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害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62号令修订)中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过境动物过境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下面,让小编带您了解办理《检疫许可证》的相关事项吧!

一申请

01.申请要求

★申请单位资质

(1)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申请时间

(1)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检疫要求

(1)输出和途经国家/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要求。

★准入要求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粮食等动植物及其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相关准入名单可以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查询。

02.申请范围

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业务范围包括:

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部分非食用动物产品、部分动物源性饲料、部分生物材料、粮食、水果、动物源性中药材、杂粮、杂豆等,以及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出口退运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2024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7号),经风险评估,决定取消植物源性饲料、植物源性肥料及栽培介质、植物源性中药材、烟叶、新鲜蔬菜、饲用鱼粉、动物皮张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但相关货物须来自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地区)及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办理流程

01.填写申请信息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填写相关信息。

02.申请材料和相关管理要求

除申请表格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进境动物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提供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证明材料;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进境饲料

I级风险的饲料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人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提供申请人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宠物食品的原料来自第三方非疫区国家准入企业的,提供随附材料说明原料来源;非单一成分饲料提供成分说明或体现饲料详细成分的标签,并声明是否含有禁限成分。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人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提供申请人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进境生物材料

一级风险产品需提供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的PDF扫描件;二级风险产品需提供产品来源、加工工艺说明和无动物疫病传染性声明。

○进境粮食

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考核报告(适用于首次考核的企业),或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主管隶属海关出具的《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申请单位与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有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已通过粮食系统取得电子初审联系单,且在检疫审批申请单中填报电子初审联系单号的,无需企业另行提供纸质初审联系单。

○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

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TIES)目录中一、二类保护物种的,提供农林部门签批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药食两用的,提供药用的情况说明;代理进口的,提供代理合同;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提供与指定存放、加工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

○过境动物

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说明过境路线、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对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退运动植物及其产品。提供出境时的所有单证退货原因的书面说明(陆生动物除外)。

○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提供以下材料: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03.审核批准

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常见问题Q&A

Q:我已经在系统申请了,状态显示为“发往海关”,这样就可以了吗?

A:是的,若申请状态为“发往海关”说明已申报成功;

若申请状态为“海关入库成功”说明海关已收到申请;

若申请状态为“发送失败”或“海关入库失败”,请联系客服热线010-95198解决。

当然海关入库成功后,在海关审批作出决定前均可由企业发起撤回申请。撤回成功后可编辑申请单并再次申报。

Q:关于《检疫许可证》时效有什么规定?

A:《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陆生动物、海洋哺乳动物、展品、样品等或特许审批的产品,根据展期或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有效期。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

1.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2.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

为便利企业,加快许可证的检疫审批效率,海关总署近期将全面推进许可证的智能审批进程,请大家关注“互联网+海关”平台动植物检疫模块的相关提示。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来源:黄埔海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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