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逐步规范
2020年以来,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5部门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规范。
1月8日,5部门发布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该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分8条,重点提示:
3个目录
指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3个目录均由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并公布执行,作用不同:
企业及核电项目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如果希望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应确认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符合规定条件,所生产的装备或者产品符合目录1,进口货物符合目录2,且确有必要进口。
目录3则是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了5类项目和企业,进口目录3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欲了解2020年执行的3个目录,请到财政部网站查询:
资格核定与复核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5部门负责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
可选择放弃免征增值税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配套政策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信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颁布实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月4日至7月4日,工信部正在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分总则、免税资格申请程序、免税资格复核程序、目录制修订事项、其他事项,共5章33条及5个附件,重点提示:
申请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四)具有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五)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六)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免税资格申请与复核
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
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细则专门规定,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
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受理并审核申请报告和复核报告,其中,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和复核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后的申请报告和复核报告报送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通过书面审核和答辩等形式,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和复核,确定下年度新享受政策和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享受政策时间、免税资格复核时间,以及停止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新享受政策和继续享受政策的名单中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和继续享受政策。
3个目录的制、修订
3个目录应适时调整,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可向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中央企业集团提出修订建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可按职责分工对目录提出修订建议。
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相关目录修订建议进行评审,确定目录最终修订意见,一般于当年7月31日前发布修订后的相关目录,自下年度1月1日起生效。
“当年7月31日前发布”的规定尤其值得关注和期待,对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近年来,3个目录的发布时间往往临近年底:
2019年执行的3个目录是2018年11月14日发布;
2020年执行的3个目录是2019年11月26日发布。
这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根据政策变化调整生产、采购计划安排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近年来每次发布3个目录的调整通知中都要针对调整前已批准的项目受目录调整影响的情况,专门规定推迟半年执行,但这又在另一方面造成了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受损。
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的正式施行,一方面将有利于企业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政策变化并作出相应调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时间,保证政策严肃性。
监督、检查、评估及取消资格
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失信情况,由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企业是否应继续享受免税政策。不应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由工信部将企业名单及停止享受政策时间等信息函告海关总署。
对于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