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业务
(一)关税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进口商品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暂定税率进行调整,明确对部分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实行零关税,降低部分医疗器材及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并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企业可及时查阅该通知并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二)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三)退运货物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41号)的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符合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对于符合规定的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注意事项
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运货物必须是原状复运进境;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并向海关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需出具退运原因书面说明(盖有企业公章),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
根据《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其中,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此外,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
注意事项
第二类农产品申请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货物必须为已经实际到港的才可以申请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正在运输途中未抵港的货物,海关不予受理有关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证明货物已经到港的单证;
2.需注意该类农产品进口数量是否超过规定的触发水平。
加工贸易业务
1.内销集中申报
根据《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的有关要求,内销按季度集中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2.深加工结转
根据《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规定,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即双方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时,应协商统一在年前办理,或在年后办理,避免出现一方年前办理,一方年后办理的跨年申报情况。
来源: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