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今年“双十一”期间,有近10万家品牌商开通了直播,超过50%的品牌商家通过网红或明星直播的方式推销产品并获得了新的盈利增长点。可见,网红“带货”经济已经日渐成为了一种消费潮流。
就拿三天两头就上次热搜的李佳琦来说,微博粉丝700万+,抖音粉丝3500万+,淘宝粉丝1200万+,已经比肩一线明星。5分钟卖出1.5万支口红,288秒卖出9万盒面膜,5个半小时成交金额达353万……一个个破纪录的销量数据更是令人咂舌。有人开玩笑说,这已经不是卖货这么简单,更像是一个超级印钞机。近几年,“网红效应”已经愈发凸显出来,“网红”商标也成了各行各业争相注册的对象。
据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在诸多“网红”商标中,除个别成功注册外,大部分皆处于驳回或无效的状态。
第32184242号“网红”商标,是苏州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07月11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帽子、腰带、鞋等商品上。
在商标被驳回后申请复审时商贸公司表示,申请人申请商标完全是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驳回决定中的理由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且申请人在先第18779565号商标已注册成功。
但是,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网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综上,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一件商标,尤其是文字商标,相关公众对其会产生相应的认知,并且,这份认知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网红”一词,显然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来的新兴产物,若说在70、80年代,相关公众对“网红”的认识绝对不会如今日一样。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讲,商标是为更好地开展经营而服务的。但是,在确定商标申请注册时,不仅要基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还要从我国《商标法》出发,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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