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减并港口收费,4月1日起执行

为深入贯彻关于减并港口收费、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实地调研、征求意见、成本监审等制定了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收费、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等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

3月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经测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机构减费金额约每年3.2亿元)

三、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新!两大船公司公布中国出口货物滞箱费标准

日前,达飞公布了中国华南地区出口滞箱费的最新计算方式,生效日期为3月15日(预计开船日)。

根据最新计算方式,计费日期从空箱提柜日(包含当日),到船舶预计开船日(包含当日),适用于从华南出口(起运港)的货物。

此外,3月1日,赫伯罗特也公布了最新全球各地区滞箱费收费方案。

其中,涉及中国出口货物的滞箱费收费,延用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标准。

根据收费方案,对于20英尺集装箱(除控温集装箱Temperature Controlled)、开顶箱和框架箱,享有7天免费用箱期。从第8天至第15天,为第一收费阶段,滞箱费为200元/天;第15天后的滞箱费为340元/天。

对于20英尺控温集装箱,享有4天免费用箱期。从第5天至第10天,为第一收费阶段,滞箱费为300元/天;第11天至第20天,为第二收费阶段,滞箱费为440元/天;第20天后的滞箱费为780元/天。

对于40英尺集装箱和高箱(除控温集装箱)、开顶箱和框架箱,享有7天免费用箱期。从第8天至第15天,为第一收费阶段,滞箱费为400元/天;第15天后的滞箱费为680元/天。

对于40英尺控温集装箱,享有4天免费用箱期。从第5天至第10天,为第一收费阶段,滞箱费为600元/天;第11天至第20天,为第二收费阶段,滞箱费为880元/天;第20天后的滞箱费为1560元/天。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由于各国严峻的疫情防控局面及严格的防疫措施,导致货物积压、延迟到港,收货人拒收货物,目的港无人提货等状况频发,全球供应链面临种种难题,滞箱费也是其中之一。

一旦由于各种原因,货主面临高额滞箱费,怎样才能尽可能减少损失?

对此,拥有十多年处理滞箱费纠纷经验的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孙凭慧律师建议,在高额滞箱费产生之前,各方作出积极减损的努力,是非常必要的。

她还表示,对于租箱人,除了向船公司申请减免费用,还可以掌握主动权,在适当的情况下与船公司协商,以市场价向其购买持续产生滞箱费的集装箱,如此不仅可以及时止损,还可以在集装箱的所有权转移后,永久占有、使用集装箱并获得收益,无需再担心高额滞箱费的产生。

如果协商无果,租箱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海事强制令。

不过孙律师认为,海事强制令只是暂时止损的手段,海事法院对于签发和执行海事强制令十分谨慎,一般以安排听证、充分调解为主。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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