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是指那些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有危害的物质或物品。
这些物质或物品具有燃烧、爆炸、氧化、毒性、感染性、放射性、腐蚀性、致癌及细胞突变、污染水源及环境等危害性。
1.1危险货物国际规章
1.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2.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
3.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4. 《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
5. 《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
6. 《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
7. 《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N)
1.2危险货物分类及运输标签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将危险货物划为九个类别:
第1类 爆炸性物质或物品
第2类 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品
二
什么是危险货物包装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2.1危险货物包装类别
出于包装的目的,除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和6.2项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物质,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2.2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每一个包装容器必须带有持久、易辨认以及与包装规格相比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毛重超过30kg或体积超过30L的包装,在其顶部或边上必须有标记;标记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高度必须≥12mm。包装件毛重小于等于30kg或体积小于等于30L时,标记字母≥6mm。5kg或5L以下的包装也必须有适当大小的标记。
以容量不超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为例,包装容器的标记应包括如下内容:
(1)联合国包装符号
此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容器符合联合国《规章范本》的规定。对金属包装,可用压模大写字母“UN”表示。在铁路和公路运输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可分别用符号“RID”和“ADR”代替此联合国包装符号和“UN”标记。
(2)表示包装容器类型的编码:例3H1
包装编码一般由并列排布的三部分组成:
(3)一个两部分组成的代码:
第一部分:表示包装类别的字母
X:表示I类包装
Y:表示II类包装
Z:表示III类包装
第二部分:
——盛装液体的单一包装:标明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省略。例:X1.4
——对准备盛装固体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标明以KG表示的最大毛重。例:X26
(4)在代码后面应标明:
——盛装液体的单一包装:标明最高试验压力,单位为kPa,四舍五入至十位数。例:250
——对准备盛装固体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使用字母“S”。例:S
(5)包装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包装类型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包装,还必须正确标出制造月份;可用以下图形标在包装的其他部位。
(6)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7)包装生产厂所在地检验机构代号。
(8)包装生产厂代号。
(9)包装生产批次,用“PI:xxx”标示。
标记的目的是为容器制造商、修理厂、容器用户、运输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供帮助,就使用一个新容器来说,原始标记是制造商用来表示容器类型的手段,表明容器已经符合相关的性能试验规定。
三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能够满足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需要,应对包装进行性能检验。
3.1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性能检验的适用条件:
(1)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即设计型号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规定的检验周期到期时;
(4)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性能检验;
(6)对再次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应进行性能检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涉及项目如下:
检验依据标准,如:
SN/T 0370.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 性能检验
GB 19521.13 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4.4 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 19434.6 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 19432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3 危险货物电石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经过检验,如何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呢?
3.2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包装使用鉴定,旨在检查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是否满足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需要,及是否符合运输警示信息公示的要求。
01出口
商检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检验依据标准:
SN/T 0370.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 使用鉴定
02进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检验依据标准:
SN/T 3221 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规程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