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FOB(Free On Board)也称离岸价,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按FOB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那FOB条款下,发货人都要承担哪些费用呢?FOB条件下,国外收货人拒绝提货该怎么办?

1、常规应付费用

我们都知道FOB条件下,发货人一般只需负责起运港费用,即上船前的费用,包括:提货费、装箱费、港杂费、港安费、提单费、舱单录入费、码头操作费(THC)或原产地附加费(ORC)、铅封费、报关费等。

特别注意的是美国的AMS、欧盟的ENS等舱单申报费用,因为都是起运港装船前申报,那么这些费用也就属于“离岸”之前发生的费用,一般应由发货人承担。当然,客户答应承担这部分费用的除外。

2、意外情况的费用

1.船货衔接不当的费用

FOB,船货衔接是关键。如果没有及时装柜入港上不了船,那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等都将由发货人承担;反之备货装柜太早,超期箱使费、仓储费等也是要由发货人来承担的。所以FOB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再三确认,保持密切沟通,保证船货衔接。

2.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

因某种原因,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未提货也未付运费,此时承运人除无法及时收回运费外,还面临货物要被当地海关拍卖或者产生高额堆存费等情形。因此可能首先向收货人请求支付,无果后会转向发货人。

海运费:原则上首先应由收货人承担,当无人提货,则可能会转回发货人承担。

提货:首先通知收货人提货,无人提货,通知发货人处理,如回运或转卖等。

目的港滞箱费、滞港费: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及滞港费,货不抵费的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发货人承担。

3.高额的指定代理费用

指定货运代理往往给出的费用往往会高出普通货运代理给的费用。这是因为货代系收货人指定,也就是收货人跟货代订立的运输合同,而不是卖方。货代对收货人负责。发货人与货代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一般也就没有议价的可能。

4.货损的赔偿

当目的港开箱验货时,发现货损,FOB条件下一般情况由收货人来承担责任。而且收货人一般买了保险,可以申请保险赔付。但如果没有办理的话,收货人可能还是会和发货人协商处理。

货损如果是因为发货人包装、检验柜子不仔细或其他上船前特殊情况等引起的,对货损是有一定责任的,需协商处理,承担相应赔偿。如果能证明不是自己方的责任,可以拿出装箱照片、装箱单或其他证明资料,让收货人向船方进行索赔。

5.无单放货的损失

FOB条款下,相比指定船公司,发货人更多的是指定货运代理。但由于指定货代通常与收货人保持着密切的业务关系,因此指定货代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收货人,即无单放货,导致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6.信用证的“软坑”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具有隐蔽性。

如果发货人不注意,递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时,会被拒绝付款,而发货后发货人就会陷入被动的地位,进退两难,货款受损。

3、海运发货一定要有风险控制意识

总结,大家海运发货一定要有风险控制意识。

1.能争取采取CIF或者CFR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采用FOB贸易术语。

2.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

3.接受指定货代时,必须仔细审核该货代的资质。

4.必须注意控制货物的所有权。

5.提单的签发要非常慎重。不能接受对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的要求,同时尽量不要接受记名提单,也不要做成凭收货人指示的提单),而应该做凭发货人指示的提单 。

6.投保陆运险来消除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保险盲区。

7.必须仔细审核合同及信用证,避免软条款,并在出立各项单据时严格遵照合同及信用证的要求。

8.投保相关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

4、FOB条件下,国外收货人拒绝提货

一,近年现象:

由于全球危机的下滑,海运又需要长时间的运输,当货抵达目的港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收货人已经没有能力支付货款了,但因为已经付了预付款也不想把货退运回去,就在双方纠结的同时,已经不知不觉的过了两个月,目的港因此产生大量的港杂,堆存,疏港等费用,此时海关的DEADLINE也到了,货物进入拍卖流程,发货人值此手上的提单变的一文不值了。

二,风险提示:

国外收货人拒收货物将产生以下可能:

1、串通承运人无单放货。

2、串通指定货代把船公司提单放给收货人。

3、超过港属国法律规定期限,货物将因高额滞港费依申请或依职权被海关强制拍卖。

三,国际条约和法律规定

目前大部份船公司适用《汉堡规则》,这在他们的提单上能够很清楚的体现出来。

根据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ii)项规定:遇有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提货时,则依照合同或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贸易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iii)根据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须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船公司是没有权力直接处理货物的,他们只能将货物交给有权处理的第三方。

那么这个第三方是谁呢,根据美国法律《CBPFORM 28总则》规定:进口商应当在30天内像美国CBP申报,再看中国《海关法》的类似规定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从这里可以看出海关的权力是很大的,他不像船公司只能申请有强制力的机构去扣货拍卖,海关是可以自己直接决定将货物拍卖,这种拍卖不同还不同于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是有详细的法律程序规定和估价的,而各国海关拍卖的裁量权远远大于司法拍卖,因此对于各国海关法律政策的了解的紧迫性要远远大于对民权性法律的关注,毕竟民权是不诉不管,而海关的权力是有各国的强制力作后盾的啊。

四,解决方案

相信无论是用L/C还是TT的结算方式,大部份发货人都会紧握提单直到收货人付款赎单,但请shipper看清自己身上的是HOUSE B/L还是MASTERB/L。

如果是MASTERB/L恭喜您可以尽快和目的港海关联系,准备转卖和退运事宜(退运事宜不仅仅是盯目的港海关规定还要看清发货港的海关规定噢)。如果是HOUSE B/L那就比较麻烦了,先理清是承运人还是代理人,是船代还是货代,再确认法律关系是侵权还是违约,请个专业的海关海商事务律师非常重要,此时帮你理清法律关系才能对症下药。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Nations Conventionon the Carriageof GoodsbySea)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如果提单未按照第十五条第1款(k)项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无任何此种说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收货人在目的港不提货而产生的高额滞港滞报滞存费用,发货人的抗辩在面对承运人的追索时是多么的苍白无力。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或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在这里给大家划一下重点:不管客户是什么原因导致想要弃货,承运人有全向托运人追偿。

因此,外贸、货代、关务、法务是一条船上分别负责不同岗位的职位,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只怕猪一样的队友。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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