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内外生产力水平的差异,中国在轻工业制造、纺织生产、小家电生产等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国内很多厂商选择出口获取更高的利润。然而,外贸出口涉及到办理出口相关证书、办理装运、单证制作、收结汇、退税等一系列问题。较小的制造商无法自行处理,因此一些制造商会委托较大的贸易商作为出口代理。
一、商业模式介绍
通常外贸代理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外贸代理直接从厂家进货,然后直接卖给外商。这种被称为代理的模式实际上是一种交易关系,只在价格和份额上表现出分享利润的本质;二是外贸代理与厂家签订出口代理合同,然后卖给厂家指定的外商。外贸代理虽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上会给厂家支付货款,办理单据、结汇、退税等。外贸代理只收取固定的代理费,不分享利润,不承担风险。本文只讨论第二种模式。
二、风险预警
1.刑事犯罪风险
因为外贸代理不是实际的外贸出口商,他们不了解客户和供应商。委托方与外商串通,存在出口贸易欺诈的可能性,公司可能涉及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外汇罪。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虚报出口等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较大的行为。
(二)骗购外汇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进口证明、海关签发的外汇管理批件等凭证、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报关单、进口证明、海关签发的外汇管理批件等凭证、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大量骗购外汇的行为。
2.税收风险
从形式上看,外贸代理以自营的名义出口,签订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外汇收据上显示的相关主体均为企业。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一般采取“谁出口,谁收汇,谁退税,谁负责”的原则。因此,如果税务机关做出收回出口退税、暂时扣缴、作为内销征税等决策,那么这些不良后果通常会由名义出口商承担。即使有真货和出口贸易,也不存在骗税问题,但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外贸代理人很难通过行政救济来解除权利,只能通过民事救济向委托方追偿。
3.民事违约风险
在外贸代理的出口业务中,外贸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如果外国投资者未能及时支付,外贸代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投资者追偿。如果委托方未能及时交货,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向外贸代理人要求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风险规避措施
1.鉴于存在犯罪风险,建议外贸代理人对每笔交易的供应商和客户进行核实,原则上只接受能够提供完整历史交易信息的供应商和客户,以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外贸代理人应办理每笔交易的出口手续,以保证每笔交易的正常出口。
2.鉴于税务风险,建议外贸代理人延期缴纳退税款,以免在接受税务检查时追回款项,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如追回退税款,应要求委托方进行赔偿。
3.鉴于民事违约的风险,建议公司在代理协议中规定,所有付款以对外付款为基础,并与外国投资者和委托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如果委托方无法发货,委托方和外国投资者自行协商,外贸代理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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