税目84.79项下,变流器应归入税目85.04项下。 分体式离子发生器将风机和离子针组装在一体,而变流器(通常也被称为“离子发生器”)为独立式,成套进口。该商品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电缆连接,组合后并不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根据十六类类注四的归类原则,应分别归类。根据其不同的参数,风机应归入税目84.14项下,变流器应归入税目85.04项下。  由此可见,不同的报验状态将直接影响商品的归类,尤其是电气产品中很多品名、俗称、行业惯例相互混杂,不少发生器本质上只是将市电经变换成为满足实际使用所需电流的变流装置,不论其用途、参数均属于税目85.04项下的产品。所以,归类时不要纠结于商品的名称,而应看清商品的实质 文章摘自全润学堂。[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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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是最后了
张勋
张勋
2015-06-15 16:26:54
想遇到这样的事情,肯定需要极大的毅力和信心的。[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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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勋
张勋
2015-06-05 16:16:45
加油啊[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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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勋
张勋
2015-06-05 16:14:13
这里就是个例子而已,就是说明,货物报关的状态不同、用途不同、就算是参数含量相同都好啦。归类出来的结果都有可能不一样的哦。所以大家归类的时候不清楚的要找归类公司好一点。[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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