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走私案件谈单位走私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
这是个真实案例。案例中的主人公孙某,2008年7月14日入职A公司任关务,主要负责关务处理的相关事务。2015年6月5日孙某从A公司离职。2017年12月28日,因A公司涉嫌犯走私罪,孙某被S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已经从原单位离职,却因原单位走私而被判刑,这个悲催的孙某到底干了什么?
孙某自己怎么说?
孙某供述:其2008年7月进入A公司,负责关务和具体报关。2008年底,财务总监杨某说关务部门是花钱和产生费用比较多的部门,不管是进口货物运费还是税率都要尽量优化。其查看了历年进口数据,鼓风机数量并不多,但是因为单价高,所占进口金额比重大。其查阅了税则书,发现841....000和841....099两个税号在描述上都叫风机,但是841....099的进口关税比原来低2%,其知道公司进口的是鼓风机,但觉得可以尝试将公司进口风机税号改在此项下。之后,其到杨某办公室汇报这个想法,杨某指示其以后按照841....099税号来申报鼓风机。其不知道杨某有没有向其他人汇报或者讨论过。
老板怎么说?
证人刘某(原系A公司总经理)的证言:“A公司主要做空气过滤器,其中所用的鼓风机均是向ABC公司购买的。据其了解,A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为降低产品成本,存在将风机10%税率的税号申报为8%的关税率的税号的情况。当时A公司风机进口事项由报关员李某具体操作,公司的报关部由财务总监杨某分管,他们均没有向其汇报过这件事。
看看,出事之后,老板一推六二五,说风机的进口事由李某负责,他不知道走私的事,跑的是不是够快!
当然,作为走私犯罪辩护律师,本文重点还是单位走私犯罪中如何认定相关责任人的问题。
1、哪些人应对单位走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里的关键词是“直接”,即只有对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才对单位走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和员工,都不对单位走私犯罪承担刑责。
2、哪些人员应当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应是对单位事务具有一定决策、管理、领导、指挥、监督权的领导人员;二是单位走私犯罪由其直接策划、决定、批准、授意、组织、指挥,即应对单位走私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单位的领导人员,就谈不上单位主管人员;如果其在单位的领导职权与单位走私犯罪没有直接关系,也不能说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另外,虽然在单位具有领导职务,但是,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也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犯罪负刑事责任。
3、哪些人应当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走私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这些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参加单位走私犯罪行为的人都应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参加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对单位走私犯罪所起的作用不同、责任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只有那些积极参加,直接实施了单位走私犯罪行为,并且其行为与单位走私犯罪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才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那些在单位走私犯罪中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4、单位一把手(董事长或总经理)一定是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吗?
不一定。主客观相一致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因此,一把手是否对单位走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单位走私犯罪由专门负责人员决定并组织实施,并且走私犯罪时间不是很长,规模也不是很大,那么,该专门负责人员应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一把手即使知道走私行为,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单位一把手毕竟对单位的经营方式具有审查和决策的责任,如果单位走私犯罪规模较大,时间跨度较长,单位一把手在很长时间不对单位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并制止,实际上是对单位走私行为的默许和纵容,这也属于一种决策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一把手应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由此可以看出,在单位走私犯罪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并非一定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是否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键看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走私犯罪,只有其对单位走私犯罪中所实施的组织、指挥、决策行为,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才能被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需对单位走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是在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总经理决定的,那么,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总经理,而不是董事长。
4、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人数上的限制吗?
没有人数限制。单位一般都有组织架构,比如从高管到中层管理人员再到一般员工的层层管理关系,所以,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人数上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第3款规定: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
5、单位管理人员只要参与走私行为,就一定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吗?
不一定。如前所述,有些单位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管理人员的身份地位都是相对的。因此,是否应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键在于其是否参与了单位走私犯罪的组织、指挥、决策。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犯罪的决策,就不应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单位员工未经领导同意实施的走私行为,也是单位犯罪吗?
成立单位犯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以单位名义实施;代表单位意志;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员工未经领导同意实施的走私行为,是否成立单位犯罪,关键在于员工是否为单位利益,违法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如果员工是为单位利益,那么其所实施的走私行为的意志,可以上升为单位的整体意志。这种情况下,单位员工所实施的走私行为,符合的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成立单位走私犯罪。相反,如果单位员工为自己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犯罪所得归自己所有,那么则属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走私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
单位走私犯罪的案件中,领导把责任推给管理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在代理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也见多了这种情况。所以,在此也提醒一下做员工的,工作中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什么业绩啊,奖金啊,提成啊,与自由相比,都一文不值。不要以为出事有老板顶着,什么事都敢干,真出事时,老板比谁跑的都快,顶包的一定是你。
各位员工,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