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外观时尚、烟雾小,深受烟民的喜爱。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一条灰色产业链,不少看到“商机”的人,干起了代购烟弹的生意。

今年1月份,笔者代理了一起代购烟弹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

导游小李利用带团出国旅游的便利条件,从境外携带烟弹,入境销售。2018年12月底的一天,小李携带烟弹进境,在旅检通道被海关查获。今年1月7日,小李被海关刑事拘留。

小李母亲的委托笔者为小李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笔者会见了小李。

笔者:“你携带的烟弹价值多少?”

小李:“大约9万元人民币。” 

笔者:“你知道9万元烟弹的税款有多少吗?”

小李:“不知道。”

笔者:“你代购烟弹时,是否想过可能会涉嫌犯罪吗?”

小李:“没想过,我想顶多会被处罚。”

只想着代购烟弹挣钱,却没有想到可能会涉嫌走私犯罪,小李绝不是个例。

那么,海关对进口烟弹是如何征税的,代购烟弹又会有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海关对进口烟弹如何征税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烟弹属于“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应归入2403990090税号。进口关税税率为:最惠国税率57%,普通税率180%;增值税税率为16%;消费税税率为30%。按最惠国关税税率计算,进口烟弹的综合税率要高达160.22%。

以小李代购烟弹的货值9万元作为完税价格计算,携带货值9万元的烟弹进境应缴税款为:

关税= 9×57%=5.13万元;

消费税=[(9+5.13)/1-30%]×30%=6.06万元;

增值税=(9+5.13+6.06)×16%=3.23万元。

应缴税款合计:5.13+6.06+3.23=14.42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携带货值9万元的烟弹进境未申报,偷逃税款金额就是14.42万元。

代购烟弹的法律风险

1、行政法律风险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属于走私行为。

如果代购烟弹数量超过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规定的个人自用物品5000元免税标准,但偷逃税款尚未达到10万元,且一年内未因走私被海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的,这种走私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走私犯罪。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2、刑事法律风险

如果携带烟弹偷逃应缴税款达到10万元,或者偷逃应缴税款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一年内因走私被海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的,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偷逃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在一年以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对于偷逃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对于偷逃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代购本身并不违法,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者是否如实向海关申报和缴纳应缴税款。笔者在此也提示广大的代购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渠双平,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专业律师。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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