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涉及订立合同、买方开立信用证、卖方备货和交货、货物运输和交付等环节,涉及的当事人多,专业性强,欺诈可发生在各个环节。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国际贸易纠纷有增加的趋势,国际贸易当事人应提高警惕,以下是近期国际贸易欺诈的主要形式:
国际贸易合同方面的欺诈
卖方实施的欺诈
一是用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卖方虚构公司实施欺诈或者谈合同时是A公司,签订合同的是B公司,或者稍微变更名称,使用不同的英文名称,骗取国内买方订立合同,支付货款。然后卖方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货物。
二是货物品质欺诈。订立合同后,卖方/托运人制作虚假检验报告,或者卖方/托运人与当地不良检验机构人员串通,出具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满足买卖合同以及信用证要求,但是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此时,卖方可能已经收到货款,买方/提单持有人凭合同品质条款索赔成功的可能性极小。还有一种欺诈是卖方/托运人在工厂检验,提供合格产品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报告,然后将劣质货物运抵装货港交付承运人。
买方实施的欺诈
一是虚假合同主体欺诈。买方故意用不同的公司名称或使用略有不同的中英文名称洽谈和订立合同,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待卖方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时,无论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会核对合同主体,这时卖方会遇到麻烦。尤其是如果在境外仲裁,获得仲裁裁决书后到国内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法院审查时会严格按照裁决书载明的合同主体和仲裁当事人确定承认和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裁决书中被申请人不能明确指向境内某一公司,法院会驳回申请。
有一家以色列公司与北京一家公司订立合同,北京公司谈判使用中文名称但订立合同时使用英文名称,而该英文名称没有在工商局登记。北京公司没能履约,以色列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到伦敦申请仲裁并在取得胜诉裁决书后到北京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中文名称的北京公司存在,但是不能证明裁决书中载明的英文名称就是指向了该中文名称公司,况且该中文名称公司不应诉。该案最后被法院驳回,虽然该案中中文名称公司的领导人、经办人都私下承认该业务存在。
二是信用证软条款欺诈。买方在开具信用证时规定卖方/托运人不可能实现的条款,或者模棱两可的条款,待收到卖方提交的单证后以单证存在不符点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卖方面临交货不符或者延迟交货的违约风险,买方趁机提出接收货物或者降价要求。
与国际运输有关的欺诈
倒签提单欺诈
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尤其在市场下跌时,卖方为了满足国际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关于交货期限的规定,往往在货物装船日期迟于交货期后请求承运人将提单日期倒签以满足交货期的要求,承运人也为了迎合货主的要求往往在获得其认可的担保后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谋实施的欺诈。
根据法律和惯例,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都要求是“已装船提单”,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装船完毕日期,如果把实际装船完毕日期倒签使之符合交货期间要求,使本应超过交货期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本应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交付议付行议付,掩盖了延期交货和提单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事实,使买方遭受蒙骗,接受本可以因为卖方迟延交货而有权拒绝的货物或者因有不符点可以拒收的单证,对外支付货款、接受货物。
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性质相同,是卖方/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在装船完毕前提前签发提单用于满足卖方/托运人依合同交货、结汇,属于欺诈行为。