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38号公告公布的《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5月1日起,海关在拍卖涉案财物时按照该规定施行,施行前海关总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提示:

1.“涉案财物”的拍卖是该规定的规范对象,但同时,规定的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进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无人认领的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涉及扣留的货物或其他财产等进行变卖的,参照本规定处理”,说明这些货物、物品不属于“涉案财物”。

2.拍卖须委托“拍卖企业”,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理”。

3.拍卖权的确定可以通过竞价、摇珠或者集体决策等方式。

4.海关拍卖涉案财物可以采取“网络拍卖”方式,但要求拍卖企业和拍卖网络平台专门服务协议。

5.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有“保留价”。

6.海关涉案财物拍卖应由拍卖企业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7.海关及拍卖企业不能向买受人提供除罚没车辆以外其他拍卖标的的成交款发票不接受买受人任何理由提出的退换货要求。

8.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9.海关拍卖涉案货物不限制参与竞买人数,接受1人参与竞拍。

10.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按公告指定渠道实名交纳保证金是必经程序,否则不得参加竞买。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向拍卖企业支付剩余价款并不必然可以提货,还需待拍卖企业按海关要求将拍卖价款直接缴库或汇至海关指定银行账户,经确认缴库或拍卖价款到账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12.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悔拍的,需要承担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等违约责任,且拍卖标的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13.拍卖的流拍、中止、终止、撤回、撤销、暂缓等处理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要求详见规定第十五-十九条。

14.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网络拍卖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拍卖工作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前述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活动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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