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各地纷纷强化进口冷链食品溯源监管,检查经营者从“采购、验收、销售”等重点环节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查验全程监督。

除了常规的进口冷链食品标签、过期食品、食品贮存、无报关单等食品安全案件,还在严厉查处无“三证一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查处的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呢?

经营进口冷冻食品,未查验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等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济宁市兖州区某水产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被行政处罚

11月1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水产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购进的冷冻食品无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给予其警告并责令改正。事后,该公司仍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9999元的行政处罚。

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温岭市某食品商行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月8号,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食品商行销售6箱共180公斤缅甸进口的冻海鱼检验检疫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不齐全,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封存,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仙居县某水产品店涉嫌经营无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2021年1月9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水产品店销售的进口冷冻带头南美白虾、进口冻墨鱼、进口冻带鱼段、进口冻厄瓜多尔白虾等产品共1.8吨,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的消毒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椒江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无检验检疫等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2月10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食品商行两个冷库所销售的冷冻带骨牛肋排、冷冻去骨牛尾龙扒等8种共计230箱的进口冷冻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三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冻产品231.5公斤,销售额为9866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99元,罚款11万元。

未按要求溯源,依据各地规定实施

按照地方性规定执行。

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及时上传冷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11月13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将采购冷冻猪碎膘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立案处理。

未送检,视情况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邹城市某水产超市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录入冷链系统

2021年1月18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邹城市护驾山路农贸市场(护驾山路路西)进行检查时,在邹城市某水产超市内发现了一盒进口南美白对虾产品,重量500克,当事人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录入冷链系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货物进行查封,依据《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要求,2021年1月18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安溪县蓬莱某冻品店批发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

2020年12月4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溪县蓬莱某冻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冻库中已存放一批进口冷链食品“冷冻特选珍宝鸡爪”,20kg/件,共30件,合计600Kg。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虽能够现场提供进货单据和“四证”,但其未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存储地24小时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违反了《安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的通告》有关规定,遂将其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线索移交安溪县公安局。

日前,安溪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无锡梁溪公安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健委等部门多次开展进口冷链食品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有批次进口冷冻牛肉未送检后核酸检测为新冠病毒阳性。

经查,该公司法人陈某自该批冷冻牛肉运送至无锡后,一直未按无锡市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将冷冻牛肉消毒,采样核酸检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梁溪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刑事拘留。

(以上法律适用和案例供参考)

江西2020年度食品安全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向上滑动阅览

案例1

泰州市“12·30”张某祥等人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罂粟花粉)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罂粟花粉)进行调查。因涉案产品中检出罂粟主要成分,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组成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专案组远赴浙江慈溪、甘肃张掖,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祥、田某栋、张某霞、周某辉等4人,查扣涉案产品1050盒、原料70.6公斤,涉案货值达1200余万元。

经查,张某祥(时任甘肃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会同周某辉(甘肃张掖某农场保卫科长)等人指使蜂农从特种药材农场非法收集罂粟花粉原料,并委托田某栋、张某霞(山丹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法人)生产成罂粟花粉产品,销售到泰州,由泰州多家公司向游客进行销售。

目前,张某祥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取保候审,等待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甘肃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丹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理。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相关行政责任将待案件审判后予以追究。

典型意义

本案为国内查办的首起罂粟花粉案件。在我国,获取原料罂粟花粉存在非常大的难度,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犯罪嫌疑人如何获取足够数量的罂粟花粉。收到案件线索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周密部署,迅速出击,成功摸清罂粟花粉的采集、生产、销售全过程,挖出了隐藏在合法罂粟种植基地外围的犯罪嫌疑人。本案的查办揭露了罂粟花粉交易的潜规则,打击了罂粟花粉收集、供货、加工、销售的非法产业链,推动了特种药材产地相关执法部门的查、禁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药材副产品相关法律及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2

盐城市“3.25”特大销售走私冻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4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开展食品市场巡查时,在城南某食品经营户的冷库内发现160箱猪胃只有外文标签,无中文标识,怀疑系走私冻品,遂现场予以扣押,并进一步进行调查。因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盐城市市场监管局联系盐城市公安局前期介入,并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该食品经营户的相关经营行为、往来账目等开展调查,查明该批进口冷冻肉类制品属于非法进口货物。在查证该当事人涉嫌犯罪后,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盐城市公安局立案调查,抓获了位于南京的上线4人,同时对全国各地参与销售走私冻品的下线开展抓捕工作。该案目前共捣毁江苏、安徽、河南等地销售窝点26处,抓获犯罪嫌疑人51名,涉案资金达1390余万,共查扣涉及20多个国家30余个品种的走私冻品30余吨。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理的一起走私冻品案,走私冻品一直以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机关克服了涉案地区广、涉案人员多、取证工作繁、冻品种类杂、办案时间紧、感染风险高等多重困难,对走私贩私的全链条进行了有力打击,有效降低了疫区非法走私进口猪肉制品流入市场的危害结果,切实保障了疫情期间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3

