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玩单机游戏,哪个用来消磨时间最合适,小知一定要投《植物大战僵尸》一票!

没有紧张的倒计时,没有失败就不能重来的鸡肋条款,或许正是因为简单的游戏规则,以及可爱的画风,《植物大战僵尸》这款游戏才得以在众多单机游戏当中脱颖而出。

《植物大战僵尸》出自PopcapGames之手,而Popcap Games早在2011年7月,已被美国电子游戏产业巨头艺电(又称艺界,简称:EA)收购。

没错,就是发行了《红色警戒》、《极品飞车》系列、《FIFA》系列、《模拟人生》系列等游戏的那个EA!

据小知在商标网查询,EA申请商标共计432件,光其中指定使用在第9类,也就是游戏软件最核心的商标类别的,就有168件

其中《植物大战僵尸》系列在商标的注册上,则充满了戏剧性。

这次涉及到的是EA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申请的4件商标——

分别是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的,第9781703号“植物大战僵尸”商标和第9781542号“社区版 植物大战僵尸”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28类,塑料人物玩具,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上的,第9781702号“植物大战僵尸”商标和第9781541号“社区版 植物大战僵尸”商标。

EA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诉争商标中的“僵尸”是传说中的一种身体僵硬的尸体,是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构成要素,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因而,驳回原告电子艺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异界公司没有就此放弃,只得又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表示,申请商标指向的是其推出的一款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塔防游戏,不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封建迷信中的“鬼怪”,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论是从该标志本身来看,还是结合其实际使用的情况看,本案申请商标均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问题,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范和禁止的对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审查有违审查标准一致性及同案同判的公平原则,损害了电子艺界有限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应当予以纠正;申请商标在相关类别的上的注册亦不存在误导公众的问题。

判决,知识产权局就电子艺界有限公司针对四件申请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的驳回,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但是,一次被驳回并不意味着就只能就此放弃,一切辛苦都白费。以专业的角度针对驳回的原因进行上诉,一针见血地化解难题,才是挽回商标的唯一途径。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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