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薯条简介★
冷冻薯条是鲜马铃薯经过去皮、切条、蒸煮、干燥、油炸、速冻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一种马铃薯制品,是欧美国家非常流行的一种快餐食品和休闲食品。
★冷冻薯条原料简介★
大西洋
特征特性:大西洋株形直立,分枝较多,株高70~90厘米,叶大且多,茎、叶黄绿色,花浅紫间有白色。生育日数为100天左右。结薯集中,大中薯率高,薯块较大,近圆形,白皮浅黄肉,薯皮光滑,芽眼极浅。干物质含量为23%,薯块淀粉含量为14.7%~17%。适于机械化栽培。
英尼维特
特征特性:英尼维特单株主茎数1.4~1.6个,花冠白色。生育日数90~100天左右。结薯集中,单株结薯数3.9~5.4个,薯块长椭圆形,黄皮黄肉,薯皮光滑,芽眼浅。干物质含量为21%,淀粉含量为18.6%,产量较高。
夏波蒂
特征特性:夏波蒂株形直立,株高70~90厘米,分枝多,茎秆绿色,叶片肥大、花冠大,花白色带微粉红,天然结果少。生育天数100天左右。结薯早且集中,薯块大,薯块长椭圆形,白皮白肉,薯皮光滑,芽眼极浅且突出。干物质含量为12%~19%,淀粉含量为11%。块茎休眠期长,耐贮藏,特别适于油炸加工,是马铃薯薯条加工的理想品种。
布尔班克
特征特性:布尔班克株高约为80厘米,生育日数120天,单株结薯数为5~7个,薯块为椭圆形,薯皮呈现淡黄色。干物质含量为23.8%,淀粉含量为18.2%。
我国马铃薯种植区域分一季作区(东北、西北)、二季作区(华北平原、长江流域)、西南混作区(云、贵、 川、武陵山区)和南方冬作区(两广、台湾、海南和福建)。全国各省区几乎都有马铃薯种植,但分布不均匀,主要产区仍为北方一作区和西南混作区,这两个种植地区占全国总种植区的90%以上。
★冷冻薯条的生产加工流程★
第一步:原料清洗脱皮
原料薯通过脱皮设备脱皮。
第二步:切条
将已脱皮的原料薯投入切条设备,尺寸标准的薯条会源源不断的出料。(提示:薯条需要切在水里,可以起到缓冲和清洗淀粉的作用)
第三步:漂烫
将切好的薯条投入漂烫设备,进行漂洗和漂烫处理,起到漂洗和定色的作用。这是很关键的一步。
第四步:脱水
将漂烫过的薯条投入脱水设备,通过离心原理脱掉薯条表面的水分,方便下一步油炸。
第五步:油炸
把薯条倒进自动控温的油炸设备进行油炸,速冻薯条油炸时间较短。(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油炸的时间可以自行控制)
第六步:脱油
将油炸后的薯条用离心脱油设备进行脱油,脱油的薯条口感好,不油腻,易存储。
第七步:速冻
将脱油的薯条投入速冻设备进行速冻。
第八步:包装
★冷冻薯条出口流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申请条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出口前申报及属地查检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必要的凭证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属地查检”模块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命中属地查检指令的出口食品,海关依照作业指令表单实施查检作业。
✦合格放行与不合格处置
未命中属地查检指令的出口食品,经属地查检系统审单后放行,出具电子底账数据并依企业申请签发证书。命中属地查检指令的出口食品,经海关关员现场查检,符合要求的,出具电子底账数据并依企业申请签发证书,准予出口。
经海关关员现场查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由海关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书面告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
✦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冷冻薯条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海关提示★
1、根据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
1、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