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海关总署2020年第89号公告发布修订的《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施行的是2019年3月13日海关总署2019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检验检疫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有:
1.增加检验检疫依据
原来的检验检疫依据有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注:原文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
此次新增加了5项,共9项。
增加的检验检疫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扩大贸易范围
原来的准予贸易的乳制品范围规定了“不包括乳粉、奶油粉、乳清粉”,此次修订删除了这一限制。
同时,《产品清单》在原有的22个6位数HS编码基础上增加1个“350220:乳白蛋白(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乳清蛋白浓缩物)”。
此外,修订后的《产品清单》在具体描述方面也有若干变化。
3.更加关注“动物检疫要求”
新修订的检验检疫要求增加了“动物检疫要求”的内容:
四、动物检疫要求
为出口对方的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的农场。
2.农场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过牛瘟、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羊天花、痒病。
3.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确认的炭疽病例。接种炭疽活疫苗的动物,自接种之日起21天内的生乳不得用作原料生产出口乳品。
4.在收集生乳时,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结核病临床症状。
5.农场受到中国主管部门或俄罗斯联邦国家兽医局监管。
6.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本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4.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要求”
新修订的检验检疫要求增加了“食品安全要求”的内容:
九、食品安全要求
俄罗斯输华乳品应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输俄乳品应符合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有关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