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海关在全国推行“通关一体化”改革,一时间热议不断,进出口企业予以极大关注。这么火热的改革,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启用全国“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
国务院在全国各地设有42个直属海关,例如:上海海关、广州海关、大连海关、青岛海关等等,改革前,直属海关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海关业务,不利于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进出口活动,而且容易出现执法不统一等问题。
改革后,企业可以在任意一个海关完成申报、缴税等海关手续,消除了申报的关区限制,通关更顺畅。海关总署在青岛、上海、黄埔设立3个一级风险防控中心,统一对全国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实施风险管理,下达布控查验指令;在上海、广州、京津设立3个一级税收征管中心,统一对全国范围的进出口单据进行审核,下达核查指令。
2.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全部章节”的“进口”商品。
以往,海关在通关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价格、归类(HS CODE)、原产地等要素实施严密监管,对企业申报真实性产生怀疑时,要求企业详细解释说明情况,严重拖延货物通关时间,通关效率低下,企业怨声载道。
从2016年11月开始,海关试点“自报自缴”的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在部分口岸,对部分运输方式的部分商品进行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不再在通关环节审查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企业怎么申报,海关就怎么征税、放行,大幅度缩减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从7月1日开始,这项改革范围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全部章节”的“进口”商品。
3.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过去几年里,海关在逐步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过程中,为了给全国范围的一体化积累经验,曾经阶段性地在若干临近地区的海关之间实施一体化试点,称为“区域通关一体化”,对区域内的海关,实施统一的审单管理,以方便企业,提高执法统一性。
全国通关一体化实施后,区域的一体化改革试点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的职能统一由全国一级税收征管中心承担,原来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从7月1日起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4.除上述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改革事项以外,未尽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在2016年10月29日发布第62号公告,开始实施以“自报自缴”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公告明确指出: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全国通关一体化实施之后,这项规定仍然有效,说明海关将以往在通关环节进行的审核工作全部转移到后续环节,在后续环节,中国海关主要由稽查部门承担后续监管职责,也就是说,今后,企业将更多的面临来自于海关稽查部门的监管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