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出现,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从最初的好奇、尝试,到如今的习惯。当我们反映过来的时候,已经无法摆脱掉这种依赖。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影响着整个外贸行业的发展方向,以满足国内外的消费者们的不同需求。
两个人第一次相识,互留电话曾经是再正常不过的,但是今天,我们好像更喜欢微信扫一扫,互加好友为我们提供的便利。
微信的问世可以说是颠覆性的,据2018年的数据显示,微信全球月活跃用户已经超10亿。要知道,我国人口也不过14亿,这个规模可见之大。
微信,在我们手机里是这样的存在(见下图),绿色的底色,两个大小不一、白色的对话气泡相叠的可爱形象。
若是从商标方面来看的话,大概就是这件第13871987号商标了,腾讯于2014年1月7日申请,2015年8月28日被核准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图书阅读器,智能手机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27日。
微信的这个形象经过近些年公众的普遍使用,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无论在什么地方,看到它,我们就知道,这指的就是微信无疑!
但是!说句或许不太合适的话,“人怕出名猪怕壮”,同样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也难免会遭到他人的觊觎,甚至是模仿。
远的不说,就在今日高沃小知在翻看最新一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时,就见到了这样一件商标。
第23674662号商标(见下图)是广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快餐店,餐厅,自助餐厅,茶馆等商品/服务上。2019年3月20日,第23674662号商标得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限至2019年6月20日。
这也就是说,如果在6月20日之前没有人提起异议的话,商标就将得以核准注册。
我们可以将第23674662号商标的图形和微信的图形进行下对比。一前一后,变成了一后一前,绿色背景换成了红色碗的轮廓,整体来看有过一些变形,只是,仍不难看出还是有很多相似之处。
有朋友可能会想,既然那么相似,不是说构成近似商标的,应该驳回的吗?这话没毛病!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那么,腾讯就没有在第43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吗?
据高沃小知于商标网查询,还真有!
比如第11140822号商标,腾讯于2012年6月29日申请,2015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在第43类,只是和第23674662号商标不同的是,是被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商品/服务上。
和餐厅等服务相比,好像还真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这样说的话,难道腾讯只能就此放任不管了吗?
多年来,对于商标的被模仿,腾讯应该已经见怪不怪了。高沃小知也曾经与大家分享过不少腾讯维权的相关案例。
这件商标的初步审定,不知道腾讯一方是否已经注意到,又持有怎样的态度。至于腾讯是否会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让我们一起关注!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需要进行科学的布局,及时的注册,还需要长期的经营与维护,学会对他人的抢注行为,模仿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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