泰州市靖江系列走私冻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0日,泰州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在靖江市西来镇永济港港口查获标注“华安618”货轮运输至该处待售的预包装速冻肉制品1390721kg;2019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在靖江夹港物资中转有限公司码头查获标注“皖龙机6688”货船运输至该处待售的预包装速冻肉制品235208.93kg;2019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在靖江市泰和拆船厂码头查获标注“水波33”货船运输至该处销售的预包装速冻肉制品399511kg。经调查,上述肉制品无质量证明材料、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所有权人无法确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在《靖江日报》、局公告栏、靖江市政府网站发布《无主财产领取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上述3起案件共计查获预包装速冻肉制品2025440.93kg,合2025.44093吨。

因上述冻品无人领取,案件调查难以深入,而冻品仓储费用却持续增加。为尽快依法依规做好冻品后续处置工作,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在靖江市政府指导下,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查获的2025440.93Kg冻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的涉案冻品来自北美、南美、欧洲等10多个国家,总涉案货值达5000余万元。因涉案冻品均无质量证明材料、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一旦流入市场,将对群众健康造成不可预计的后果。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联合公安、海关、海事等部门参与案件查办工作,并及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后续处置研究,对全部涉案冻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杜绝涉案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4

镇江市“3.20”某冷饮经营部销售假冒

“伊利”冷饮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9日,镇江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冷饮经营部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该经营部3号冷库内发现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3030箱(35支/箱,保质期20210701,批号03I02),产品包装上有“伊利”商标,产品标签包装装潢与正品“伊利”冷饮高度一致。“伊利”商标持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工作人员经过现场辨识,认定上述产品为侵犯商标持有人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假冒冷饮予以扣押。同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该经营部共购进上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冷饮食品共4602箱,购进价格55.5元/箱,销售价格62元/箱,总货值金额285324元,已销售1569箱,已销售金额97278元。因假冒商品为食品,社会危害较大,且货值较大,为迅速追查假冒食品来源及控制社会危害,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将情况通报句容市公安局,句容市公安局连夜组织公安干警赴苏州昆山将上线供货商控制。3月20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句容市公安局。同日,句容市公安局以“3.20生产销售假冒食品案”立案侦查。经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与句容市公安局共同侦查,远赴广西、四川、河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先后抓获制售假冒“伊利”冷饮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生产窝点1处和销售窝点6处,查扣大量假冒“伊利”冷饮。经查,自2019年起,犯罪嫌疑人苗某、龚某、苏某、刘某等嫌疑人利用南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生产假冒“伊利”冷饮食品窝点,大量生产假冒“伊利”冷饮食品,生产的假冒冷饮由刘苏某、包斯某等嫌疑人销往全国各地,生产销售的假冒“伊利”冷饮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目前, 苗某、龚某、苏某、刘某等10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地区范围广,货值大,涉及多个省份,假冒产品销往全国多地,抓获嫌疑人多。嫌疑人利用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大量生产假冒食品,食品安全难以保证,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在冷饮食品销售淡季及时查处,避免了大量假冒冷饮流入市场,有效防止了可能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本案“两法衔接”及时有力,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双方积极配合,溯源追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迅速斩断了假冒食品生产、销售链条,打掉了一条全国范围的制售假冒食品产业链,消除了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了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

案例5

扬州市杨某等人制售有毒有害

食品(压片糖果)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6日,受害人刘某在拼多多上购买久攻牌人参蛹虫草压片糖果,口服一粒出现身体不适,后报案,经检验证实该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4874.1mg/kg。扬州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因案情重大复杂,专案组分为广州、郑州、安徽三个工作组,历时三个多月,行程数万公里,一举捣毁横跨粤豫皖三省的产供销一条龙的造假产业链。经查,2018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田某合作生产销售男性保健品,二人通过电商平台搜索销售火爆的性保健品,参照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名称、配料表进行仿制,由杨某负责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田某组织货源。田某与某药业实际经营人候某商定,由某药业负责生产,货值超5000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杨某、田某等11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近期将对杨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案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前期通过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提升产品的效果,吸引消费者海量购买。但是,犯罪嫌疑人反侦察意识强,打开销量后产品中不再添加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使得后期大量的违法产品不能以有毒有害食品进行定性。面对此种情形,省市场监管局全程指导,并协调有关检验机构对100余种涉案产品进行了产品成分检验,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伪劣产品认定意见,为该案的刑事打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案为网络制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特大案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销售模式主要是通过拼多多网,覆盖面广,数量巨大,通过本案的查处,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

