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和一家中国公司签订贸易协议,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国公司对某些条款有异议,拒绝继续履行,美国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国公司告到了法院,其中有些证据材料是在美国产生,法院要求必须提供这些材料的公证认证文件,是这样吗?该如何办理?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第1款还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同时,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此认证与诉讼程序中对证据的认证含义不同,后者的认证是指诉讼当中,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说明、质对和辩驳后,对证据材料作出的可信与否的认定。而这里所说的认证是对该国公证文书真实性的确认,即证明该国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属实。
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公证机关所制作的公证文书能为使用国有关当局确信和承认,认证的作用在于向文书使用国证实文书的真实性。因为在一国境内有权进行公证的机关可能为数甚众,他们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如果不经过认证,对于外国而言极难辩其真伪,而经由外交或领事机关进行认证,则其真实性可以得到确认,所以认证制度在国际文书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对在国外调取的证据在所在国进行了公证,法官由于对各国的公证制度不可能全都了解,往往难以确认该公证的可信度。我国驻各国使、领馆是国家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他们对驻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项事务都有较深的了解,由其对驻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进行确认,可以大大增加国外形成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境外产生的证据,必须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方可被接受。
对于这些美国证据,要经过美国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县及州务卿认证,最后还需要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经过上述流程之后就可以送回中国,在法院使用前还需按照法院规定,办妥中文译文。
由易代通使馆认证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