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运货物概述

01、定义: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02、适用范围

03、不适用:(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直接退运”(4500);(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4)“租赁不满一年”(1500);(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二、相关文件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国务院令〔2003〕0392号

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署令〔2018〕0240号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03、中国海关通关标准化手册 第三十章 退运货物

以下退运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出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须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期限(包括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如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将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物资,海关将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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