案例6

南京市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

啤酒生产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1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京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啤酒的生产。经询问调查,该公司承认在2020年3月至5月11日期间生产并销售本公司酿造的啤酒,执法人员在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执法抽检。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办案人员分赴山东、福建进行外地调查,确认南京市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生产并销售啤酒,数量分别为:20升桶装144桶、5升桶装765桶和袋装106升。涉案货值总金额为58488.3元、违法所得为24357元。  

南京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57元、罚款人民币584883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了周密详实的行动方案,步步为营推进案件办理。针对本案违法行为隐蔽、取证难度较大、合作关系复杂等特点,办案人员对电子销售数据进行了多次、多形式的归纳、汇总,由当事人一一确认,进一步提高证据效力。同时,执法人员及时赴外地开展现场调查,为案件的顺利办理赢得了先机,通过收集供货单位、受委托生产单位等关联方的间接证据,从外到内、环环扣紧,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最终锁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体现了执法机关坚持程序规范、证据核心的办案思维。

案例7

南通市通州区某酿造有限公司使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乳腐(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2019年2月从省内某消泡剂公司购进同批次消泡剂40桶,用于消除在磨豆浆过程中产生的泡沫。该批次消泡剂的保质期至2020年1月14日止。当事人自2020年1月15日起,仍然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消泡剂生产乳腐。共生产了12天计12个批次,使用过期消泡剂25.6千克,生产了装瓶半成品乳腐217680瓶,货值金额1003504.8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该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2桶(571.5千克)过期复配豆制品消泡剂;2、没收217680瓶乳腐;3、罚款250000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因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致使企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已被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的首起重大食品案件,南通市局就本辖区如何适用《条例》第八十一条,专门发文进行明确指导。通州区局在查实认定违法事实及对当事人拟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时,按南通市局《意见》的要求,及时将该案上报市局。市局基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食品安全风险,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另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六保”“六稳”的工作要求,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的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25万元的减轻行政处罚,较好地体现了在职能整合后新监管体制运行下,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有效解决法律法规适用、职能衔接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8

徐州市丰县“2020.8.22”董某某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2日,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县董某某冷库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租赁的冷库内查见待售未拆箱的冷冻牛肉11箱,外包装箱上均未标注中文标识。同时执法人员还在当事人冷库内查见待售外包装箱上均未标注中文标识的冷冻猪肚18箱。丰县局执法人员在上述涉案食品的外包装箱上均未查见有中文标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标识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丰县市场监管局在案件调查中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并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同时两部门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专案组派出5人前往多省市批发市场进行调查,发现数量较大的同类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专案组对案情进行研判,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案件相关证据收集和侦察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涉案物品的检验工作及销售终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经销商进行行政处罚工作。目前,专案组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已查破涉及4省多个销售窝点,本案货值金额达10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销售链条长,案件查处有效规范了进口冷冻食品市场,有力震慑了同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积极进行线索追溯核查,破解办案难点,加强行刑衔接,第一时间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成功其捣毁窝点,彰显了食品 “四个最严”的监管导向。

案例9

扬州市“1.19”孙某生产销售假冒牛肉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9日,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孙某加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冷库一间、加工熟肉场所一间、冻猪二号块肉1.8吨、疑似熟牛肉598.1公斤、鑫盛达牛魔王食品用香料、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经查,孙某用冻猪肉做原料加工成熟肉制品,以牛肉对外销售给农贸市场部分经营者及相关超市。初步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涉案货值达898420元,库存假冒牛肉货值53829元,总货值952249元。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此案假冒牛肉案值达120余万元。由于该案涉案货值较大,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2020年9月16日,孙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也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涉案食品数量多、货值金额大,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超百万,在多个乡镇有销售渠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中,执法人员周密部署,排查锁定当事人销售渠道及原料提供者,同时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嫌疑人、上游原料提供者以及假冒食品的销售者,成功捣毁整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网络,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0

南京市肖某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防弹咖啡和草莓多种维生素泡腾片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2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准备做网店,在淘宝网上购得一批标注“LADEW”商标的魔酮防弹咖啡和草莓多种维生素泡腾片套装组合,怀疑为假冒。执法人员在研究案情的同时,泡腾片生产厂家也到栖霞区市场局举报,反映有人冒用其厂名厂址生产销售泡腾片,数量巨大且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难以保证。栖霞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栖霞区公安分局进行研判,确定其涉嫌存在无证生产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专案组迅速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抓捕,在制假窝点抓获三人,制假现场为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农民家里,现场条件脏乱不堪,经现场盘查,实物、包装物等货值总计超过三十余万元。截止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肖某等3人已被批捕,案件进入公诉阶段。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市场也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主动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与时俱进,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管,摸排潜规则,对消费者的举报线索保持了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敏感性,严厉打击了网络市场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来源:市监管半月沙龙、江西市场监管局,云通关梳理

科越云通关一站式外贸管理系统咨询:微信号Caihaowei1982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8545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