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官网连发多则公告,在以下进口产品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海关总署对以下国家相关船舶和企业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因从进口自印度尼西亚1批次冻马面鱼、1批次冻墨吉对虾、1批次冻章鱼、1批次冻鱿鱼的各1个外包装样本,2批次冻带鱼的2个外包装样本,1批次冻黄姑鱼的1个内包装样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的规定,全国海关自即日起暂停接受印度尼西亚4家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分别为CR 444-14、CR 533-11、CR 669-02、CR 413-12)的产品进口申报1周,至2022年6月9日;暂停接受印度尼西亚3家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分别为CR 121-12、CR 760-16、CR 690-14)的产品进口申报4周,至2022年6月30日。
海关总署对伊朗2家企业采取紧急预防性措施
因从进口自伊朗2批次冻南美白虾的2个内包装样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的规定,全国海关自即日起暂停接受伊朗水产品生产企业Imen Sarmasazan Jonub Co.(注册编号为7055)和Lazak Boushehr Co.(注册编号为947)的产品进口申报1周,至2022年6月9日。
海关总署对冰岛1家企业采取紧急预防性措施
因从进口自冰岛1批次冻大西洋真鳕鱼的1个产品本体样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的规定,全国海关自即日起暂停接受冰岛水产品生产企业S. Iceland ehf(注册编号为H158)的产品进口申报1周,至2022年6月9日。
海关总署对越南2家企业采取紧急预防性措施
因从进口自越南2批次冻巴沙鱼的2个外包装样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的规定,全国海关自即日起暂停接受越南水产品生产企业Workshop I and Workshop value-Ha Noi-Can Tho seafood Joint stock company (HACASEAFOOD)(注册编号为DL 68)和To Chau joint stock company (TO CHAU JSC)(注册编号为DL 489)的产品进口申报4周,至2022年6月30日。
由俄罗斯渔船捕捞、经韩国储存的2批次冻细鳞大麻哈鱼和1批次冻狭鳕鱼计3个外包装样本和1个内包装样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的规定,全国海关自即日起暂停接受上述货物涉及的俄罗斯3艘渔船(注册编号分别为CH-650、СН-95P、СН-151)和韩国1家冷库(注册编为KP-074)的产品进口申报1周至2022年6月9日。
广州发出第33号通告:调整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冻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进入我市进口冷冻食品执行以下防控措施:
一、凡未取得省内其他地市集中监管仓、其他跨省试点互认省份城市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必须进入本市集中监管(文末附联系方式)仓进行每件必检、外包装件件消毒。
二、持有省内其他地市集中监管仓、其他跨省试点互认省份城市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可在我市正常流通使用。
三、进入我市各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冻食品,应通过“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四、集中监管仓以外的冷库,以及全市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进口冷冻食品的,必须严格查验、留存“五证”,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凭证、跨省试点互认省份城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或广东省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
五、我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其他事项仍按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通告(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通告(第24号)》执行,前述通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