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乳品

注意

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乳制品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如果想更深入地了解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还需要先了解什么是进口乳品检测报告。

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

进口乳品检测报告是指向我国进口的乳品,需在申报时提交的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或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具体要求见下表。

特别注意的是,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预混料)还需要提交如下检测报告。

注意

1.首次进口是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2.上述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

接下来,就是我们今天隆重介绍的“主角”: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进口乳品检测报告

接下来我们以问答的方式帮助大家理解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由来是什么?

答:当然是为了更加便利广大企业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谁都可以用承诺代替检测报告吗?

答:不是的,使用告知承诺制是有条件的。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为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我有检测报告,还必须进行承诺吗?

答:不是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进口乳品检测报告。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当然需要。

使用告知承诺制的前提是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告知承诺这么方便,万一企业为图方便进行不实承诺怎么办呢?

答:放心,海关有防范整治措施的。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不实的,海关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其基于本次告知承诺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补充提交相关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六)听你说了这么多,我怎么办理这个承诺的手续呢?

答: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画了一个流程图。

同时,我们将《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放在下面,让大家有个更直观的了解。

划重点

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可由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证明代替!只要您符合相应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告知承诺需要关注的问题点

(一)如果乳制品用于盲样测试(参加国外组织的能力验证)可否只提供检测参数范围值?

答: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饲料用乳品、其他非食用乳品以及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参加测试等活动用的乳制品,无需提供检测报告。

(二)检测报告提供方有无具体要求,比如是否有资质要求?

答:根据《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三)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具体有什么标准或具体表现吗?

答:会被纳入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包括:

1.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2由于注册地址失实无法联系而被海关列入信用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3.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4.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5.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6.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7.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8.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10.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关温馨提示

1.哪些输华乳制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原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及《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规定,进口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2.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有特殊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规定,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6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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