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60号公告——《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Q:什么是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海关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并公布实施。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实施检验。
对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如出口机床、灯具、玩具、服装等,进口剃须刀、安全套、文具、服饰等商品均属“法检目录”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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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有需要的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商品检验司网页查看。
Q:2021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范围有哪些?
A:进口商品: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子坐便器、食物垃圾处理器、电磁炉、打印机、文具、仿真饰品、汽车内饰件、服装、头盔、儿童安全座椅,纸或纸板制的盘、碟、盆、杯及类似品等。
出口商品:节日灯串、LED照明光源、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玩具、塑料食品接触产品等。
Q: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如何实施抽查检验?
A:首先要制定计划, 其次就是制定抽查检验方案及实施抽样,再次就是样品检测及后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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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
(一)制定计划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并下达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
(二)制定抽查检验方案及实施抽样
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三)样品检测及后续处置
海关抽取样品后将样品送到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合格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将依法实施技术整改、不准出口/进口、退运、销毁。
Q:抽样的具体实施方式又有哪些?
A:抽样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口岸布控和企业核查为主。
Q:被抽查单位应注意哪些事项?
A: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关的抽查检验工作。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海关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
抽查检验验余的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抽查单位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做出处理。
Q:海关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如何处理处置?
A:经海关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按照具体情况做出索赔、退货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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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关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需要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收用货人可向海关申请检验出证;只需索赔,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需要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必须妥善保管进口商品,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
(二)对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Q:海关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如何处理处置?
A:经海关抽查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Q: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论有异议,如何处理?
A: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可以向做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
海关通过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可以有目的性地快速掌握法检以外进出口商品第一手质量信息,同时为目录的动态调整提供依据。对从事相关商品进出口的企业来说,则应当更加关注相关商品质量情况。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