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驻希腊经商参处3月17日发布的消息称,近日,该处连续收到多起国内公司的投诉,称在货物发至希腊后,希腊进口商迟迟既不提货,也不付款,导致货物产生严重的滞港费。有的进口商甚至要求中国公司电放提单待其转卖货物后再付款给中国公司,此时中国企业往往进退维艰,产生巨大损失。
因此,驻希腊经商参处提醒国内企业,与希腊企业进行贸易时,可事先了解希腊经济状况和希腊企业情况,务必选择信誉良好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在具体合作时,尽量使用信用证等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避免经济损失。
进口商不提货不付款,该如何处理?
货物长期滞留在目的港,在两种情况下会被处理掉:
1、船公司或承运人为了索要运费或滞港费而行使留置权,通常在交出留置通知后两个月就可以拍卖或变卖货物。
2、目的港海关也可能因进口货物无人报关或无人提货而处置货物,包括拍卖或销毁,但处置货物的期限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应对方案
首先涉及到你公司与国外进口商贸易合同的约定。在通常情况下,进口商延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承担延迟付款违约金以及对你方进行损害赔偿。如果进口商延迟付款超过一定期限,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你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将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你公司可以进一步宣告合同无效。在宣告合同无效之后,才可以采取将货物转卖或运回等补救措施,并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为争取主动,建议你公司及时向外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在一段合理期限内付款,逾期将宣告合同无效,自行处置货物并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这一期限应在货物可能被处理掉之前。
同时你公司应提前作好将货物运回或转卖的准备,如在这一期限内对方已声明不付款或逾期未付款,应通知对方宣告合同无效并将货物运回或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