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0号公告,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
公告原文: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重点提示:
1.“3次延期”
公告仅针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的情况。按照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规定:
第十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也就是说,即使是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复运出境或者进境,但办理延期尚未达到3次的,依照海关的管理办法可以正常申请延期,无需适用第40号公告。
2.“不超过6个月延期”
根据2020年第40号公告规定,“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申请“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正常(首次)期限为6个月,按照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可申请最多不超过3次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因此,适用第40号公告的情况意味着货物已暂时进出境近24(6+6x3)个月。
第40号公告再次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使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个月。
自2018年3月以来有过暂时进出境货物且一直延期的企业,都有可能适用第40号公告。
3.既有进境,也有出境
“暂时进出境”顾名思义,既有进境,也有出境。通常涉及暂时进境的情况较多,但也不排除暂时出境的情况。
按照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暂时出境同样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40号公告专门针对受疫情影响的情况,疫情形势不断发展变化,近日世界卫生组织已表示,疫情流行的中心转为欧洲。此外,日本、韩国、美国等多国均发生疫情。所以,不排除有暂时出境货物受疫情影响无法复运进境的情况,同样,也可以适用第40号公告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