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本专题介绍的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希望对进出口企业在遇到海关稽查时准确认识和把握各种稽查文书能够有所帮助。

但是,可能有的朋友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根据以往接受海关稽查的经验,好像海关在稽查过程中使用的文书不止以上13种,企业还收到过其他的一些文书,为什么在这里没有介绍呢?

首先应当明确,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海关稽查过程中使用到的就只有上述13种文书,至于有的企业之前还收到过其他的文书,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的文书已经取消,二是有的文书原本就不属于稽查文书。

第一种情况以《稽查征求意见书》为例,11月1日之前的稽查过程中,每家被稽查的企业都会在海关核实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正式《稽查结论》制发之前的时间段里收到一份《稽查征求意见书》,列明稽查范围、过程和查发的主要问题,要求企业对此予以反馈,如果企业反馈有异议,还可能启动复查,如果企业无异议,海关将制发《稽查结论》。

11月1日之后,《稽查征求意见书》这一文书被取消,主要原因是《稽查条例》和《<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征求意见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原来的规定是无论稽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问题,均需向企业征求意见,因此,《稽查征求意见书》是一种必备的文书,而新的程序要求,仅在“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情况下才征求企业意见,而且对于征求意见的方式未作规定,征求意见的载体仅笼统地表述为“相关材料”,但规定了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应”。

可以预见,按照目前的规定,征求企业意见的程序将被弱化,海关执法的随意性空间增大,企业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和机会减少,企业利益遭受无形的损失。如果海关随意地采取口头通知等方式,企业很有可能因为根本意识不到是在征求意见而错失申辩的机会,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企业而言存在巨大风险。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对于海关在核实工作基本完成之后与企业的沟通要格外关注,如果涉及有关问题认定方面的内容时,一定要争取要求海关提供书面材料,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反馈意见,同时做好相应的证据留存工作。必要时,应当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智力支持,全程参与接受海关稽查的工作,全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种情况以追补税程序涉及的文书为例,海关经稽查发现企业存在追补税情事时,会向企业出具《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主要载明追补税原因、税款数额及纳税期限等内容。《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一式二份,企业和海关分别留存一份。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文书并非随着新规定的施行而取消,今后企业在遇到稽查追补税情事时仍会收到,但为什么没有在此次公布的13种文书之中呢?是因为其本身并非稽查专用文书,而是依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追补税的情况都需要向企业出具的文书。

企业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后,应当仔细核实企业名称、追补税事由、税款数额以及纳税期限等信息,对名称等信息如有异议,及时向海关提出改正,但是,如果是对追补税的事由、税款数额等事项有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税款,可以在纳税之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进行救济。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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