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黛丽赫本,英国著名演员,这个名字可能对很多年轻人来说有些陌生,但是,她却真真切切地代表了一个时代。从《罗马假日》,到《龙凤配》,再到《窈窕淑女》,奥黛丽赫本在荧幕上为我们留下了太多的经典。

1993年,奥黛丽赫本因病逝世,享年63岁。但是她的优雅与美丽,她的洒脱与利落的形象,一直留存在我们的记忆中。


奥黛丽赫本去世后,她的两个儿子,西恩•赫本•费勒和卢卡•多蒂(同母异父),双方共同签署了奥黛丽▪赫本的《安排与最终分配协议书》,其中该协议书中明确指出双方就有关奥黛丽▪赫本(Audrey Hepburn)的姓名有关的权利均为共同管理及分配,卢卡•多蒂同意西恩•赫本•费勒代理其相关权利。

然而这次,在几件奥黛丽赫本相关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双方开始出现了矛盾。

这几件商标分别是指定使用在第9类“太阳镜”的第17542482号“赫本”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的第17542805A号“奥黛丽•赫本”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耳环、珠宝首饰、人造珠宝”的第17934400号“奥黛丽•赫本珠宝”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香烟盒、香烟、吸烟用打火机”的第17934577号“赫本”商标

卢卡•多蒂以西恩•赫本•费勒未经其同意注册该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西恩•赫本•费勒于2018年3月28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现已审理终结,近日复审决定书得以对外公布。

对于几件商标的注册,双方各执一词。

有些人可能会说,申请人名作为商标的话,不会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吗?其中的“在先权利”不是包括姓名权吗?

要知道,姓名权与自然人人身是不可分离的。知识产权局在本案审理中明确指出,被异议商标虽然涉及奥黛丽•赫本(Audrey Hepburn)的姓名,但该自然人已故,其姓名权随之丧失,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损害他人的姓名权。

还是要看《商标法》第七条中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均为奥黛丽•赫本的儿子,彼此为兄弟关系(同母异父)。2004年兄弟二人签订了《安排与最终分配协议书》,约定平等享有、共同管理奥黛丽•赫本的姓名、肖像以及其他类似权利,并且申请人曾代为处理原异议人的上述权利,由此可知,申请人在明知原异议人与其共同享具有对奥黛丽▪赫本(Audrey Hepburn)姓名、肖像相关的权利,加之亦曾代为为原异议人行使上述权利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与原异议人的协议内容,恶意明显,已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一件商标的背后代表着的是商业利益,能否成功注册更是牵扯众多。在自我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时,对于商标的防御工作也同样要提起百分百的重视。他人所申请的商标,是否损害了自身的利益,若是的话,又将采取怎样的措施来挽回,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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