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银行在D/P托收过程中,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相对情况下,D/P的风险比起其他付款另一种方式信用证要大得多。但是有哪些技巧可以防范一下呢?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

D/PD/P at sight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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